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與貧 聖經篇: 神子民的經濟關係/賽德/吳偉德繹

 

富與貧 聖經篇:

神子民的經濟關係

賽德(Ronald Sider)

帕默爾神學院(Palmer Theological Seminary)神學、全人關懷、公共政策教授

吳偉德繹

「我原不是要別人輕省,你們受累,乃要均平,就是要你們的富餘,現在可以補他們的不足,使他們的富餘,將來也可以補你們的不足,這就均平了。如經上所記:多收的也沒有餘;少收的也沒有缺。」(哥林多後書八章1315節)

神要求祂子民的經濟關係要完全轉變調整。雖然罪阻隔了我們與神和彼此的關係,造成個人自私,經濟結構不公和壓迫等現象;但罪的權勢在神子民當中已經被破壞。已蒙救贖的人在生活上要經驗全新的個人、社會和經濟關係,這種新的關係預表主第二次再來時國度的完全與公義。

本文將藉聖經中轉變的經濟關係,來探討神為了避免祂子民遭遇嚴重經濟不均,所設立的經濟制度和結構。尤其是經濟關係在基督裡一同被救贖之後,教會中相互供給的生活方式,和基督徒的愛與合一,正彰顯了將來國度的樣式,並證明耶穌是天父所差來的(參考約翰福音十七章2023節)。

禧年

利未記二十五章可以說是聖經中最激進的章節,至少自由放任經濟或共產主義國家的人民會如此認為。神說每五十年,所有的土地必須無償地歸回原來的地主。為了避免貧富差距過大,神要求祂的子民每五十年要再公平分配土地所有權(參考利未記二十五章1028節)。在當時的農業社會裡,土地就是資本和財富,早期以色列各支派家族依照公平的原則分配土地(參考民數記二十六章5256節);顯然神希望這種經濟均等的情形持續下去,因此要求每五十年,土地必須歸還原來的地主。私有財產沒有廢除,但是創造財富的土地必須再均分。

這項命令的神學基礎強調萬物的主權在於神;土地不能永久賣出,因為主權屬於神:「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利未記二十五章23節)神允許祂的子民暫時居住、耕種和享用地的出產,但我們只是祂的管家。管家的職分是聖經中提到我們與土地及經濟資源關係的神學重點。禧年前後土地可以買賣,買主實際所購買的是地上相當年數的收成(參考利未記二十五章16節)。「年歲若多,要照數加添價值;年歲若少,要照數減去價值,因為他照收成的數目賣給你。你們彼此不可虧負,只要敬畏你們的神,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利未記二十五章1617節)耶和華是主,包括經濟事務的主。我們在這裡看不出供需理論與聖經倫理或神的主權相違背,而是看出神的子民要把主權交給神,祂要以公平來處理祂子民的經濟關係。

此處所強調的公義,很明顯地勝過慈善家偶爾的財富捐獻。禧年這種結構機制的規範,使得窮人有權收回所承繼的土地,地主也不能按自己意願一直擁有土地。這樣的原則包含自我幫助及自我發展的觀念;重獲土地後,窮人可以自力更生。禧年的觀念強調以制度化的結構機制來提倡公義,同時向資本主義和共產主義制度提出挑戰。神是完全的擁有者;每個人生活的權利超過買主的「財產權」或者完全自由的市場經濟。每個人也都是神的管家,祂希望個人及家庭具有謀生的資源,可以堅立家庭,共創歷史,同時避免土地及資本集中在某些國家或個人手中,而造成集權主義。

利末記二十五章號角響起,宣告贖罪日的觀點也令人震驚。在禧年贖罪日響起的角聲,就表明與神和好是與人和好的基礎;藉著贖罪日的犧牲與神和好之後,以色列人釋放了希伯來的奴僕,並且歸還土地給原來所有者,使窮人重獲自由。雖然歷史資料無法證實以色列人是否確實遵行禧年的原則,利末記二十五章仍是神有權柄的話語。神設立禧年這種均等性的結構機制,來規範祂子民財富的極度增加。

安息年

律法規定每七年讓土地休息,奴僕和債務人獲得釋放豁免。這些規定表達了對貧窮困苦人的公義與關懷。每七年讓土地休息(參考出埃及記二十三章1011節;利未記二十五章27節)的目的,從生態學而言,可使土地的養分避免枯竭,從人道主義而言,神特別關心窮人。「六年你要耕種田地,收藏土產,只是第七年要叫地歇息,不耕不種,使你民中的窮人有吃的。」(出埃及記二十三章1011節上)窮人在第七年可以自由地收取田地和葡萄園的出產。希伯來的奴僕可以在安息年獲得自由(參考申命記十五章1218節)。因為當時以色列人會因為窮困,把自己賣給較富有的鄰舍(參考利未記二十五章3940節);但神宣稱這種現象不公平,而且不能永久持續。因此在第六年結束時,希伯來的奴僕可以獲得自由,主人也要分送財物給他(參考申命記十五章1314節;出埃及記二十一章26節),使奴僕因此有謀生能力。

