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土地與環境倫理探討房地產的公平正義╱韓乾

從土地與環境倫理探討房地產的公平正義

韓乾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系兼任教授)

前言

目前臺灣房地產價格飆漲的程度,已經是世界屬一屬二的了。所造成社會上的不公不義,其嚴重性已不待多言。富者房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已不足以形容於萬一。固然,因為前此世界性的經濟不景氣,各國實施貨幣寬鬆政策,有以致之。但是,臺灣名居鰲頭,除了貨幣寬鬆政策之外,國家的土地政策、稅制的不健全、政府與民間共同的人為的炒作,更是重要原因。

據統計,在臺北市,既使14、5年不吃不喝,還是買不起一棟適合一般家庭居住的房子。舉其大者,稅制與利率的不公平,加上政府出售(租)國有土地給財團,助長房地產的炒作,美其名曰「活化」,應是主因。但是,如果我們作更深一層的思考,不論政府或民間,都是以「有土斯有財」為主要的思維,完全沒有當今先進國家,土地與環境倫理層面的思考。本文認為這正是我們房地產問題所造成的社會不公不義,日益嚴重的癥結所在。因此,本文將主要從土地環境倫理方面探討此一問題。

倫理與土地環境倫理

倫理是分辨一個社會裡好與壞的基本規範。它說明什麼是「好」(goodness),「正確」(r ightness)與「責任」(obligation)。所謂「好」(或價值)是在說明物質的狀況,社會的結構與演變的過程都是在理想的狀態。所謂「責任」或「應該」(oughtness)是個人或群體依照一定的規範行事。

倫理是社會生活的基本要求,它們關係到我們居住在一起的行為。在這種關係裡,每一個人必須真誠、守信諾、公平,更廣義的是,正義感以及與人為善。 一個有效的倫理是去告訴我們,應該如何依照所希望的標準去做事。一個倫理如果要有效,它不僅指出理想的行為模式,也會促使我們有相當的責任感與價值觀。它會使我們改變我們對別人或自然世界關係的看法。1

如果把以上有關倫理的觀念用在我們如何對待土地與環境時,也許我們可以說是要讓社會的價值超越個人的價值。在談到土地倫理時,我們認為土地的使用應該受到社會的某種規範。也就是我們社會對待土地的行為模式應該是什麼。

當我們把土地看作是自己的財產,可以榨取、可以炒作牟利的時候,跟他講土地倫理就很困難了,因為每個人都有隨自己的意思使用自己財產的權利。而這種權利從社會、文化、傳統等方面來看,都是被視為人的基本權利。人之使用土地都是從對所有權人是否有利著眼的。

劉易斯‧芒福德(Lewis Mumford)指出:「土地意味著保障,土地意味著權利與獨立,土地更意味著個人的財富。當這些誘因產生時,成千上萬的人口就會去開發新的土地,使用新的生產方式,從事新的農業或其他使用方式,並且過一種新的生活。」2 由此可見個人在追求私人權利與利益時,如何對待自然與土地。

關於人與自然或土地的關係或態度,也有人從宗教的觀點來討論。在基督教聖經創世記裡記載。

「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祂的形像造男造女。神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 3

對於這段話,歷年來就有二種極端的解釋。一種看法是認為「人」是世界的主宰,上帝既將管理地球上所有生物的權力交給人;當然人就有隨著自己的意思使用萬物的權利。我們中國人就有「人為萬物之靈」的觀念。到了中世紀人文主義或人本主義的興起,更有一切以「人」為中心的思想。我們「人定勝天」的觀念可能也是由此而來。最近幾十年來為了經濟發展,為了滿足個人一己的私慾,而毫無節制與規範地開發使用土地與自然資源。每每遇到颱風、豪雨,便造成巨大的生命財產損失。於是才警覺到自然反撲力量的可怕,也才對土地與環境倫理關觀念開始有所認識。

從現代科學的角度看,在哥白尼(Nicolaus Copernicus, 1743∼1543)之前,大多數的人都認為地球是宇宙的中心,太陽、月亮其他的行星都是環繞地球轉動的。在1512年,哥白尼發表他的理論認為太陽才是系統的中心,地球與其他的行星都是圍繞著太陽運行的。大約100年之後,加利略(Galileo)受教會的審訊,不准他發表支持哥白尼的學說。但是其他科學家更發揚了加利略的理論,而開啟了對宇宙新的了解。可見一個觀念的改變,是多麼地不容易。

