回應文∶高利貸的成因、禍害與對策╱一塵

高利貸的成因、禍害與對策

一塵

(曾任職金融界主管)

每逢七年末一年,你要施行豁免。豁免的定例乃是這樣:凡債主要把所借給鄰舍的豁免了;不可向鄰舍和弟兄追討,因為耶和華的豁免年已經宣告了。 (申命記十五章1∼2 節)

一、引言

翻開報紙、打開電視,幾乎常有因債務自殺等不幸事件發生,原因固然很多,不容諱言,暴力討債常是導火線,高利貸還不起才是根源。暴力討債造成:

  1. 人權受損:暴力私刑拷打、羈押取贖、逼良為娼或不堪身心受迫而自殺等。
  1. 家庭破碎:夫妻失和、離婚、父母子女遭遺棄或謀生工具遭霸佔等。
  1. 社會亂源:有人為高利貸所迫,鋌而走險偷盜、搶奪,有人淪落風塵,妨礙社會秩序,損害善良風俗。

二、 高利貸產生之背景

  1. 民間高利舉債

小市民因一時週轉失靈,或籌措醫藥費、子女教育費或其他不測,臨時急用,常循民間舉債途徑取得,由雙方約定高利借貸。此一方式,由來已久,其所造成禍害甚深,但非當事人或仔細精算恐難領會。試舉例如下:

按月息10% 計算(按貼現先扣利息)最保守估計,其實質年利率高達1085%(如附表1 分析),較法定最高利率年息20%,超過10.85 倍,至於每週或每旬計息者,其利率更百倍於此,故高利貸直如洪水毒蛇,貽害人民嚴重至此地步。

附表1 借債三萬元本息累計

時間 本金 利息 備註
當月繳 累計 按貼現10%先扣
第一個月 27,000 3.000   參考1
第二個月 30,000   3,000  
第三個月 33,000   3,300  
第四個月 36,300   3,630  
第五個月 39,930   3,993  
第六個月 43,923   4,392  
第七個月 48,315   4,832  
第八個月 53,147   5,315  
第九個月 58,462   5,846  
第十個月 64,308   6,431  
第十-一個月 70,739   7,074  
第十二個月 77,813   7,781  
累計 85,594 3,000 55,594 參考2
    58,594  
  1. 最初借本金三萬元先扣利息3,000 元,每月底倘若不按期繳息,及轉入本金按照複利計算,年底累計本息為8 萬5 千5 百94 元,為原借本金之3.17 倍。
  1. 一年到期累計本息為8 萬5 千5 百94 元,增幅317%。繳付利息5 萬8 千5 百94 元,佔本金217%,較法定最高利率20%(5,400 元)約為1,085%(11 倍)。
  1. 銀行不良債權轉讓

政府前為健全銀行經營,消化不良資產,立法容許民間成立資產處理公司,因而其通常以低價整批購買銀行不良資產,伺機再高價賣出,本為交易行為。但曾聞,有人借了1 百萬,本息已付3 百餘萬元,尚欠6 百萬元,高利率加上違約利息及違約金,有時導致傾家蕩產。政府當年美意,卻因設計欠周延,反為暴力討債集團所利用,成為護身符;例如卡債危機曾令人民欲哭無淚,投訴無門,將一股怨氣歸咎於政府,人民也常弄不清楚誰是誰非。

三、 高利貸之防止與解決之道

  1. 原有高利債權債務之處理

宣導民眾了解複利效果之驚人可怕,並協助高利率借戶尋求轉貸低利率貸款,但有時需政府助一臂之力,高利貸借戶才能從民間舉債轉向一般銀行借款(目前銀行均在法定最高利率年息20% 以內),以避免利息再生利息。惟有多元途徑支撐窮人生計,才能杜絕不法管道。

  1. 持續監理銀行

金融主管機關應持續監理銀行,使其不得將一般小額信貸不良債權移轉給民間團體或私人。

  1. 成立窮人借款保證基金

窮人借款保證基金財源:

(1) 原貸款銀行:不良放款一定成數

(2) 政府:每年編列預算撥付基金會

(3) 慈善團體

(4) 社會善心人士:可指定用途

四、結語

塵封記憶中不禁想起聖經記載希伯來歷史,載有七年的末一年有豁免本息的上主誡命;以色列民族在三千年前就有這種啟示,到了21 世紀,「人道關懷」反不如上古時代。政府為挽救危機,曾有減除銀行營業稅以沖銷呆帳之措施,亦有以存款保險基金促成問題銀行被併購之規定,金額都非常龐大。政府為扶植中小企業,有中小企業保證基金,為扶植農漁業,有農漁業保證基金,何以對社會上弱勢族群,不能有類此有效的照顧?孟加拉窮人銀行,據悉雖難免有瑕疵,然而可長續經營,我國當政者應可參考之作法,研究查訪落實的可行性。如能正視社會底層窮人之福祉,吾人建議政府把握「未來十年」這一黃金時段,來實現「終結高利貸」的社會悲情。這一措施當可一新人民耳目,盼可以網路或舉辦公聽會,聆聽民意,收集資訊,迅速完成有效方案,納入計畫實施。

銀行不良資產及卡債等之產生,借款人、銀行、政府都有責任,銀行無疑要負最大責任,因為是為謀求利潤、審核不當所致。既可低價轉讓民間資產處理公司,成為罪惡淵藪,增加社會成本,為何不乾脆立法,對社會底層窮人基於慈惠目的特定條件下,以呆帳名義打消,以搏取企業形像,有利今後之業務發展,亦可避免暴力討債集團,染指銀行不良債權,不當催收等情勢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