安息年對借貸的規定更具有革命性(參考申命記十五章16節);每七年,所有的債務都被豁免!禧年的訂定強調行公義勝過施恩慈;安息年對借貸的豁免,則是以制度來防止貧富的懸殊。

申命記十五章不僅是神完全律令的理想樣式,也提供了以色列人處理債務的準則。如果以色列人遵行神的命令,第4節應許在他們中間將沒有窮人;但神知道他們的軟弱,境內仍然有窮人,所以神要求他們照顧困苦窮乏的弟兄(參考申命記十五章11節),並且設立結構性的機能來提倡公義。可惜的是安息年只有部分被施行。有些聖經學者認為以色列人被擄到巴比倫,是他們沒有順服安息年命令的原因之一(參考歷代志下三十六章2021節;利未記二十六章3435節)。然而以色列人的悖逆並沒有使神的命令受到影響,祂仍然希望藉著制度來減少貧富的不均。

十一奉獻及撿拾遺穗

取土產的十分之一奉獻,是禧年和安息年精神的延續(參考申命記十四章2829節;利未記二十七章3032節;申命記二十六章1215節;民數記十八章2132節)。路得與婆婆拿俄米貧困地回到伯利恆,因為遺穗的規定才得以生存(參考路得記二章)。神吩咐農人必須留下部分收成給窮人的規定,才使路得能夠撿拾遺穗(參考利未記十九章910節)。以色列人在埃及受過貧窮與迫害,使得他們會為寄居者、寡婦和孤兒留下許多農作物(參考申命記二十四章22節),也因此可以避免神子民更加貧窮。

今日可遵循的模式

今日我們如何將禧年、安息年、十一奉獻和撿拾遺穗的聖經原則,應用在生活上及教會中?神為以色列人制定律法,使他們知道如何行公平和公義,教會就是神新的子民(參考加拉太書三章69節,六章16節;彼得前書二章910節)。雖然保羅和其他新約作者指出部分的摩西律法(例如儀式方面),已不適用於今日社會,但並不表示道德性的律令也不再成為基督徒的規範(參考馬太福音五章1720節;羅馬書八章4節)。舊約中促進神子民相愛與合一的這類經濟關係啟示,仍適用於今日教會。禧年的規定並不是項束縛,尤其現代科技社會和巴勒斯坦農業社會已大不相同,我們需要尋找適合自己文化的方式,在教會中應用禧年的規定,基本的原則要比規條的細則重要。

舊約禁止收取利息的規定非常值得注意,因為在古代近東的利率,經常是25%或更高,所以律法禁止向以色列向同胞收取利息(參考出埃及記二十二章25節;申命記二十三章1920節;利未記二十五章3538節)。在這種情形下,借貸是對窮人的慈善幫助,而不是商業獲利。窮人的需要及避免貧富不均才是利息條例關係的重點(參考出埃及記二十二章25節)。教會不了解這點,反而以律法主義的觀點應用,使得1179年的第三次拉特蘭會議(The Third Council of the Lateran)禁止所有貸款取利,又使中世紀君王邀請不受教義約束的猶太人,進入他們國土作債主,導致了可怕的反閃族人主義。律法字句的偏差應用,反而忽略了聖經強調窮人的神是經濟的主,也是利率的主之重要教義。律法主義的解釋也造成現代以獨立自主的觀點,來處理貸款、銀行和各類經濟問題,這些都是出於現代世俗主義,並不合乎聖經的思想。

顯然以上經文強調的是,基督徒債主應該考慮的是借貸者的需要,而非對利潤的精打細算。(基督教組織對第三世界基督徒的低利或無息貸款,正是應用神話語中有關利息教訓的好典範。)禧年、安息年、拾穗及十一奉獻的經文,一再表明神喜悅公義勝過施與的小惠,更希望祂子民在同一「身體」裡,避免貧富不均的情形發生。