根據這種觀念的改變,我們似乎應該思考在現代生活裡,人與土地及環境之間的關係。在早期猶太基督教的思想裡,似乎影響到西方文化,認為世界上的植物、動物、礦物等的存在都是為了人類的利益。因此,人類為了自身的生存便可以肆意地利用它們;而且認為它們的存量是無限豐富的,不需要保育的。這種觀念也造成今天歐美國家的經濟系統與生活型態。他們過著富足的生活,但是又能與大自然混為一體,孕育出天人合一,保育土地資源的思想。這種情形卻是令人稱羨的,或許與他們移民之初的拓荒精神有關。

主張環境保護的人認為世界是有限的,繼續不斷地開發是無法持續的(sustainable)。人類福利的持續是要靠我們對野生動植物, 以及水與空氣的保育的。簡而言之, 新典範(paradigm)的樹立是要把以人類為萬物中心的思想,改變為認為人是地球上整體系統的一部分,而且是彼此息息相關的。

要使這種思想有任何意義,我們必須將它落實在我們的生活型態上。而一個重要的前提,是我們需要一個「倫理與道德」的認知,對地球資源善加管理。

另外一種看法則是認為上帝將世界萬物交給「人」來管理,人就要盡其善良管理人的責任。此一觀念的重要意義是,當把所有的權利賦予你的同時,管理照料(stewardship)的職分與責任也應該隨之而來。這一點非常重要,其實也是人的本性。人都愛護自己的東西,因此我們或許可以說,在人們擁有與使用土地時,他的權利也是應該在道德、責任規範之下的。

其實,如果從中國的歷史上看,古聖先賢也不是沒有天人合一、民胞物與、仁民愛物等觀念。孟子梁惠王上的一段話說:

「不違農時,穀不可勝食也。數罟不入洿池,魚鱉不可勝食也。斧斤以時入山林,材木不可勝用也。穀與魚鱉不可勝食,材木不可勝用,是使民養生喪死無憾也。民養生喪死無憾,王道之始也。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

不過這種思想後來為什麼沒有傳承到現在,形成有如西方世界的土地倫理觀念與資源保育運動,則是一個可以再做深入研究的問題。

也有學者認為,亞當斯密(Adam Smith)所堅信的原則,認為私人在追求其自身利益的同時,也增進了公眾全體的利益,其實就是隱喻著,自然環境自有其自己的合理秩序。從歷史上看,這種倫理觀念雖無明文,但是卻是大家所普遍接受的。 4 換言之,人類利己的行為也要合乎倫理的觀念,才能增進人類全體的福祉。

自有歷史紀錄以來,人與自然環境的關係,以及自然環境對人類生活品質的影響,都是我們所關注的問題。過去兩個世紀以來,我們經歷了工業革命、科學的進展,以及人口的爆炸,使我們對自然資源產生既深且廣的注意。首先,19世紀的英國古典經濟學家,馬爾薩斯、李嘉圖與彌爾注意到自然資源的稀少性,會導致社會經濟報酬的遞減,最終將使經濟成長與福利達到極限。之後,約在19、20世紀之交,美國產生資源保育運動(conservation movement),形成對公有土地使用的各種政策。因此,至少對自然資源的使用,並不接受自由放任(Laissez faire)的態度。他們相信社會福利的趨勢,將使人們注意到對自然資源的使用與管理,必須注意未來世代的福利。

他們認為,政府的干預將會改善私人使用自然資源的決策,公共政策的制定也應該以此為依歸。資源保育運動的核心思想是關心自然資源,特別是在資源日益稀少的情況下,自然資源政策的制定與施行,對社會福利的影響。

