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基督信仰建構台灣的房地政策宣言/蕭家興

從基督信仰建構台灣的房地政策宣言

前言

回顧歷史,希伯來人在實踐社會公義的聖經教訓,以及在公義的基礎上建立社會制度的理想,可以說是失敗的(參見:〈古希伯來人房地產的社會理想與實際〉乙文)。想要以僅佔微小比例的基督徒,在台灣社會中實踐出聖經所曉諭的社會公義,也可以說將是緣木求魚。可是台灣的基督徒若要發出時代先知的聲音,就有必要面對當前台灣社會不公義的房地產文化及國家機制,從信仰著手重新省察。本文嘗試從聖經的教導、相關神學的闡釋及台灣的房地實況,建構一則屬於基督徒觀點的房地政策宣言,期望達成將信仰落實到社會公共議題的領域。

房地持有及使用的信仰基礎

(一)神對房地使用及持有倫理之曉諭

1.土地的真正主人是神,人因神的應許受託管理土地作為產業。神是土地的業主 1,人只是客旅,從未擁有屬於自己的不動產。人要從神的創造學習愛護土地,好好管理神所託付的土地,為土地的正確使用而努力。

2.土地使用應有定期休耕的正確觀念

農耕時代的以色列社會,其土地分配採行「均平」藏富於民的方式,旨在確保「自耕其地的,必常得飽食」 2。惟由於土地的「均平」分配仍無法克服土地的收成因地而異,無法確保土地的出產能滿足每一家庭的民生需要,彼此之間仍需互相幫補。安息年的定例,除了對土地施行休耕,以培養地力外,旨在將該年自然生產的物產歸為公有,以濟貧窮 3

3.土地及房屋應有不得永賣的持有觀念

在以色列社會中,土地的耕作出產是人民維持生計的主要來源。為窮乏人謀生計,故土地不可賣斷 4。窮乏人出賣土地的售價,其實只是租賃而已,到了禧年出賣的土地便要期滿歸還 5。此外,古希伯來人為確保房屋為窮乏人生活所必需,也將城外房屋視如土地,不得永賣,到了禧年也可以贖回。

(二)禧年與安息年的信息對土地使用及社會理想之意義

安息年係指以色列人每過六年之後的第七年 6,禧年指以色列人每過七個安息年,也就是四十九年之後的第五十年;其至少具有以下之意義:

1.對土地使用之意義

安息年對土地使用之意義 7,在於讓土地恢復肥沃 8;禧年對土地使用之意義,在於讓土地暫歇養息 9

2.禧年對社會理想之意義

在禧年與安息年賣出的產業可贖回 10,故可以說禧年是社會施行公義之時機。由此信息可引伸為社會應適時解放為房屋及土地所苦者,為居住或租屋所苦者及為購屋貸款所苦者。

(三)財富的形成與信仰對房地作為財富的教導

1.財富是勞動所得,是積蓄的,不勞而獲終非福祉神曉喻祂的百姓:「不勞而得之財,必然消耗;勤勞積蓄的,必見加增」 11

2.財富不會永有,財富是用來捐助濟貧的

使徒保羅曾以馬其頓教會「在極窮之間,還格外顯出他們樂捐的厚恩」 12為例,表彰基督信仰的高貴情操。並進一步用以色列人在曠野拾取嗎哪時「多收的也沒餘,少收的也沒缺」的事實,教導教會及基督徒在財富上及屬靈的恩賜上的分配要「均平」、「富餘的要補不足的」 13

3.在神的公義裏,財富過度集中的不平衡與奢侈就是罪

由於擁有過多可隨意處置的財富易使人自傲自滿14,破壞社會良好的關係,甚至變本加厲,以不公道的手段對付窮人。這種因財富的過度集中,不僅將衍生奢侈的生活習性和以不正義手段剝奪財富的暴戾風氣,且將進一步滋長不正義,而侵蝕社會經濟制度的根基使之崩潰回 15

4.囤積房地致富相對剝奪社會資源,人神共憤

神曉諭祂的百姓:「囤糧不賣的,民必咒詛他」16。同樣,搜刮與囤積土地致剝奪窮人賴以為生的土地資源,以及搜刮房屋空置不用或待價而估之行為,均為上帝訓誨所不容。

(四)天職觀與簡樸生活原則的失落是資本主義社會不公義的主因

西方資本主義社會的形成,就基督信仰的實踐而言,源於加爾文宗清教徒的天職觀(Calling) 17與清教徒起初謹守誡命追求聖潔的心,行神喜悅的虔誠事奉、及行善與捐輸的愛心 18,所形塑出主動自我節制、勤勞節儉、樸素生活的美德。這種特有的合理化,具有宗教倫理色彩的生活準則,促成資本主義社會個人財富及社會財富的積累。但是當資本主義精神全面展開,走向成熟之後,資本主義生產社會即不再需要基督新教倫理的支持 19。基督信仰消失,貪婪的人性即取代基督新教倫理。人們工作不再是以榮耀上帝為目的,而是代之以賺錢和財富積累為目的,故不再投資生產,而是以財富積累作為再投資的工具。其固然促成今日世俗工業社會的發展,但也造成現今資本主義社會貧富不均的不公義現象 20