耶穌的新團體

第一世紀的基督徒具體實踐了舊約教訓。耶穌走遍加利利各處,宣揚和平公義的國度即將來到,並且藉著祂與門徒的經濟關係,為這項宣告作了有力的見證。舊約先知不但預言以色列要因拜偶像、欺壓窮人而亡國,更預言宣告充滿希望的信息,就是彌賽亞國度即將到來,那日子必要來臨,神要從大衛家興起公義的苗裔,祂必掌王權,行事有智慧。那要來的新的、被救贖的社會,充滿平安、公義與公平(參考以賽亞書十一章4節,九章67節;耶利米書二十三章5節;何西阿書二章1820節)。

耶穌所傳的好消息,就是那盼望中的彌賽亞國度業已來臨。然而當時猶太人對祂講的感到失望,因為祂並未組軍隊對抗羅馬帝國,也未建立一個自由的猶太國。不過耶穌所做的並不像一位獨來獨往的先知,祂呼召並且訓練了一批門徒,他們稱祂為主,建立了一個看得見的組織,依照應許國度的樣式生活,彼此的關係,包括經濟關係,都有所改變。他們使用共同的錢囊(參考約翰福音十二章6節),由猶大管理錢財,並且依照耶穌的指示購買所需或者賙濟窮人(參考約翰福音十三章29節)。這個組織還包括被耶穌醫治的婦女,她們與耶穌及門徒同行,也分擔財務的需要(參考路加福音八章13節;馬可福音十五章4041節)。耶穌要求那年輕的財主變賣財產賙濟窮人,祂並沒有說「做個窮困孤獨的人」,反而說「來跟從我」(參考馬太福音十九章21節)。耶穌邀請他加入他們愛的團體,使他的安全感不是建立在個人財產上,而是在對聖靈的順服與弟兄姊妹彼此的關懷上。

耶穌在馬可福音十章2930節所說的話,長久以來一直使我們困惑,「我實在告訴你們,人為我和福音撇下房屋,或是弟兄、姊妹、父母、兒女、田地,沒有不在今世得百倍的,就是房屋、弟兄、姊妹、母親、兒女、田地,並且要受逼迫,在來世必得永生。」馬太福音六章也有類似的說法。耶穌勸告祂的跟隨者不要為衣食及所需用的憂慮(參考馬太福音六章2533節),並且應許:「要先求祂的國和祂的義,這些東西都要加給你們了。」這些話似乎過於理想化,但若對照耶穌與門徒所組成的新團體,耶穌所說的話確實實現了,祂開始了一個新的社會秩序,一個信徒相互供給的新國度。

耶穌的門徒共用錢財,象徵彼此幾乎無條件地信賴對方,並且享受真正經濟上的安全感。這種無私共用的生活方式,向周圍不公平的社會提出挑戰,為此他們可能受到逼迫;但不論環境如何艱難,神的應許必不致落空,他們就算為此殉道,也已在這新的信徒團體中享受了親情。因著救贖,各種關係都被改變,耶穌與門徒將舊約的經濟模式實際地實行出來。

耶路撒冷模式

初代基督教會確實做到了經濟的相互分享,在使徒行傳的前幾章也有很多這樣的見證(參考使徒行傳二章4447節,四章3237節,五章111節,六章17節)。耶路撒冷教會很早就開始經濟分享制度;五旬節三千人悔改信主之後,使徒行傳記載「信的人都在一處,凡物公用」(使徒行傳二章44節),甚至變賣家產幫助有需要的人。由於他們的順服,使得境內的貧窮人減少,申命記神給以色列的應許:人若遵命就沒有窮人,具體實現了。他們經驗到「一心一意」的合一(參考使徒行傳四章32節),和生活所需共用的喜樂。

門徒合一的見證對福音具有極大的影響,經文中也一再提到耶路撒冷教會經濟關係的改變,加速了福音的傳播(參考使徒行傳二章4647節)。同時信徒的喜樂相互感染,彼此分享所有,使得「使徒大有能力,見證主耶穌復活」(使徒行傳四章33節)。耶穌在禱告中提到門徒要以愛中彼此合一的見證,來表明祂是天父差來的,這個見證在耶穌撒冷教會實現了。

使徒行傳六章記載,有人抱怨教會忽略了說希臘話猶太寡婦的需要,結果教會選出七位執事,來特別照顧少數團體的需要。這事讓「神的道興旺起來」(參考使徒行傳六章7節)。初代教會經濟關係的改變,使得神的話加速傳揚開來。這點值得我們深思!類似的經濟關係改變,是否會使今日的信徒人數大增?是否有人願意為此付上代價?