臺灣在1970年代,或許是因為剛從戒嚴狀況和計畫經濟制度裡解放出來,自由市場經濟思想充斥。於是學者與官員,大力倡導財貨的供給與需求,要由市場力量來決定。更有一種情緒,認為,似乎如果不能完全自由化,便是不夠現代化。這種想法,大大地影響政府的施政政策。但是很不幸地,也把土地也當成一般財貨,讓供給與需求由市場來決定。殊不知,土地的性質與一般財貨截然不同。土地供給有限,而且無法像其他財貨一樣,由工廠視需求來生產。而且土地有獨占性,其利益由社會進步,非所有權人投施資本、勞力而產生,最後卻由所有權人所攫取。

經濟學家約翰‧斯圖亞特‧穆勒(John S. Mill)說:「假使有一種所得,它一直在恆常地增加,而且不需要所有權人做任何犧牲。這些所有權人又屬於社會的某一階級,因為自然的因素而致富。在這種情形之下,如果國家把他增加的財富收歸公有,並不違背國家保障私有財產權的原則。與其讓這些財富成為這些人的不勞利得,還不如歸公對社會有利。這些財富就是所謂的租(rent)。如果以土地的地租(land rent)來看,由於社會進步所增加的財富,都歸地主所有,即是使地主在睡覺的時候變得更為富有。他不需要工作、不需要冒風險,也不需要省吃儉用。這種不勞利得,自始就應該屬於國家,跟本就不該屬於地主。對於這種未來增加的地租,應該課以特別的稅。這種特別的稅,其實不是稅,而是租。不是稅的一部分,而是土地的一部分;而土地自始就是屬於國家的。所以,課徵此種地租,對地主而言,是不會增加他們任何負擔的。」 5

但是,我們的土地稅制,卻無法將這種不勞利得課徵歸公。大約在16世紀,西班牙人佔領荷蘭時,便已確立了兩項土地財產稅的基本原則。第一、土地財產稅應為土地財產價值的1%。第二、土地不動產的交易稅,為售價的5%。然而我們的土地稅率只有2%,更沒有不動產交易稅的課徵。而土地增值稅更是使增值歸私的稅,這些都是眾所周知的事。甚至於憲法第143條的制定也有問題,不過此一問題,超出本文範圍,暫不贅述。

倫理觀念對中國人來說,應該並不陌生。在儒家思想中就有對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之間倫理關係的闡述,是為五倫,但是偏重在人際關係上。談土地倫理與環境倫理,則是最近2、30年,天災頻傳,看到大地反撲之後的事。至於外國近代的資源保育思想,以美國而言,在1940年代,奧爾多‧利奧波德(Aldo Leopold)提出「土地倫理的觀念」,在1980年代,葛拉漢‧阿什沃斯(Graham Ashworth)又提出「土地的新倫理」的觀念。基本上利奧波德認為:「人必須認清自己的角色,只是自然界的一分子,而非征服者。因此他必須尊重自然界的其他分子 。」阿什沃斯:「我們應將土地視為資源而非一般商品。我們必須仔細管理以供將來使用;擁有土地的人,切莫損傷土地,更要避免濫用,因為濫用土地的結果是無法挽回的。」

阿什沃斯教授有鑒於土地使用缺乏規劃與管理觀念,更缺少對它的關愛與尊重,乃提出土地使用的「新倫理」。他說:「我們應將土地視為資源而非一般商品,雖然我們目前可以暫時擁有,但是必須加以確實管理以供將來使用;擁有土地的人,應該做增進地利的使用,切莫損傷土地,更要避免濫用,因為濫用土地的結果是無法挽回的。」 6

阿什沃斯提出了土地利用的新倫理共十條,它們是:

  1. 我們應將土地視為資源而非一般商品;雖然我們目前可以暫時擁有,卻需仔細護理以供將來使用。
  1. 為了自身利益可以使用土地;但卻不可因而造成對社會或他人的不利。
  1. 擁有土地的人,應做增進地利的使用,切莫損害土地,更要避免濫用。
  1. 使用土地必須接受公共管制,不得有損於社會整體的利益。
  1. 必須了解土地利用管制的目地是為了:

(1)防止對土地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害;

(2)避免土地的浪費;

(3)保護自然與文化遺產;

(4)增進視覺的感受;

(5)保障個人居住,遷徙的自由。

  1. 土地利用管制,對個人造成的利益與負擔,需要調整平均(以租稅為手段)。
  1. 土地利用的管制惟有在民主方式之下行之。
  2. 土地利用倫理的實現,必須顧及各地不同的情況與需要。
  3. 對於土地利用管制措施,每個人都需奉獻時間與精力,因為也保護你自己。

