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地建屋的土地公義/蕭家興

圍地建屋的土地公義 [1]

台灣各族原住民日前有千餘人集結到花蓮,聲援阿美族人甘冒竊佔罪,在國有土地上圈地建屋,訴求「無條件還我土地」。旨在對民進黨政權的原住民自治政策止於口號,沒有實際動作提出嚴重的抗議。

的確,這些沿自日治的舊制保留地不僅不敷原住民居住及農林漁獵等生計需要,更在平地人入山移居及拓墾下流失殆盡。其關鍵在於保留地的所有權制度由公有轉為私有,在法令規範不足下,原住民私下違規轉讓、出租或非法買賣移轉所有權予平地人。

為建構原住民保留地的地權管理制度,思考希伯來民族的土地公義制度或可給我們一些啟示。希伯來人認為土地是神的賜福,人要善盡土地管理之責。為保障每個家族的經濟生活,其土地按支派分地共有分配予每個家族;為使窮人免於饑寒、免於無地耕作,訂有安息年及禧年的土地買贖制度,不許農地永久賣斷,不許土地集中,不許買賣土地斂財致富。土地在安息年的出產要歸窮人及寄居者,買來的土地在禧年要無償返還賣地的原地主。

目前政府正大量增編原住民保留地,並給予原住民只要先行辦理耕作權及地上權設定滿五年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承諾。惟鑑於原住民自營能力不足,保留地經營管理配套措施欠缺,以及保留地多屬於不宜墾伐的保育地,故增編保留地之權屬宜在保障原住民經濟收益下,要能確保不再自原住民手中流失,才能彰顯土地公義。

是故,針對未來增編之原住民保留地,建議執政當局採行部落土地共有制,除充分劃設原住民所需居住用地(含菜圃),及供部落整體發展所需公共設施用地外,宜將保留地劃設作為部落共有及共同經營之生產事業用地,必要時可透過信託制度委託或出租平地人開發經營。生產事業用地不得買賣或轉租讓售。至於居住用地則由部落分配予每個家族持有,可以自由租售,但不可賣斷。價購取得者在一定期間內必須將房地無償返還原持有家族。

[1] 本文刊於2003.01.08基督教論壇報第207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