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太民族的經濟手法與商業倫理/蕭家興
猶太民族的經濟手法與商業倫理
前言
雖然在美國社會中也有百分之十的猶太人處於貧窮中或貧窮線以下,屬於最不富裕的群體,但是猶太人擅長於貨幣借貸與兌換,普遍被認為是很擅長賺錢的民族。今天世界各國的商人,無不公認猶太人為世界第一商人。但弔詭的是,德國希特勒據以屠殺六百萬猶太人的罪行之一即是:猶太人逐漸蠶食德國經濟。
視財富為祝福的表徵
早期猶太教雖然反對商業活動,但並不一般地反對謀取物質財富的活動,對於錢(貨幣)更是心態坦蕩。在很多猶太格言即典型反映這種在猶太人價值觀念體系中,金錢佔有不為過分的地位。
其次,猶太人的宗教信仰與日常生活的細節息息相關,透過摩西五經等律法的倫理教導,猶太人一方面以遵守神的契約來作為神施行賞罰的依據,另一方面又凡事只需省察是否榮耀神或褻瀆神的聖名,而把在世獲得財富視為蒙上帝喜悅與祝福的外在表徵。
在社會的夾縫中發展商業
由於基督教的興起主要是作為窮人的宗教,故一開始即對財富及金錢持嚴厲譴責的態度。特別是在中世紀的基督教社會中,由於猶太人把耶穌基督釘在十字架,故猶太人除了不得擁有土地作為財富外,還被排斥、驅趕至只能從事那種為教會所譴責,但又為社會經濟生活所需的行業。即城市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商業和錢幣業,相當於現時的金融世界。
由於猶太人被社會排斥,僅具有半市民(Semi-Citizens)的性格,故不利於參與政治性公共事務,往往只能轉向商業活動。另一方面,猶太人又自視為上帝的選民,對於宗教禮儀絕對遵行,使其生活重心完全置於商業。特別是猶太人的「反巫術的宗教精神」具有理性除魅的宗教功能,故能使得猶太人的經濟生活合理化。惟猶太人往往自外於市民社會,不參加聯盟式的經濟組織,故這個獨特的民族一旦流落異鄉成為社會的邊緣人,反而有利於在夾縫中發展其商業。
源自與神立約的契約傳統
聖經時代的猶太人,其經濟實力不如周遭許多民族,但其經濟思惟和經濟制度卻顯得相當成熟。諸如,當一些民族尚處於刀耕火種的階段,猶太人就已經逐草而居,有了發達的畜牧業。當定居巴勒斯坦之後,猶太人的農耕業和商業也迅速發展起來,以致到了所羅門稱王時,猶太民族已擁有名揚四海的大量財富。
猶太人善於利用契約的締結來確定與他人交往的關係。將立約與信守合約高度神聖化,認為不管吃虧或是佔便宜,毀約是極不可取的行為,甚至於只要有買主或賣主,合同本身即是商品可以買賣。現時的期貨買賣也不過如此。這種現實生活中的契約觀念,源自上帝與猶太人所立的約,認為契約的內容要嚴謹詳盡,不容存在模棱兩可的灰色地帶,而且契約不能不履行。猶太人為了保證貿易活動的正常進行,猶太商人有極好的內部組織,在各大城市都設有自己的代表。以承擔貿易調節人的工作,又負責存款、兌付業務,既發揮銀行家的作用,又自成體系成為龐大的商業網絡。猶太人同時喜歡先行創立盈利的公司,然後將該公司轉賣來營利。現時的開設加盟店、連鎖店即是典型經營手法。當今世界極為流行的經濟手段,諸如可轉讓票據、股票交易、政府債券及寬宏大量且不失精明的談判技巧等也都是猶太人的創舉。
猶太民族的經商原則
為確保猶太人養成誠實的經商習慣,猶太教律法及詮釋總匯《塔木德》(Talmud)對公平競爭,誠實無欺的交易及經商原則有極詳細的規定:
(一)推銷手段方面,禁止帶有欺騙性的宣傳廣告;不能在家畜身體塗顏色矇騙顧客;不能把奴隸妝扮年輕以獲取高價;不能把爛水果混在新鮮水果中出售;不能把舊工具外表翻新以牟取高利等。
(二)在價格方面,猶太商人不是採“薄利多銷”的定價原則,而是採取“厚利適銷”的原則。但灌輸正當的利潤及公平價格等現代商業法規的基本概念,把道德準則融入交易買賣的商業精神之中。諸如:必須保護買方的權益,買主若發現有不公平,有權向賣主投訴。別人已購買的商品,後來的人不得加價搶購。
(三)同種商品的價差必須保持在一定範圍內。買主不知行情致成交價格超過一般水準10%,這樁買賣交易失敗,買主有權要求退貨。
(四)在品質方面,一旦發現品質有問題,買主也可要求退貨。
(五)在計量方面,力求公正,作誠實的商人,不用詭詐的天平即兩種法碼欺哄消費者,作為量器的瓶子底下不能有殘留,法碼的底部要經常保持清潔以保證份量的準足。
(六)提倡公平,在出售某些商品的店鋪附近,不能故意再開設同類商店,賣完全相同的商品。否則,就是故意搶別人的生意,是不義的經商行為。
雙重牟利的的營利態度
對於融資借貸的商業經濟活動的教導,在《舊約聖經》中有明文禁止猶太人放高利貸取息的誡律,在猶太智慧書《密施拿》(Mishnah,希伯來文原意為「重新闡釋」,為《塔木德》的一部分)中也有明文規定:任何對猶太人取息的貸款都屬於不得進天堂的罪孽之一。充分顯示借錢牟利被看作是乘人之危,絕非慈善之人的行為。
但由於摩西五經有關禁止放高利貸取利的對象止於禁止猶太人向其猶太同胞高利貸取利,且猶太人的自制係以律法所定的宗教命令的實踐為範圍,故猶太人的商業手法,主要立基於「對待陌生人的倫理」(Ethics for Stranger)而向基督教徒等異種人或異教徒索取利息。此種雙重牟取利益的經濟倫理,是一種古老的營利態度。對自己的同胞不作無限制的營利,對外(信念上一般視一切他國人為敵人)則完全不適用倫理的限制,沒有人情壓力,沒有宗教道德束縛,而可以盡情往最大化利潤的方向,去構思經營策略與採行經濟活動,盡可能予取予求地牟利。
借貸族人禁止取息
猶太民族雖然鼓勵借貸給外邦人並收取利息,但基於猶太民族內部的借貸是一種慈善救濟工作,目的是使窮人能順利渡過難關,故猶太律法嚴禁猶太人向借貸的猶太人收取利息。
其次,對於貸款抵押保證的抵押品,規定對於日常生活的必需品(諸如磨石、衣物)或是謀生的工具,都不能用作抵押品。若一個人用外衣作抵押品,對方必須在日落前還給他,讓他在夜晚有禦寒的外衣可穿;債主也不能進戶的家裡索取抵押品,必須在見證人面前,在屋外收取。
經文索引
(一)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法碼,你家中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升斗,當用公平的法碼,公平的升斗。(申命記)
參考書目
(一)〈錢的民族,生財的智慧〉,第五章,《猶太的智慧:創造神蹟的人間哲理》,顧駿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10
(二)(美)杰拉爾德·克雷夫茨著,顧駿譯,《猶太人和錢:神話與現實》,上海三聯書店,1992.5
(三)張倩紅著,《猶太人·猶太精神》,中國文聯出版社,1999
(四)韓承良編著,《聖經中的制度和習俗》,思高聖經學會,1982
(五)潘光等著,《猶太文明》,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