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工作對教會事工的挑戰/蕭家興

社區工作對教會事工的挑戰/

前言

雖然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參與社區工作卓有成效,但考察社區工作組織,包括教會附屬團體,往往是完成階段性任務後即陷於無以為繼的窘境。台灣也早在1968年即以村里行政系統推動社區發展工作,惟其造福社區居民事項唯賴地方政府主導與分配,而未能自主參與。所幸近年來已有少數具有草根性、自發性的社區性組織出現,以本土意涵的社區議題開展社區工作。其中部份雖然與教會有較深的淵源,但真正隸屬於教會或是教派的附屬機構則少之又少。當面對社區發展需要多元化,而政府部門卻逐漸將社會工作資源挪移他用時,社區工作無可避免的要面臨轉型與資源籌措等課題。教會作為社區的一員,其宣教事工資源是否可以轉移,或是如何支援社會事工或社區工作,為本文嘗試予以思考的緣由。

從布施慈善到高舉正義

就社會福利服務而言,社區工作一般包括有社會學理論中的「城市政治」及社會福利學理論的「社區照顧」兩種成分。前者屬於伸張正義的工作,後者屬於慈善照顧的工作。但這兩類社區工作可以說僅止於對弱勢的、被忽視的族群的需要與權益提供福利服務,欠缺對社區整體發展的需要,在社區居民自我教育中建立社區價值,透過協力互助來實踐社區的共同目標。

社區工作的共同意識

社區工作其實隱含有社區主義(communitarianism)的意識,反對個人主義和利己主義原則,主張在利他的指引下,建立社區生命共同體。成功的社區工作必然是透過居民參與的社區教育及自我教育來建立社區意識,共同關心並管理社區公共事務。社區的大部分住戶必須能對社區的需要、利益及工作價值與目標等凝聚共識,致力尋找認同的方法及人際網絡,共同策劃社區計畫、並肩執行社區行動,自願共同承擔社區發展的成本及成敗責任。

從個人德性到社區公德

自私自利的心態及缺乏公德心的劣根性,一向是社區工作的障礙。以社區照顧中的專業服務為例,香港的屋村居民即大力反對社區工作組織在其社區為精神病患設立中途之家。在台北萬華地區,最近也曾發生當地居民反對設置流浪者之家。故社區工作的內涵,將不只是為社區的弱勢者爭取權益,更要擴展到社區公共需要的滿足及公共造產的經營、居民社區義務公權力的行使。不單是由個人德性所激發的個別慈善行為,更要透過社區集體行動行使公權力,以節制或打擊暴力、幫派、毒品及髒亂等不道德及邪惡的力量。

從組織者、教導者到社區關係人

社區工作者往往以社會菁英及專業工作者自居,透過對社區受害或弱勢族群的需要落差的診斷,以批判政府或牟利的私人企業來動員組織居民,並以造勢活動吸引輿論媒體注意,從而藉機指導社區居民參與社區事務。故除了少數直接從事福利服務外,大部分屬於外來的組訓者,而非社區權利義務的關係人。而使得社區工作者的角色止於旁觀的診斷者、點火者、仲裁者、和事佬與撮合者,甚至是教唆者、挑撥離間者。社區工作者的角色如何過渡到實際的社區使用者、付費者、受害者與受償者、動員者與被動員者、糾舉者與受約束者,才是社區工作的終極意義。

從依附到自立自主

社區主義認為已建立生命共同體的社區,其社區公共財的分配可以不侵犯個人自由,不必依循市場法則,當然也不需要依賴國家的財政,更要拒絕國家公權力的干預。惟一般觀察,社區工作的民間組織的運作,本質上均定位在配合政府部份資助,居間協助解決社區居民需要的共同問題。但面對公部門資源短缺,社區工作者如何結合民間企業,透過諸如基金會的支援方式,不再依附政府部門的公共資源,確實是未來必要轉型自立自強的途徑。