10.為了管制措施的實現,個人必須有所犧牲。 7

經過歷史的孕育,「資源保育」思想早以已成為西方國家國民日常生活習慣的一部分,但是並未在我們的文化中生根;我們歷史上也未曾發生過「資源保育運動」。因此在面對「自然」的時候,我們總以征服者的姿態出現,「人定勝天」的想法充斥腦際,使用土地的時候,就盡可能地開發、榨取。就目前臺灣的情形來看,各縣市無不以市地重劃的方法,把農地改變為建地以謀暴利。市地重劃辦法,開宗明義就指出,市地重畫可以提高土地價值,增加所有權人的財富。

就發展工業而言,我們可以到處設工廠,以致廢氣、廢水、煙塵、噪音充斥,一旦發生災變,則使居民死傷累累。最近高雄市的氣爆,就是一個血淋淋的功課。就都市土地而言,我們恨不得把所有的綠地、空地都蓋滿大樓,成為水泥叢林,對於容積率的實施,認為是浪費土地。對於森林與山坡地,我們也毫不珍惜地濫墾,種植檳榔與高冷蔬菜。或者開發成為住宅與民宿,或高爾夫球場;任憑土壤流失,造成洪患。同時,我們也將海岸土地挖得千瘡百孔,發展養殖事業,或者由政府帶頭,開發海埔地,開發工業區或興建核能發電廠,絲毫不問土地是否適宜如此使用。

像以上這些做法,充分反應出我們完全沒有土地與環境倫理觀念。對於人與土地的關係,我們只注意個體、短期的經濟利益,完全不顧總體長期的非經濟利益。經濟利益雖然關乎我們的生活,非經濟利益卻關乎我們的生存。所以在從事土地使用時,必須先建立土地的倫理觀念,發展和諧的人地關係。如果從歷史上看,我們對於土地的認識,最常為人提及的觀念恐怕只有「有土斯有財」了。也無怪乎連我們憲法第143條,有關土地政策的宣示,以及相關的地政法規,也莫不以財產權利的分配為主調了。

蕭錚先生在其所著《中華地政史》(亦名為《中國人地關係史》)中說:「中國之歷史如以人地關係為斷,或更明確:蓋遠古為土地總有時期(三代以前),上古為『土地公有時期』(夏、商、周至春秋戰國),中古為初期之土地私有(秦、 漢、三國)以迄『土地重分配時期』(晉、南北朝、隋、唐至玄宗),近古為『新土地私有時期』(中唐後至五代迄宋 ),近代為『地權畸形發展時期』(元、明至清乾隆),現代為『地權蛻變時期』(清中業南京條約後至民國)。」蕭先生研究中國人地關係史,旨在說明人類文明進展與土地之關係。8 但是從先生對中國人地關係之研究中,可以發現國人從古至今,對待土地多以權利之分配爭奪為重。如果以此推演至國民政府遷臺之後,以至於目前之狀況,民國40、50年代之農地改革,也脫離不了此一窠臼。迄至60年代經濟起飛工商發達之後或可名之曰「地權爭奪與土地炒作」時期。「有土斯有財」之觀念可以說已發揮得淋漓盡致了。

由於國人對土地及財產權觀念之根深柢固,乃至我國土地問題至今已到了不可聞問的地步。因為上自政府官員、民意代表,下至一般小民莫不以土地炒作為致富之最高手段,真是問世間「地」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許?至於西方國家將土地視為自然資源,將其使用之、愛護之、保育之以利厚生的觀念,在擁有五千年文化之中國似乎聞所未聞。事實上土地本身的確有「財產」的性質,但是那是從私人或私經濟的角度來看的。

如果從公經濟或國家的角度看,土地是一個國家的基本資源。尤其在現今的世代,環境問題最是悠關國計民生、人民福祉的問題。在我們所看到的先進國家,沒有一個國家的土地政策不是以環境問題為中心的。特別是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所頒布的「21世紀議程」(Agenda 21)更是以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為追求的最高目標。它也督促世界各國盡速達成其所列舉的目標,我們既為地球村的一分子,自然不能自外於此一基本的土地與環境管理理念。

