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土地神學/康來昌

回應:土地神學

康來昌

驚喜的看到蕭家興弟兄以政府官員的身份,寫出這麼大膽有革命性的宣言,除了讚賞他的用功及勇氣,也祝他平安,不論仕途會不會因此受影響,都能在恩典中蒙保守。

土地改革是個老問題。西元前六世紀的希臘、二世紀的羅馬,封建時代的夏商周以及其它政權,都要研究:如何分配土地(Land Tenure)才公平,不至引起民怨。我的回應,只限於說明聖經中的土地神學。

土地以及整個地球乃至世界都是神奇妙的創造。土地產生並供給了動植物的生命(創一、二章,詩一○四篇),甚至「有靈的活人」來自土地也歸回土地(創三19)。美麗豐富大地的功用,是給人居住(賽四十五18)。相對的,人也有責任管理地上一切的活物,「叫他在地上,多多滋生」。人順命使神喜悅,神就「不再因人咒詛地」(創八17,21)。

神與亞伯拉罕及其子孫立約,把流奶與蜜的迦南地賜給他們,但以色列人必須守約守法。土地真正的主宰(創造主與管理主)耶和華,之所以把迦南地的Tenure(保有權)轉移到以色列人手上,除了因為神無條件的愛外(申七6~8),也因為迦南人沒有盡管理之責,反到因不義的惡行(所多瑪是先例),污染了土地,「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他的居民」(利十八25)。如同伊甸園不容悖逆的始祖,迦南地(以及其它土地),也不容不義之輩。

可惜以色列人也未盡管理之責。土地之主既是神,經管之後就無權永賣。可是以色列民用土地買賣來斂財,擴大貧富差距:禍哉,那些以房接房,以地連地,以致不留餘地,只顧自己獨居境內」。(賽五8)

你們踐踏貧民…你們用鑿過的石頭建造房屋(摩五11)。他們貪圖田地就佔據,貪圖房屋便奪取,他們欺壓人,霸佔房屋和產業。(彌二2)

當經濟交易無法取得土地時,政教便勾結,用栽贓手法,害命奪地」。(王上二十一章)

安息年和禧年的制度不許土地和財富集中

神本不允許土地和財富集中,使用禧年和安息年的制度,規定每隔一段時間,土地要歸還當初神分配的那個支派宗族手中。但和今日一樣,土地有暴利,以色列人見利忘神,不行神的禧年制,反倒行迦南藉土地發財的巴力宗教(見何西阿二、四、十三章及耶利米二、三、五、十三章)。學者Mendenhall(The Hebrew Conquest of Palestinu,66-87)及Gottwald(The Tribes of Yahweh,210~220)認為,耶和華要以色列消滅迦南那些貧富懸殊,階級僵化的社會,建立一個「在遍地給一切居民自由…在那地上安然居住」的樂土(利二十五10,19)。以色列人不從神,效法迦南人:「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利十八28)。「你兄弟的血,有聲音從地裏向我哀告,地開了口,從你手裏接受你兄弟的血。現在你必從這地受咒詛,你耕地,地不再給你效力,你必流離飄盪在地上」(創四11,12)。

以色列人的遭遇顯示,土地是神的賜福,流浪者的安息(詩九五11)。但也是一大引誘。人得土地(或其它恩典)後,「吃得飽足,建造美好房屋居住」,容易「心高氣傲,忘記耶和華你的神」(申八12,13)。相反的,無家可歸,「流離飄盪」,固然是刑罰是咒詛(不論該隱;在曠野飄盪的世代;或亡國後,在天下萬國中被拋去的以色列人),但也是經驗神同在的最大祝福。不論有地無地,人都應以無殼蝸牛自居:「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利廿五23)。我們沒有地,但在地主(神)前作客,承祂款待,有吃有喝,那不是與有地一樣好甚至更好麼?就像專心服事神的利未人,沒有地養,以耶和華為榮,不慮衣食,又不必為管理衣食操心(書十三33)。(參Von Rad,Hexateuch,94-102;Brueggemann,The land)。

新約時把土地的祝福「轉到耶穌身上」

新約維持舊約對公義憐憫的要求。但把土地的祝福「完全轉到人身上」。人的幸福不在物質的土地,而在人,在耶穌這個人上(W. D. Davis,The Gospel and the Land,115,178,179)。賜生命的泉不在雅各井(約四12-14);治病的水不在畢士大(約五1.9);天上的糧食不是在曠野的嗎哪(約六35);敬拜神的地方不在山上或希律的殿(約二19;四21)「一切的豐盛,都有形體的居住在基督裏」(西二9);「一切所有的,都在基督裏同歸於一,我們也在他裏面得了基業」(弗一10,11)「神的應許,不論有多少,在基督都是是的」(林後一20)。

然而不論在迦南地或在基督裏,人必須分享主恩:「凡世上有財物的,看見弟兄窮乏,卻塞住憐恤的心,愛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裏面呢?」(約三17)。「你們在這末世,只知積攢錢財…虧欠工人的錢…在世上享美福,好宴樂」(雅五3-5)。不分享主恩的,厭棄耶和華命令的,也必被耶和華厭棄,將地「賜與比你更好的人」(撒上十五28)。為富不仁不義者,能不慎哉!

(本文原載於《校園雜誌》第37卷第2期,1995.4。作者係中華福音神學院教務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