究竟要付什麼代價?耶路撒冷教會合一「團契」的特質是什麼?初代教會並沒有堅持絕對的經濟平等,也沒有廢除私有財產,分享是出於自願而不是被迫。因為信徒對弟兄姊妹的愛心,使得許多人放棄對原有財產的合理索賠(參考使徒行傳四章32節)。許多人仍然保有私自的財產,但在弟兄姊妹有需要時,他們經常變賣土地和房舍去幫助弟兄姊妹。他們完全地信任對方,並互相的供應,證實了耶路撒冷教會在經濟關係的轉變。他們的分享是經常而不是偶爾或表面的,他們處理財務的首要原則是弟兄姊妹的需要,而不是個人財產的權益或未來經濟的保障。可惜今日的基督徒大多忽略耶路撒冷教會的見證,富有的基督徒反而以另一套說詞去解釋初代教會的歷史記載。

幾十年之後,保羅為耶路撒冷教會收取捐資,因為教會後來有了財務困難;這並不是因為經濟共用,而是太多的窮人前往聖城。猶太人認為在耶路撒冷捐獻特別有價值,因此許多來朝聖的人都非常慷慨地捐獻,吸引了很多乞丐湧入聖城。此外,極多的老人臨終前會來聖城,或等候彌賽亞的來臨(參考路加福音二章2536節)。為數眾多的拉比也居住在猶太人信仰中心的耶路撒冷,依靠慈善捐獻生活,因為教學沒有收入,學生也多半窮困,使得這些宗教學者成為耶城的貧困階層。

不僅如此,巴勒斯坦約在主後40多年間發生大饑荒,安提阿教會曾在饑荒嚴重時給予協助(參考使徒行傳十一章2730節),教會關心窮人和受壓迫者,以致大批這樣的人湧入教會。加上教會及信徒受到迫害(參考使徒行傳八章13節,九章29節,十二章15節,二十三章1215節),及歧視不公的待遇,迫使門徒離開家鄉加利利前往耶路撒冷。這些因素都加重了聖城教會的負擔,也使最初的基督徒團體面臨了財務困難。但是初代教會的合一、經濟的信任和財務的共用,確實是各世代基督徒的美好見證,因為在這新的彌賽亞團體中,真正顯示出神救贖了人與人之間的所有關係,包括經濟關係。

經濟上的團契

保羅花了許多時間在外邦信徒中為猶太基督徒募款,並且竭力在神的子民中傳遞經濟分享的異象。他把「本地教會」的相互協助,擴大為「各地散居信徒」的彼此幫助。雖然早在出埃及時期,神已經曉諭祂的子民要在經濟關係上做改變;但在彼得與保羅時期,聖經教義的傳播變得更為普遍,保羅的募款也說明信徒的經濟分享,超越種族、地理界限。

保羅很早就開始關心基督身體內的經濟分享,早從巴勒斯坦遭遇饑荒時,為了回應安提阿教會的愛心(參考使徒行傳十一章29節),他協助巴拿巴把捐資送到耶路撒冷;這次旅行只是保羅擴大關懷經濟分享的開始。之後,他更投入大量時間精力從事募款,並在多封書信中提到他的關懷(參考加拉太書二章10節;羅馬書十五章2228節;哥林多前書十六章14節;哥林多後書七九章),並且親自前往收取捐資。他雖然知道會面臨危險和死亡的威脅,但仍親自前往;他最後一次被捕也正是在送交捐資的時候。保羅把象徵基督徒合一的經濟分享見證,放在自己的性命之上(參考使徒行傳二十一章13節)。最後也因為這份執著,導致他被捕殉道(參考使徒行傳二十四章17節)。

保羅會關心耶路撒冷教會的金錢需要,是基於他對「團契與合一」的了解。

Koinonia"是與人的團契合一,對事的投入,它是保羅神學思想的重點,也是他對收取捐資的解釋。信徒與主耶穌團契(參考哥林多前書一章9節),使我們能有祂的公義,曉得和祂一同受苦,效法祂的死(參考腓立比書三章810節)。聖餐特別顯明基督徒與基督的團契,共用主的晚餐,使信徒參與十字架的奧祕(參考哥林多前書十章16節)。保羅認為與基督團契,必然會使基督裡的弟兄姊妹彼此合一與相交(參考哥林多前書十章17節;約翰一書一章34節)。以弗所書二章也提到基督的死打破了種族、性別和文化的阻隔,使弟兄姊妹都在基督裡成為新人。在主的晚餐中享用餅和杯時,表現了基督身體裡的團契與合一。

這也是為什麼哥林多教會的分門結黨會令保羅如此驚訝;富有的基督徒在聖餐聚會中酒醉,貧窮的基督徒卻在挨餓,使得保羅惱怒地說他們不是在吃主的晚餐(參考哥林多前書十一章2022節),反而是干犯了主的身體與主的血(參考哥林多前書十一章2729節)。保羅認為需要分辨是吃喝主的身體,並且了解與基督合一,就是與基督的肢體有超越種族與階級的合一,因此需要照顧其他弟兄姊妹,而不是有人挨餓,卻有人酒醉。