出賣國土只為錢

臺灣大概是目前世界上惟一出賣國有土地的國家。這種做法,可以說是源於本文前面所說,國人深受傳統「有土斯有財」思想的毒害,完全沒有土地倫理觀念。把國有土地歸屬財政部管轄,正是此一觀念所造成的錯誤。這種政治性的安排,可能也是世界惟一的。也可能是造成現今臺灣房地產不公不義的重要原因。出賣國土只為錢,還算小看了國家的作為。更為實際一點說,就是助長財團炒地皮,才造成房地產的不公不義。

臺灣的國有土地,名義上任何人都可以標購(租)開發獲利。但是,卻不是一般老百姓能夠買得起的。所以,財政部每有標售(租),都有眾多財團來競相投標。一旦得標,便不愁錢財不來。財政部則美其名曰「活化」。其實,出售國有地,政府雖然可以獲得一點短期的蠅頭小利,卻喪失了國家永續發展的寶貴土地資源。再者,如果政府的財政要靠出賣國土來彌補,豈不悲哀?然而目前所見,空軍總部、中山樓、甚至松山機場,都是財團所覬覦的大片國有地。可是,在現代保育土地資源,因應氣候變遷,改善都市環境的世界思潮下,先進國家,無不把都市的棕地(brownfields)、空地開發(活化)為公園綠地(greenfields),作戶外休閒、遊憩、景觀、環保的使用。開發活化不應該只是為了「錢」,而置國民的生活環境於不顧。政府出賣(設定地上權形同永賣)國有地,不但圖利財團,更使房價高漲,造成社會的不公不義。聖經利未記二十五章23節,上帝說:「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

1885年,美國印地安杜瓦密族(Dwamish)酋長西雅圖(Seattle,西雅圖市即為紀念他而命名)拒絕出售其族人土地予美國政府時曾經說過如下一段話:「我們的土地比你們的金錢更有價值,它將永遠長存也不曾毀於烽火。只要日光仍然照耀、溪水仍然長流,這片土地必然為我們族人供養人口與牲畜,所以我們不能出售這塊土地。它是上帝放在這裡賜予我們的,我們不能賣它,因為它不屬於我們。」 9

看了這段話,再看我們如何對待土地,其所以造成社會的不公不義,問題究竟何在,大概可以思過半矣。

從經濟學看土地與環境倫理 10

土地問題在歷史的過程中,一直是經濟學家所重視的問題。比較具體的學說至少可以早到18世紀重農學派(laissez faire)的思想以及大衛‧李嘉圖(David Ricardo)等人的地租學說。及至美國的亨利‧喬治(Henry George)以至於今日,土地問題仍是經濟學家所注意的問題。但是問題出在雖然經濟學是社會科學,但是經濟學家往往都是從科學的角度,而不是從人文的角度來研究經濟學。也就是說,當經濟學家研究土地問題時,他們往往將它套在一個結構嚴謹的模式裡,應用一大堆複雜的數字、公式,以及一些同一標準的硬體科學技術,做實際驗證的工作。大多數的經濟學家也都不認為自己是人文學家,甚至他們也只有非常淺薄的人文素養。

但是如果深入一些去思考,也許我們可以發現科學與人文之間的分界並不是那樣地明顯;如果從經濟學來看,甚至有相當的重疊。例如當經濟學家研究「價值」問題的時候,實際上已經是涉及了人文的領域。經濟學家往往重視「效率」。所謂效率是指在一定的技術水準之下,某一定量的投入所能獲得的產出。雖然如此,經濟學家也並不忽略其他的價值,而且特別注意價值之間的衝突,而在土地使用的領域上,價值的衝突更為顯著。因此,經濟學家應該在此一課題上有所貢獻。

任何資源(當然包括土地)在不同使用之間的有效配置,是當土地在各種使用上的邊際產出都相等時方始達到。例如一個農民注意到,如果他的土地能夠作住宅使用,其邊際報酬將會高於任何作物的種植。如果從效用的觀點來看,農民將會希望能將其農地改變作住宅使用,一直到邊際報酬在各種使用之間都相等為止,是為等邊際原則。

