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政策應導入社會責任與經濟倫理/蕭家興

金融政策應導入社會責任與經濟倫理

——取消銀行不動產融資上限的省思

報載財政部金融局擬議修正銀行法,取消現行儲蓄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的放款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總額百分之二十的上限規定。輿論各界咸認鼓勵商業銀行辦理中長期貸款,除了導致不動產專業銀行因競爭者增加而流失部分房地產貸款客戶,造成利空效應外,此項金融自由化政策有助金融機構經營業務的多樣化及自由化,而民眾也多了選擇銀行辦理購屋貸款的議價空間。

個人有幸參與協助低收入家庭解決購屋居住問題,深感住宅金融制度的良窳,攸關民眾購屋貸款負擔之輕省與否,故願就住宅行政所及提供數點建議,俾供財金主管機關更精緻決策之參考。

低收入家庭購屋居住的金融問題,莫過於部分民眾欠缺理財常識,致買了住宅以後才發覺購屋貸款負擔沈重。而當想到可向政府申請住宅補貼時,卻因已持有住宅或購買之住宅已超過申貸期限而不符資格,以致被套牢成為屋奴。更不幸的是,少數低收入家庭臨時發生變故,經濟中斷,致無力繳交貸款而被迫拍賣房屋。不僅房屋價值縮水,其無辜的子女被迫流離失所,無形的影響其自尊及人格的成長。其次,部分民眾缺乏金融行情有關專業知識,且形單影隻無籌碼跟不屑承作小額自用住宅貸款的銀行據理力爭並討價還價。當銀行資金緊俏時,低收入戶民眾不是告貸無門,就是利率居高不下。部分民眾透過建商向銀行取得購屋貸款,其利率(只設定第一年看似優惠的利率)、償還方式(無權要求付息不還本的寬限期)卻任由銀行與建商私相授受的購屋陷阱宰制,民眾購屋貸款權益甚無保障。

個人覺得銀行法是管理金融機構的行業法,其立法範圍應在於針對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諸如專業銀行或商業銀行;當然亦應包括目前屬於三不管卻有存放款業務的農會、儲蓄互助社、郵政儲金匯業局及壽險業等),建立一套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不同存放款作業的行為規範,而不是一式通用。商業銀行與專業銀行的金融功能自應不同。其不動產放款屬性存在信用投資與抵押融資之差異;其放款期程亦有短中期與中長期之分;購屋貸款標的亦有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之別。亦即,民間資金欲投資設立多少何種類型金融機構,悉聽金融市場自由決定,但既決定設立為某一類型金融機構,就應遵循該類型金融機構的存放款作業規範。

其次,在國家總體資源調配方面,國家總體金融、貨幣政策有關資金的統籌分配與調度,亦應有更高層次且有別於銀行法的法令規範。中央財金主管機關應配合國家總體經濟發展,針對各產業發展所需投資資金作一合理的分配。特別是在住宅建設方面,理應提供一定額度之資金(必要時得發行住宅債券,以籌措住宅建築所需資金),交由不動產專業銀行作為住宅建築融資。並調度中長期低利資金,充分供應無自有住宅家庭首次購屋貸款之資金需求。故政策上與其取消商業銀行的不動產融資上限,不如改以提供無自用住宅購屋貸款之放款總額不予設限。必要時,更可以縮小範圍為只有提供無自用住宅的收入較低家庭購屋貸款才免計入總額。

此外,此次財政部擬議取消「儲蓄存款」的定義,並將銀行存款刪除「儲蓄存款」,只保留「存款」,固有簡化銀行作業之功能,但若進一步考慮住宅政策,則尚可再設計一套「購屋儲蓄承諾貸款制度」。即對儲蓄購屋者給予一定額度購屋貸款之承諾,鼓勵無自有住宅家庭先儲蓄幾年再購屋。如此,有意購屋民眾必能儲蓄(尚有孳息收入)相當的自備款,減少房屋貸款金額,降低其購屋貸款利息負擔,且不致告貸無門。而銀行亦可透過購屋儲蓄承諾貸款制度多一吸收存款的管道。進而言之,購屋儲蓄承諾貸款制度可結合保險制度,要求承貸戶辦理購屋貸款互助保險,或由銀行將購屋儲蓄的優惠利率差額自行吸收轉而提供貸款保險。如此即可避免低收入戶因家庭變故繳不起貸款本息,面臨家庭唯一的庇護所被拍賣的命運。

由於政府的組織設計係按部門垂直劃分,財政部負責金融,內政部負責住宅,故住宅金融政策雖是牽涉兩個部會的共同政策,卻由於機關本位主義及職司法令各有所專,立法意旨各有所限,而使得低收入家庭購屋貸款只能運用額度有限、杯水車薪的國民住宅基金。當資金緊俏,期望金融機構挹注資金支援時,財金主管機關的金融政策仍偏向市場自由化。認為銀行有自主權,政府只能道德勸說,不宜且無權干預金融市場。而使得首次購屋大眾,特別是低收入家庭購屋所需貸款陷入資金不足的窘境。期盼財政部的金融市場自由化政策,能適度地將住宅政策有關的社會責任及經濟倫理導入金融政策。

(本文刊於1997.4.27.自立晚報「自立講台」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