基督信仰與社會公義的實踐

(一)譴責社會不公義的神學基礎

社會不公義的因由在於當人與人之間、群體與群體之間產生不平等時,肉體的、精神的不平安和社會的不安定就會傳播開來,而動亂也就接踵而至,從根本上動搖了社會根基。這都是源於人們忘記每個人被創造成形都是按照上帝的形像而互相爭利。社會上既然存有富人,尤其是橫行霸道的財主,便自然會存有受苦的弱小者和受壓迫的窮人 21

(二)社會公平公義的實踐

1.神曉諭祂的百姓要為貧窮者施行公義

在舊約裡,先知要求祂的百姓「施行公平和公義,拯救被搶奪的脫離欺壓人的手,不可虧負寄居的和孤兒寡婦,不可以強暴待他們」 22。在現實的社會中,儘管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卻必須減少它的對立和縮小它的差距。

2.公平公義的實踐是社會性的

社會公義的實踐是漸進的,基督徒要實踐平等意識,應有漸進的作法,必須促使社會體制和權力組織,本著「乃要均平」之信仰訓誨,從本身及教會中實踐「富餘的要補不足」 23,優先把特別的恩惠給予最痛苦的人們 24

(三)基督信仰是不公義社會的希望

根據于爾根.莫爾特曼(Jurgen Moltmann)的「希望神學」要義 25,「基督信仰就是希望,透過對當前的社會體制進行革命與改造,以被釘死在十字架上的基督的復活中得到真實的理想,追求基督所應許的普遍未來」,茲摘錄整理如下:

1.希望的未來是上帝的國度

希望的根源乃是那位上帝,就是使被釘死的基督復活的上帝,希望的未來是上帝的國度。而上帝的國度在未來社會的具體希望,乃在於愛與正義的實現。故原本屬毫無希望的基督徒,既然從十字架得到希望,就要受差派在社會中,為貧無立錐的無望者爭取希望 26

2.滿有希望的基督信仰要以「經濟的社會化」作為理想

理想是改造現實的動力,是抵抗「貪婪惡勢力」征服心靈的防線。為重燃社會公義的希望之火,理應針對上帝的國度予以具體規劃,使之成為人世生活的最高價值尺度。就當今時代而言,未來上帝之國的希望有五個歷史規劃。其一即是經濟的社會化(Sozialisierung)。經濟的社會化不是指公有化或國有化,乃是指社會財富與工作機會的公平分配。

3.實踐滿有希望的基督信仰,要對當前不義的體制進行革命與改造

在基督信仰的未來意識裡,一切此世的罪惡、不義、苦難、死亡都將受到審判;人們為實現與罪對立的「公義」、與苦難對立的「榮耀」、與死亡對立的「生命」、與紛爭對立的「和平」等均將獲得激發。只要這個世界上還有貧困者、被欺壓者、絕望者,人們就必須懷著希望參與反抗現世的罪惡、死亡、不義和紛爭 27

4.滿有希望的基督信仰具有社會的動員性和實踐性

個人因基督信仰獲得新生命的希望,並不等於信仰已完成,必須無愧於無就業機會及無庇護處所、無人性的居住環境的窮苦家庭。故原本屬「不義」的基督徒既然在十字架的救贖上稱義,就要受差派,為社會更大的「公義」而努力;原本沒「平安」的基督徒既然在十字架的救恩中與神和好,就要接受差派在這社會的巨富與赤貧的財富衝突中促成和平。

(四)公共政策是改造社會不公義的不得已作為

在現實的社會裡,政教的分離,使得原本係透過宗教信仰與情操、民胞物與、悲天憫人的人道精神與社會良知,來推動辦理慈善救助事業並參與社會不公義的改造,不得不改由國家透過公權力的行使來達成。惟國家透過公權力施行社會福利或住宅福利的分配性政策時,國家主義者往往僭妄的想以國家這部機制取代神的地位;而政治人物更無視國家福利資源之有限性,而濫開政策支票,以累積個人的政治資源,欺哄無知的人民的選票。而屬於必須以國家的公權力,對社會的不公義施行社會重分配的社會主義政策時,為確保政權與選票的政黨,往往視而不見,或與資產階級掛勾,不敢有所施政作為。因此,作為一個基督徒及教會,必要秉持信仰站在主張公平的團體的這一邊,充當社會分配不公義的先知者,透過公共政策之制定為窮人應得的公義而努力。

