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義社會的未來/蕭家興

第六章 社會公義制度的建構

第一節 公義社會的未來

社會不公義的因由,在於當人與人之間、群體與群體之間產生不平等時,肉體的、精神的不平安和社會的不安定就會傳播開來,而動亂也就接踵而至,從根本上動搖了社會根基。這都是源於人類忘記每個人都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被創造成形的,彼此之間卻互相爭利。社會上一旦存在富可敵國的富人,尤其是橫行霸道的財主,便自然會存有受苦的弱小族群和受壓迫、受欺詐的貧窮人。

公義社會的願景

公義是神的本質的一部分,公義不單是公平、公正的判斷,公義的開端是關注別人所遭遇的事,特別是要關心人類社會的苦難。公義社會的願景是:「上帝要再次差遣祂的靈來到我們當中,荒蕪的土地將成為肥田,肥田成為茂林。處處有正義,有公道」。(以賽亞書32:15-16),「那時公平要居住在曠野,公義要居在肥田,公義的果效必是不安,公義的效驗必是平穩,直到永遠。我的百姓必住在平安的居所,安穩的住處,平靜的安歇所。」(以賽亞書32:16-18)

為貧窮者施行公義

在舊約裡,先知要求祂的百姓「施行公平和公義,拯救被搶奪的脫離欺壓人的手,不可虧負寄居的和孤兒寡婦,不可以強暴待他們。」(耶利米書22:3),在現實的社會中,儘管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卻必須減少貧富對立和縮小貧富的差距。

公義社會的根本就是以慈愛憐憫同胞:「要按至理判斷,各人以慈愛憐憫弟兄。不可欺壓寡婦、孤兒、寄居的和貧窮人」(撒迦利亞書7:9-10),心靈勞苦者(馬太福音11:28-30)、受試探的(希伯來書2:18)、無助的(馬可福音9:22)、愚蒙的(希伯來書5:2)、憂傷的(路加福音7:13-14)、饑餓的(馬太福音15:32)及罪人(路加福音15:10)等。並要求公正的法律制度能尊重少數或弱勢族群,給予人道關懷,否則即有恃強凌弱。

創建公義社會的途徑

聖經勸諭貪得無饜、為非作歹的以色列領袖及跟隨的百姓:「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迦書6:8),旨在伸張公義,實踐不變的愛。謙卑地與上帝同行的人,必定忠實地實踐上帝的旨意。而實踐或遵行上帝旨意的人,必定會落實公義與慈愛的信仰原則,將上帝公義與慈愛的旨意實踐在團體生活當中。

關心社會公義的人士,應更用心去關注政府部門之法令制度的創新與改革,要求政府針對底層社會的需要及基本權利,根本地從法制內容作「偏袒的公義設計」,以切合台灣底層社會之需要。

正義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公義則除了強調人人應有基本生活的權利與義務外,具有公義精神的法律制度,其內涵必須是偏袒弱勢族群的。即先保障弱勢族群的需要,甚至包括自然環境,然後才能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聖經中公義律法所憐憫的對象

分類 對象 需求 經文
老幼 年老力衰 不被丟棄、離棄 詩篇71:9
孤兒 救濟
將收割剩餘的留下
申命記14:28-29
幫助 詩篇10:14
申冤 申命記10:12
主持公道 以賽亞書1:17、23
孤寡 孤寡 不可欺壓、欺負 申命記24:17
撒迦利亞書7:10
以賽亞書10:2-3
寡婦 飯食供應 使徒行傳6:1-3
貧寒的人、窮人
孤兒
寡婦
申冤
辨屈
申命記10:18、24: 17
詩篇82:3
以賽亞書1:17、23
耶利米書5:28
孤兒寡婦及寄居的 遺落的莊稼不捨取、摘剩的葡萄留給他們 申命記24:19-22
雇工 工人 得飲食 馬太福音10:10
褓姆 工價 出埃及記2:9
困苦窮乏的雇工 不可欺負 申命記24:14、17
為主勞苦治理信徒的 敬重、尊重 帖撒羅尼加前書5:12
患病 瞎眼 醫治 馬太福音9:27、30
痲瘋病人 醫治 列王記下5:1-3
長瘡者 痊癒 以賽亞書38:21
患各樣病症的百姓 醫治 馬太福音4:23-24
患熱病與痢疾者 醫治 使徒行傳28:8-9
手枯乾者 醫治 馬可福音3:1-3
殘疾人 痊癒 使徒行傳4:9
犯罪 罪人 悔改、得贖 路加福音15:10
饑餓 饑餓 飽足 馬太福音15:32
貧窮與寄居 貧窮的弟兄、外人、寄居的 幫補、與你同住 利未記25:35
寄居的 憐愛、賜衣食 申命記10:18
窮人和寄居的 不割盡田角、不拾取遺落的莊稼、不摘盡葡萄 利未記19:9-10
窮乏人、困苦人 不可欺壓、欺負 以賽亞書10:2-3
困苦、冤屈
貧窮人、窮乏的人
安置在穩妥之地、施行公義 詩篇12:5
詩篇82:3
借貸 欠債 得豁免 申命記15:1-6
借錢財與糧食的弟兄 借錢不可取利,
借糧不可要求多還
申命記23:19-20
奴僕 買希伯來人作奴僕 得自由,服事六年,第七年可以自由。 出埃及記21:2-6
賣身之弟兄 給予尊嚴,不可叫他像奴僕服事。
禧年可歸回。
利未記25:44
其他 憂傷的喪家 安慰 帖撒羅尼加前書4:18
為爭戰受苦的百姓 安慰 以賽亞書40:1-2
軟弱的人 扶助 帖撒羅尼迦前書5:14
灰心的人 勉勵
受欺壓 解救、伸冤,作高台 以賽亞書1:17
詩篇9:9、10:18
受責的人 赦免、安慰 哥林多後書2:7

行公義是每個人的天職

有正義,有公道的國度才是「穩妥安全,無憂無慮之地」(以賽亞書32:18),神曾應許立公義之君來創建人道、公義的社會制度:「必有一王憑公義行政,必有首領藉公平掌權。」(以賽亞書32:1、馬太福音5:7,箴言19:17),「願君王以公平維護窮苦人,願他救援貧乏無助的人,並打擊欺壓他們的人。」(詩篇72:4)窮苦人、貧乏無助的人最易受到社會及經濟制度的歧視與不公平待遇,雖然程序正義上有同樣機會,其實卻是無法同等獲得實質權益的保障。是故,被賦予照顧弱勢者的君王(執政者、統治者、政權)應該主持正義,不欺壓、剝削上帝的子民。

行公義不單是君王秉公行義的責任,神也要求每一個人都參與公義社會的創建:「聽從和遵行耶和華的豁免年安息年的定例」,則「你們中間沒有窮人」且耶和華「必大大賜福與你」。(申命記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