從社會關懷到終極關懷

過去教會設置社會機構,諸如青年會、學校、醫院等參與社會事務,往往是基於為見證救恩並傳揚福音。但慢慢的不僅教會與教會附屬機構分離、宣教事工與社會事工分道揚鑣,甚且教會的社會機構慢慢變質。不但向市場經濟看齊,在商言商唯利是圖,而且逐漸喪失宗教機構應有的起碼的愛心,更遑論宣教。教會如何從終極關懷出發,透過社會關懷而回歸終極關懷?如何將帶有終極關懷的社會事工,從教會附屬機構回歸教會本身?視社會事工為教會宣教事工的另一面,為教會參與社區工作的重要挑戰。

自我受限的公同教會

面對著國家定位不清、政府財政惡化、政黨政治變本加厲分贓社會資源、勞動大眾安逸惡勞、民間經濟欲振乏力、民心浮動不安…..大部分的教會或教派往往置身事外,抱著與「激烈」的政治化社會抗爭行動保持距離或中立,或是將教會參與社會服務的責任託付教會附屬機構而交差了事。另一方面,牧師及掌執作為教會的先鋒力量卻不認為自身存在於民間社會,且不認為自己本身就是社會改革力量的一環,而自鳴清高的孤立於教堂圍牆之內,視部分信徒及教會參與社會運動是不務正業、不屬靈的信仰行為,致教會參與社會運動及社區工作的基礎相當薄弱。

基督徒在社區工作的角色

基督徒其實是生活在社區的居民,是社區工作的義工,是社區居民需要的發覺者,是社區無權無勢、無組織能力的低下階層、弱勢族群及邊緣人的通報者,更是社區資源的提供者,也是被組訓、被動員出來解決社區問題的一份子。而不只是在教堂內過不食人間煙火靈修生活的一份子。基督徒應以關係人的身份,主動在公寓大樓或住宅社區中成為參與者,在社區工作中見證信仰。

基督教會在社區工作的角色

社區中的教會是社區基督徒所組成的居民組織,擁有人才及財力是社區福音工場的播種者,是社區照顧與社會關懷工作的發動機,更是社區不虞資源不足的志願機構。教會的掌執則是社區民主的基層精英,是社區居民組織中較具潛力且可培訓造就的社區領袖。故教會的教堂應成為社區事務的工作中心,教會的資源則是資助社區工作的來源。教會的牧師及掌執需要參與社會工作有關的專業訓練,充實有關社區工作的知識,以動員所有會友分組分區從事社區照顧及社區發展的工作。

從公寓大廈及住宅社區開始

目前台灣已實施具有自主性而且賦予公權力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各住棟大樓依法均可成立管理委員會,自主督促住戶自律維護社區環境。包括:阻止諸如色情等不合建築使用的行業進入社區、勸導社區中的檳榔西施穿著端莊的衣服及推動社區人文、教育及康樂活動。故位於住宅社區或公寓大廈中的教會及基督徒,應把握機會自願擔任公寓大廈或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的主幹,負起社區工作及為福音作見證的使命。除此以外,教會的社區工作功能應透過社會工作的專業,協助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組成聯席組織或協會,使其彼此分享管理經驗並相互支援。

結語:牢固的社區始於牢靠的家庭

家庭是社區的基礎,基督徒應本持「至於我和我家,我們必定事奉耶和華」(約書亞24:15)的信仰,建立家庭祭壇,透過持家及工作的平衡,健全家庭成為社區的堡壘。當然,面對社會犯罪的滋生,單靠家庭無法解決社會問題。健全的基督化家庭行有餘力,將成為支援教會或是參與社區工作的主力。而教會具有強烈信仰的有關誠實、守信、負責、對鄰居要寬厚、要有同情心、要有愛及公義的心等等宗教教育,正是健全家庭、創建社區所不可或缺的課程。

(本文刊於1998.4.10新使者雜誌第4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