大多數的經濟學家都相信,獲得有效率的資源使用的途徑是建立私有財產權制度。讓所有的資源所有權人在沒有規範的狀況下交易,以追求自己個人的利益,當然土地也不例外。論到稀少性,任何資源都有稀少性(要不然就不是資源了)。問題的關鍵在於,我們如何在現在與未來的不同使用之間配置它們。經濟學家都是強烈地主張,要看如何才能使個人的利益達到最大,作為解決問題的方法。

很不幸地,這些問題的答案並不像想像中那麼簡單。不過要注意的是,在農民計算他的邊際產出時,他所注意的不只是金錢的價值,還有非金錢的價值他也不能忽略。他也許不願意將他的土地作住宅使用,因為他認為太多的人口會影響他的寧適性,或者醜陋的建築會破壞了他的視野。重點是說,報酬還包括很多非金錢的層面,這些成本及利益或許還會超過金錢的報酬。如果一個農民有這種想法,又何況一個國家呢?

除此之外,一個更複雜的問題也必須注意,就是農民土地使用的決策也會給別人帶來「外部效果」。例如農民使用殺蟲劑及肥料,很可能造成附近的空氣與水污染。當然如果農民抽乾了附近的水塘,可以減少蚊蟲的滋生;這便是正面的外部效果。外部效果在土地使用上非常重要。從社會的觀點看,它們與私人的成本與利益一樣,都應該納入土地使用效率的考慮。

第二種價值就是「成長」(growth)。所謂成長,是指在充分就業與有效使用資源的情況下,使實質的國民所得提高,這種成長的觀念一直都是我們的主流價值。直到最近30餘年來,因為環境問題的日趨嚴重,大家才對成長產生疑慮。著名的反成長聲浪,例如「羅馬俱樂部」(Club of Rome)在《成長的極限》(The limits to growth,臉譜出版社)裡所提倡的主張,認為過去高度的人口與經濟成長,對資源的使用與環境的敗壞將給人類帶來極大的災難。

不過,從土地使用的觀點看,環境保護固然重要,但是如果過分地重視環境保護,的確也會影響經濟的成長,這是一個兩難的問題。雖然近年來與土地開發有關的計畫案都要做環境影響評估,以避免對資源與環境過分地傷害,但是在環保法規非常制式化的規定下,往往流於形式。而且只多半偏重自然生態影響的描述,而對於開發案對人文、社會與經濟方面的影響,多以無關痛癢的浮面文字一筆帶過。至於在計畫案開發過程中的監控(monitoring)則更付諸闕如。

第三種價值則是「自由」。雖然對於自由的真正意義,多半言人人殊,但是整體來講,卻是人類的普世價值。深入探討並非本文的範圍,但是就土地財產的使用來講,財產權的意義即在於人們都可以各憑己意使用自己的財產。不過,近代以來,世界各國都有限制財產權任意使用的趨勢。其意義也就是希望能使負面的外部效果極小化。不過如果管制過度,也會造成反成長或使用土地的無效率。

第四種價值即是「公平與正義」。雖然公平正義也是難以定義的價值,但是有關土地的使用,公平正義也是起碼的要求。關於土地使用的公平正義原則,當然是在憲法裡的規範。

不過我們一般耳熟能詳的,則是有關徵收私人財產必須給予補償的原則(也是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規定)。但是,目前臺灣房地產的不公平、不正義,遠不止此。

綜合以上的討論,我們可以說從過去到現在的土地使用倫理認為:

「人類為了自身的利益而使用土地,最經濟而有效率的使用是透過私有財產權而完成。有的時候,因為社會全體的福利,或者為了避免一些有害的行為,這些權利會受到管制,當然這種管制越少越好。不過在必須管制的時候,還是應該給予合理的管制。有的時候為了人類整體的利益,有些土地財產權必須歸公。」 11

