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的公義美德/蕭家興
房屋買賣的公義美德 [1]
現今時代的經濟社會,以房屋作為理財工具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因為房地產既有保值的功能,又是投資致富的工具。
一個精明、善於理財的投資者,一定會注意到城市住宅的稀有商品特徵,從而發現從事城市房地產買費賺取差價,是一種穩賺不賠的致富途徑。再多冒一點風險,則透過銀行金融資金之運用,先購買一棟房屋並辦理抵押貸款,再將所借貸的融通資金用來另行購置房屋再辦理抵押貸款,如此連番「借錢囤屋」的手段終有壟斷房屋供應,造成物以稀為貴而達致房價水漲船高之效,致相對剝奪經濟弱勢或是單純理財者進入合宜價位房地產市場的機會。
處於「以錢滾錢」塑膠貨幣時代,基督徒作為神的管家,對神所託付的產業有責任妥善保管,並有效運用於投資事業上,俾「連本帶利」賺取三十倍、六十倍、甚至百倍的財富榮耀神。只是當基督徒錯將非勞動所得作為教會奉獻,而教會也對信徒從事股票短期買賣、炒作房地產等致富的投資理財行為視為成功神學時,教會就無法對信仰生活做出更明確的教導。
其實住宅的規模大小是要隨著家庭組成人口的消長而換屋的,家庭成員多所需居住面積就大,家庭人口少,所需房屋居住面積就小。一個家庭或一個人的一生中有多次購屋、賣屋的換屋經驗乃是正常的社會經濟現象。但重要的是,住宅係以居住使用為目的,一個家庭在一特定的期間只需要有一間滿足其居住需要之房屋就夠了,這是社會公義的基礎。或許因居住習慣及社區人際關係不想變動,致雖然居住在一間較需要寬敞的房屋,但總是僅僅持有一間房屋作為居住之用而已,不致因持有二棟以上房屋而相對不公義地剝奪別人購屋居住的機會。
其次,一個想出售其已居住多年房屋的賣主,一定比想要買該房屋的買主更了解該房子的內、外缺陷(諸如久雨會滲水、冬季牆壁會反潮、部分房屋支架已被白蟻蛀食等),及可能存在的問題(諸如鄰居是酒鬼半夜常鬧事等)。故雖然根據法律規定,賣主可以不必主動告知買主這些狀況。但以公正作為個人德性的話,縱使主動告知後房屋很難賣出或者利潤會滅少、賣不到好價格等,具有基督徒身分的賣主,仍然被公正的德性要求如此做。
畢竟神曉諭人們:「不可虧負寄居的」(耶利米書22:3)、「不勞而得之財必然消耗」(箴言13:11),基督徒的「住宅經濟」倫理,首要在於將神所託付的財富,挹注在有益民生的生產事業,並使經濟利益服從於正義;將心比心,誠實地面對自己的真正需要;凡事知足,不貪婪多取。透過對公義信仰的實踐與創造,來學習並活出信仰的美德。房屋買賣的公義美德對基督徒而言的確是一項挑戰。
[1] 本文刊於1998.6.7-13基督教論壇報第167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