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住宅自用政策以安居樂業/蕭家興

落實住宅自用政策以安居樂業

——有感於無住屋組織街頭運動十週年

古代希伯來人的信仰認為:神權政治的統治者要能讓民眾「安然居住」,民眾才會知道授以統治者神權的耶和華才是他們的神。而使民眾能安然居住的前題,則是要協助民眾「蓋造房屋」並「栽種葡萄園」。(以西結書28:26)

以現代的語彙來說,即是:民主政治的執政黨要使民眾居有定所並給與工作機會,民眾才會投票擁護這個政權。而政府要讓民眾居有定所,必須先讓民眾有能力先購(建)住宅安頓家庭妻小,然後才能無後顧之憂地工作賺錢養家(包括償還購屋貸款)。

本此信仰原則,謹推演以下幾項住宅福利的作法,供無殼者及決策者參考:

(一)公司事業單位對於前來謀職之員工及其家庭,應有暫時的安置性宿舍予以安頓。學校對於學生的居住需要亦然。

(二)住宅福利政策應建立一套由政府保證或透過具有互助性質之金融保險之購(建)住宅貸款制度,使民眾在這消費時代能擁有先享受再長期付款之權利。而對於結構性失業或家庭變故,致繳不起自用住宅購屋貸款之家庭,則由政府或金融保險公司負責該償還期間之貸款本息。民眾的自用住宅不會因面臨繳納不起貸款而遭致賤價拍賣,終而使得家庭流離失所。

(三)政府應提供低利率之中長期資金作為無自有住宅家庭之購(建)屋貸款,並對於低收入戶給予貸款利息補貼,減輕其購屋貸款負擔。使民眾購(建)屋貸款利息負擔相當於租屋居住之租金負擔。

(四)住宅以居住使用為目的,應透過累進課徵房地稅,使民眾不再持有非供自己居住之住宅。如此無自有住宅家庭才有機會進入住宅市場,購置沒有投資(機)客為賺取差價而炒作房價之住宅。

(五)民眾以自己薪資所得的一部分購置並持有自己居住之住宅,才會愛惜房屋,負責維護管理,並確保挹注在房屋上的薪資所得,在無法避免的通貨膨脹中得以保值,並作為因應家庭結構變遷換購(建)住宅的購屋款。不若租屋居住者比較不會愛惜房東的住宅,且租屋一輩子後仍舊一無所有。

(本文刊於1999.8.28.台灣日報,標題為:「安居樂業 住宅政策須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