當我們明白保羅說在主的晚餐中要分辨主的身體之涵義後,只要世上有基督徒在挨餓,全球各地的基督徒在領受聖餐時就不完全。保羅清楚地使用Koinonia一詞,來強調信徒間的財務分享,並且說明在基督裡親密團契有具體的經濟涵義。保羅向外邦人傳福音前,與雅各、磯法等人用右手行相交之禮時,就表達了團契的意義,他同時應允給予耶路撒冷基督徒財務上的協助(參考加拉太書二章910節)。保羅也常以Koinonia表示收取捐資,這個詞彙不僅用在哥林多教會慷慨的捐獻上(參考哥林多後書九章13節),也以此說明馬其頓基督徒對耶路撒冷的奉獻(參考羅馬書十五章2526節)。事實上,財務分享只是團契合一的部分表現,外邦基督徒從猶太人分享了(也是使用Koinonia這詞彙)屬靈的福氣,所以將物質的富裕與猶太人分享。

保羅對信徒經濟的分享提出三個原則,首先是儘可能地給予。每個人「要照自己的進項」(哥林多前書十六章2節)給予,並稱讚馬其頓人「按著力量,而且也過了力量」(哥林多後書八章3節)。事實上,當時馬其頓人非常貧窮,也面臨極為嚴重的財務困難(參考哥林多後書八章2節),但他們仍然超過能力去捐獻。第二個原則是捐獻是出於樂意(參考哥林多後書八章3節)。保羅強調他不是吩咐命令哥林多人(參考哥林多後書八章8節),而是要他們出於甘心。第三個原則是神子民享有均等的經濟關係。為了支持這個論點,保羅引用了聖經中嗎哪的故事,「如經上所記:多收的也沒有餘;少收的也沒有缺。」正如神要求祂子民在曠野收取同量的嗎哪,哥林多人也應該在基督裡「均平」地供給。

這樣經濟分享的情形對現今教會有怎麼樣的啟示?當然今日教會不須與使徒行傳描述的初代教會一模一樣,因為不是耶路撒冷教會的行為,而是聖經的教導,才是今日教會要遵守的規範;但使徒行傳及保羅書信所強調的經濟分享原則,仍然值得我們重視。

耶路撒冷教會的經濟分享,對福音產生巨大的影響,由此可以看出神對此事的祝福。當其他經文提到神要求經濟關係轉變,神的子民順服實行後,神的祝福就臨到,這就是今日教會要遵行的模式。聖經重複明確地表示,神希望祂的百姓經濟關係改變,避免財富分配不均的情況發生。

結論

明白神所喜悅的經濟關係後,究竟聖經的啟示對北半球富裕的基督徒有什麼意義?對我而言,只有一個結論。

目前全球基督徒的經濟關係不符合聖經原則,攔阻福音並且干犯主的身體與血。北美每年所丟棄的食物,價錢約等於非洲所有基督徒年收入的五分之一。北半球基督徒享受富裕生活的同時,第三世界的弟兄姊妹卻須忍受不足的醫療照顧及教育機會,甚至缺少食物,這些都不是榮耀神的見證。我們就像富有的哥林多教會信徒,不顧教會貧窮會眾的需要,而飽食醉酒(參考哥林多前書十一章2029節)。我們今日也一樣無法分辨在基督裡成為一體的意義,並干犯了主的身體與血。美國基督徒在1967年到1972年間花費了五十七億建造新教堂,當會眾仍飽受飢餓,我們是否仍要繼續建造華麗的教堂?我們若忽視非洲與拉丁美洲基督徒的需要,是否已違背了保羅的教導?

我們劃分基督裡的富與貧,就攔阻世界接受福音。第三世界的窮人無法接受富裕社會的人所傳講的基督。在這樣一個明顯區別貧與富的世界裡,如果北美和歐洲一小部分基督徒,願意對世界上其他基督徒實行聖經的經濟分享原則,那麼對福音傳揚將有驚人的影響。耶穌的禱告將獲得實現,門徒彼此的相愛與合一,將向世界證明耶穌是由天而來(參考約翰福音十七章2023節)。二十世紀末的今日,教會需要新的經濟分享模式,去實踐神所喜悅的經濟關係。我們是否能順服並實現聖經的異象?

(本文譯自Ronald J. Sider, Rich Christians in an Age of Hunger : A Biblical Study, London: Hodder and Stoughton, 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