現代土地問題的新倫理

由於現代人口的增加,技術的進步,使用土地資源方式的變化以及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因素的變化,對人們使用土地與環境資源態度的影響,至少有三類的新倫理發展出來。它們是資源保育倫理(conservation ethic)、社會倫理(social ethic)與生態倫理(ecological ethic)。 12資源保育倫理,依照加州大學農業經濟系教授S. V. Ciriacy-Wantrup(1968)的說法,是資源保育起源於人類文化與自然之間的互動,也就是人類生態學(human ecology)的問題。其基本原則是除非我們所做的改變能夠因為替代而能獲得更好的結果,否則我們不應該破壞、銷毀或替代現有的自然或人造資源。所謂「好」,當然是指更大的「利益」。不過這仍然是以「人」為中心的觀念。最近的思想是認為,所謂「好」不應該只從人的價值觀來看,也應該從自然或人為物件的觀點來看。它們也應該有它們客觀的權利,也就是更要有尊重自然的胸懷,「仁民愛物」是也。

社會倫理是從一般法(common law)的原則發展而來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土地的使用不可以造成對別人的傷害。這種觀念又漸次擴大成為對整個社會長遠福利的關注。因為社會整體的福利應該是超越個人福利的,這種思想多多少少又有點傾向於人類導向了。

生態倫理是認為環境是一個整體的系統,這種意義在「我們只有一個地球」(Only One Earth)裡說得很透徹:「目前,無論是天文學家、物理學家、化學家、地質學家、生物學家、人類學家、考古學家或民族學家都以先進的科學證據告訴我們,人類生存的一點一滴都屬於一個系統的一部分,由單一的『能』(energy)在推進,它的變化與生存都要依靠整個系統的健全與平衡。」 13

生態倫理對土地的使用是從科學的角度來看的,例如我們使用土地要睿智、要看土地的適宜性、承載力、可復原性等標準,也是比較實際的。

由於以上這些倫理思想的產生,無可避免地對我們使用土地與自然資源的態度有所影響。首先我們注意到大家對人口問題的注意。而人口問題又是最重要的一項問題,當人口增加時,可用的土地就相對地減少。而在各種土地使用中,農地的稀少性尤其嚴重,因為優良的農地,也是最適宜開發的土地。

而同樣日益稀少的土地還有「開放空間」與「原野」,相對於開發出來的醜陋建築物與越來越多的人口,開放空間與原野就越顯得珍貴。

再者,人們也注意到,人口的增加與技術的進步所造成對土地使用的影響,就是都市化與接踵而來的郊區化。由於個人自由選擇住所的態度與技術進步(小汽車)的助力,都市的發展型態是前人所無法想像的。於是能源的消耗與環境的污染隨之而來,形成巨大的社會成本。

現在,也有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土地是資源的觀念。一塊土地的最高與最佳使用(The highest and best use)不一定是實質開發的極大化。另外一項對土地使用的改變,便是對歷史遺跡的保護。連帶的也意識到擁有土地的人,應該盡善良管理人(stewardship)的責任。善良管理人的觀念對於歷史遺跡與開放空間、自然地區的保護尤其重要,土地管理的觀念也應運而生。而良好的土地管理也能改善我們的生活環境。

說明至此,必須要指出的是:這些倫理思想對土地使用的態度的影響及轉變,大多都是西方先進國家的狀況。至於我們臺灣,則還瞪呼落於其後。其實,我們土地問題的解決,首賴我們面對土地的觀念的改變。觀念要有所改變,則有賴土地倫理觀念的建立。

一些可行的做法

只說倫理無助於實際問題的解決。要解決問題,一定要把以道德為訴求的倫理觀念或原則以政策或計畫來落實。阿什沃斯舉出10個條目,政府在政策上或許可以加以實踐。它們是:

  1. 讓鄉村真正是鄉村,人們確有都市的生活水準;
  2. 仍有空地以建設新社區,使市民都能享有適當的生活品質;且能以租稅方式使利益與損失得以均平;
  1. 供給市民清潔衛生的引水、食物與空氣;
  2. 擁有使大多數市民稱便的交通系統,以往來於居處、工作、學校與遊憩設施之間;
  1. 控制都市的成長,使不逾越一定的界線,保持理想的人口密度,維持社會秩序與分際,不致影響生活與健康;
  1. 讓都市在我們選擇的理想地區,以理想的方式成長;
  2. 決定合理的住宅、工作與遊憩設施設置的區位;
  3. 對建築物的形式、色彩、有所選擇,以使都市景觀賞心悅目;
  4. 對自然、文化遺產加以保護,免除因求取成長而遭毀棄的危險;
  5. 保存我們目前值得保存的東西,而且有權對任何不當的改變加以否決。

