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義社會的未來/蕭家興
第六章 社會公義制度的建構
第一節 公義社會的未來
社會不公義的因由,在於當人與人之間、群體與群體之間產生不平等時,肉體的、精神的不平安和社會的不安定就會傳播開來,而動亂也就接踵而至,從根本上動搖了社會根基。這都是源於人類忘記每個人都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被創造成形的,彼此之間卻互相爭利。社會上一旦存在富可敵國的富人,尤其是橫行霸道的財主,便自然會存有受苦的弱小族群和受壓迫、受欺詐的貧窮人。
公義社會的願景
公義是神的本質的一部分,公義不單是公平、公正的判斷,公義的開端是關注別人所遭遇的事,特別是要關心人類社會的苦難。公義社會的願景是:「上帝要再次差遣祂的靈來到我們當中,荒蕪的土地將成為肥田,肥田成為茂林。處處有正義,有公道」。(以賽亞書32:15-16),「那時公平要居住在曠野,公義要居在肥田,公義的果效必是不安,公義的效驗必是平穩,直到永遠。我的百姓必住在平安的居所,安穩的住處,平靜的安歇所。」(以賽亞書32:16-18)
為貧窮者施行公義
在舊約裡,先知要求祂的百姓「施行公平和公義,拯救被搶奪的脫離欺壓人的手,不可虧負寄居的和孤兒寡婦,不可以強暴待他們。」(耶利米書22:3),在現實的社會中,儘管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卻必須減少貧富對立和縮小貧富的差距。
公義社會的根本就是以慈愛憐憫同胞:「要按至理判斷,各人以慈愛憐憫弟兄。不可欺壓寡婦、孤兒、寄居的和貧窮人」(撒迦利亞書7:9-10),心靈勞苦者(馬太福音11:28-30)、受試探的(希伯來書2:18)、無助的(馬可福音9:22)、愚蒙的(希伯來書5:2)、憂傷的(路加福音7:13-14)、饑餓的(馬太福音15:32)及罪人(路加福音15:10)等。並要求公正的法律制度能尊重少數或弱勢族群,給予人道關懷,否則即有恃強凌弱。
創建公義社會的途徑
聖經勸諭貪得無饜、為非作歹的以色列領袖及跟隨的百姓:「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迦書6:8),旨在伸張公義,實踐不變的愛。謙卑地與上帝同行的人,必定忠實地實踐上帝的旨意。而實踐或遵行上帝旨意的人,必定會落實公義與慈愛的信仰原則,將上帝公義與慈愛的旨意實踐在團體生活當中。
關心社會公義的人士,應更用心去關注政府部門之法令制度的創新與改革,要求政府針對底層社會的需要及基本權利,根本地從法制內容作「偏袒的公義設計」,以切合台灣底層社會之需要。
正義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公義則除了強調人人應有基本生活的權利與義務外,具有公義精神的法律制度,其內涵必須是偏袒弱勢族群的。即先保障弱勢族群的需要,甚至包括自然環境,然後才能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聖經中公義律法所憐憫的對象
分類 | 對象 | 需求 | 經文 |
老幼 | 年老力衰 | 不被丟棄、離棄 | 詩篇71:9 |
孤兒 | 救濟 將收割剩餘的留下 |
申命記14:28-29 | |
幫助 | 詩篇10:14 | ||
申冤 | 申命記10:12 | ||
主持公道 | 以賽亞書1:17、23 | ||
孤寡 | 孤寡 | 不可欺壓、欺負 | 申命記24:17 撒迦利亞書7:10 以賽亞書10:2-3 |
寡婦 | 飯食供應 | 使徒行傳6:1-3 | |
貧寒的人、窮人 孤兒 寡婦 |
申冤 辨屈 |
申命記10:18、24: 17 詩篇82:3 以賽亞書1:17、23 耶利米書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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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寡婦及寄居的 | 遺落的莊稼不捨取、摘剩的葡萄留給他們 | 申命記24:19-22 | |
雇工 | 工人 | 得飲食 | 馬太福音10:10 |
褓姆 | 工價 | 出埃及記2:9 | |
困苦窮乏的雇工 | 不可欺負 | 申命記24:14、17 | |
為主勞苦治理信徒的 | 敬重、尊重 | 帖撒羅尼加前書5:12 | |
患病 | 瞎眼 | 醫治 | 馬太福音9:27、30 |
痲瘋病人 | 醫治 | 列王記下5:1-3 | |
長瘡者 | 痊癒 | 以賽亞書38:21 | |
患各樣病症的百姓 | 醫治 | 馬太福音4:23-24 | |
患熱病與痢疾者 | 醫治 | 使徒行傳28:8-9 | |
手枯乾者 | 醫治 | 馬可福音3:1-3 | |
殘疾人 | 痊癒 | 使徒行傳4:9 | |
犯罪 | 罪人 | 悔改、得贖 | 路加福音15:10 |
饑餓 | 饑餓 | 飽足 | 馬太福音15:32 |
貧窮與寄居 | 貧窮的弟兄、外人、寄居的 | 幫補、與你同住 | 利未記25:35 |
寄居的 | 憐愛、賜衣食 | 申命記10:18 | |
窮人和寄居的 | 不割盡田角、不拾取遺落的莊稼、不摘盡葡萄 | 利未記19:9-10 | |
窮乏人、困苦人 | 不可欺壓、欺負 | 以賽亞書10:2-3 | |
困苦、冤屈 貧窮人、窮乏的人 |
安置在穩妥之地、施行公義 | 詩篇12:5 詩篇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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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 | 欠債 | 得豁免 | 申命記15:1-6 |
借錢財與糧食的弟兄 | 借錢不可取利, 借糧不可要求多還 |
申命記23:19-20 | |
奴僕 | 買希伯來人作奴僕 | 得自由,服事六年,第七年可以自由。 | 出埃及記21:2-6 |
賣身之弟兄 | 給予尊嚴,不可叫他像奴僕服事。 禧年可歸回。 |
利未記25:44 | |
其他 | 憂傷的喪家 | 安慰 | 帖撒羅尼加前書4:18 |
為爭戰受苦的百姓 | 安慰 | 以賽亞書40:1-2 | |
軟弱的人 | 扶助 | 帖撒羅尼迦前書5:14 | |
灰心的人 | 勉勵 | ||
受欺壓 | 解救、伸冤,作高台 | 以賽亞書1:17 詩篇9:9、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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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責的人 | 赦免、安慰 | 哥林多後書2:7 |
行公義是每個人的天職
有正義,有公道的國度才是「穩妥安全,無憂無慮之地」(以賽亞書32:18),神曾應許立公義之君來創建人道、公義的社會制度:「必有一王憑公義行政,必有首領藉公平掌權。」(以賽亞書32:1、馬太福音5:7,箴言19:17),「願君王以公平維護窮苦人,願他救援貧乏無助的人,並打擊欺壓他們的人。」(詩篇72:4)窮苦人、貧乏無助的人最易受到社會及經濟制度的歧視與不公平待遇,雖然程序正義上有同樣機會,其實卻是無法同等獲得實質權益的保障。是故,被賦予照顧弱勢者的君王(執政者、統治者、政權)應該主持正義,不欺壓、剝削上帝的子民。
行公義不單是君王秉公行義的責任,神也要求每一個人都參與公義社會的創建:「聽從和遵行耶和華的豁免年安息年的定例」,則「你們中間沒有窮人」且耶和華「必大大賜福與你」。(申命記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