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足與憐憫——聖經故事的啟示/蕭家興
第五節 知足與憐憫——聖經故事的啟示
以上各節的聖經故事,體現了舊約律法的社會公義觀。
愛世人的神不允許世人自私的以司空見慣的風俗習慣、社會或商業慣例自以為義,或自以為程序正義,而以不公平的政策、法制、律法等牟利藏私,以致造成人類社會的痛苦。
公義的根本是憐憫
公義社會的根本就是以慈愛憐憫同胞:「要按至理制斷,各人以慈愛憐憫弟兄。不可欺壓寡婦、孤兒、寄居的和貧窮人。」(撒迦利亞書7:9-10)
憐憫是接納、尊重、認同與愛的基準與過程,台灣社會需要互相接納、彼此尊重、相互認同,彼此相愛。
公義關注社會群體的苦難
公義是神的本質的一部分,也是社會中人與人、人與地和諧相處的準則。公義不單是公平、公正的判斷,公義的開端是關注人類社會的苦難,不公義會使人因而受苦。神厭惡政治經濟上不公不義的欺壓:「行不義蓋房,行不公造樓。」(耶利米書22:13)、「貪圖田地就佔據,貪圖房屋便奪取,他們欺壓人,霸佔房屋和產業。」(彌迦書2:2)。
舊約律法及定例所建立的公義社會,不允許犧牲一個階級來促成另一個階級的發展,或是犧牲個人以求社會的發展。社會的公義強調富者與窮者、強者與弱者的不平等、不對等與不公平關係的矯正或幫補。聖經中有關安息日、安息年及禧年的社會制度,即體現社會公義的本質,讓窮人、借貸的、為奴的等有翻身、出頭天、重享同等地位、同等機會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