走一條生態發展的路

聯合國在召開1972年的環境與發展會議中,已經清楚地認識到環境與發展是無法分開的,而且也把發展的觀念延伸超越以經濟成長為衡量指標的範疇,因為高經濟成長率並不能解決緊迫的社會問題。因為在許多國家,高經濟成長卻帶來日增的失業與所得的不均以及社會、文化水平的低落。因此發展的重點已經轉移到以社會與文化的提升。

現在各個國家的發展已經形成過度消費的型態。它不但違反了人的內在需求限度也違反了自然的極限。因此我們應該尋求一種發展的策略,使那些富裕國家,也應該擴大範圍包括所有的國家,使它們再發展成為注重生態與社會的生活型態─這就是生態發展(eco-development)。

莫理斯‧斯特朗(Maurice Strong)提出以下幾項生態發展應該走的路:

  1. 在每一個生態區域裡,應該發展所有的資源以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如食物、住宅、保健與教育,使它們避免富裕國家消費型態生活的不良影響。
  1. 生態發展應該有助於人們的自我認識─包括:工作、安全、人際關係及對自然與文化多樣性的尊重。
  1. 管理與使用自然資源必須顧及未來的世代,避免浪費不可更新的資源而且正確的管理可更新資源。
  1. 循環再利用工業廢棄物,同時可以避免人類行為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
  1. 依靠光合作用生成的能源,使用地方型的能源,尋求高能源效率的運輸工具。
  1. 用生態技術,並且伴隨著改善社會組織型態,與新的教育體系。教育人們環境與生態面向的發展,使這些觀念內部化於我們的價值系統內,使人們更尊重自然。
  1. 建制水平的政府型態,使其能彼此支援,並且提供適合當地人們經濟與生態條件的資本設備與生產技術。使地方政府彼此合作、參與地方事務、協調合作,並且避免受到外力的壓榨與剝削。
  1. 這些工作與方法必須基於對未來世代倫理上的承諾。 14

注釋︰

  1. Ashworth , p.3.
  2. Lewis Mumford , The Cultural of Cities ,Harcourt Brace & Co., 1970, p.147.
  3. 聖經創世記一章26至28節。
  4. Ashworth , p.6.
  5. John Stuart Mill,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 1848.
  6. Graham Ashworth ,et.al., ed., Toward a New Land Use Ethic , the Piedmont Environmental Council , 1981 , p.18.
  1. Ashworth, p.19.
  2. 蕭錚,中華地政史,臺灣商務印書館,民國七十三年,頁2至3。
  3. Walter E. Westman , Ecology , Impact Assessment , and Environmental Planning , John Wiley , 1985 , p.191 .
  1. 本節參考:Richard T. Selden, “Land-Use Problems:An Economist’s Perspective”, in Ashworth, pp.90-93.
  1. Ashworth, p.8.
  2. Ashworth, et al., p.8.
  3. Ashworth, p.10.
  4. Raymond F. Dasmann, 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 , 5th. Ed., John Wiley & Sons, Inc., 1984, 429-431.

參考書目

[1] Ashworth, Graham, et al., Toward a New Land Use Ethic , the Piedmont Environmental Council, 1981.

[2] Devall, Bill & George Sessions, Deep Ecology , Gibbs M. Smith, Inc. 1985.

[3] Elliot, Robert, ed., Environmental Ethics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4] Hawley, Amos H., Human Ecology: A Theoretical Essay ,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6.

[5] Leopold, Aldo, A Sand County Almanac , Ballantine Books, 1966.

[6] McKenzie, Roderick D., On Human Ecology ,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8.

[7] Medema, Steven G. & Warren J. Samuels, A History of Economic Thought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8.

[8] Regan, Tom, ed., New Introductory Essays in Environmental Ethics , Random House, 1984.

[9] Reich, Charles A., The Greening of America , Bantam books, Inc., 1971.

[10] Sessions, George, ed., Deep Ecology for the 21 Century , Shambhala Publications, Inc., 1995.

[11] Shepard, Paul & Daniel McKinly, ed., The Subversive Science: Essays Toward an Ecology of Man ,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1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