台灣社會無法安居的現狀

神曉諭祂的百姓要安然居住,而安然居住的具體表徵在於社會沒有「無工作可做」的人,沒有「無處可居住」的家庭。台灣的社會表面看起來並無前述情形,但深究社會真相,卻誠如聖經所述:「有德的人與貧寒為伍,而作惡之徒反而富有享受」 28。台灣社會的現狀確實有不少人過著奢華的生活卻未真正從事工作,付上個人的心力;同時也有不少辛勤工作的家庭並無安全、衛生、舒適的房屋,以及不必為沉重的購屋貸款或租賃租金操心的平安。其問題的關鍵在於台灣已存在財富分配不均現象,造成不少人以房地產作為投資生財工具,以「財富」創造所得,而非以勞動創造所得。而大部分購屋能力不足的薪資階級,在高房價的住宅市場裏,毫無購屋的希望。茲就台灣房地產分配現狀說明如下:

(一)所得分配不均

根據家庭可支配所得所顯示的家庭所得差距統計 29,1993年台灣地區前20%最富有家庭的平均每戶總所得為140萬元,為20%最貧窮家庭的5.42倍。前20%最富有家庭的總所得佔台灣地區的38.7%。

另比較台灣地區1980年、1990年及1993年20%最富有家庭的總所得與20%最貧窮家庭之總所得差距,分別為4.17、5.18及5.42。顯示家庭所得差距連年持續擴大與惡化。

(二)財富分配不均

根據國富調查統計 30,台灣地區1988年以資產毛額(不包括土地資產)所顯示的20%最高財產所得與20%最低財產所得的貧富差距為6.91,遠較當年的家庭所得差距4.85大。另1991年以資產毛額所顯示的20%最高財產所得與20%最低財產所得的貧富差距則分別為16.8,遠較當年的家庭所得差距5.42超過三倍。特別是1991年前20%最高財產所得家庭(約103萬戶)的資產總額佔全體家庭資產的49.7%。而20%最低財產所得家庭的住宅自有率僅有33.7%,遠低於全國住宅自有率80%。

顯示台灣地區財富集中嚴重,靠勤勞賺錢的所得遠低於靠財產(包括房屋、土地及金融等資產)賺錢的所得。這種由於房地產所造成的「財產所得」與「勤勞所「得」嚴重失衡,及加深所得分配不均的現象,將使得社會成員放棄正當的工作,而追逐金錢遊戲。從而引發勞力不足、生產力衰退、犯罪增加等種種社會問題。

(三)四分之一的家庭未持有住宅

根據1990年住宅普查統計 31,台灣地區居住於自有家宅之住戶有383萬餘戶,住宅自有率為78.4%。居住於非自有之家宅之住戶有105萬餘戶,其中屬租賃住宅居住之戶數有65萬餘戶。

另根據1990年度財稅資料統計 32,在申報綜合所得稅之392萬餘戶中,未持有住宅者計有178萬餘戶;持有一棟住宅者計132萬餘戶;持有二棟住宅者計50萬餘戶;持有三棟住宅者計17萬餘戶,持有四棟住宅以上計有13萬戶。顯示擁有多戶房屋之戶數不少,持有二棟住宅之所得稅申報戶高達81萬戶,佔所得稅申報戶20%,財富集中少數人現象明顯。

(四)部分閒置及非住宅使用的房屋浪費社會資源

根據1990年住宅普查 33,台灣地區507萬餘戶住宅單位中,有人居住的住宅為423萬餘戶,佔83.5%,無人居住之空間住宅有67萬餘戶。另供其他非住宅使用之住宅有16萬餘戶,其成長率近十年達605%,顯示購買住宅而非供居住的現象逐年增加。

(五)未持有住宅之關鍵,在於所得不足或無購屋的慾望

根據1990年財稅資料統計顯示 34,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在48萬元以下,而無自有住宅者累計已有155萬餘戶;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在96萬元以下,而無自有住宅者累計有175萬餘戶。低所得的家庭,可支配所得少,購屋能力不足,故無自有住宅比例高,這種事實是可以理解的。另根據1991年的國富調查 35,前20%最高財產所得家庭,其可支配所得高,相對的儲蓄率即高達38%,而20%最低財產所得家庭的儲蓄率則僅為18%。但反觀核定家庭所得總額達180萬元以上者,尚有4,527戶未持有住宅;150萬元以上者累計有7,684戶未持有住宅;96萬元以上者累計有30,185戶未持有住宅。

顯示撇開不持有住宅以避稅之情形,高所得的家庭並不盡然將可支配所得用於購置房屋上。反過來說,高所得者若無儲蓄購屋之慾望,高所得卻高消費,或投資其它資產者,其未持有住宅問題關鍵全然取決於自己,而非社會不公義使然。

建構屬於台灣社會的土地及住宅政策主張

總括以上聖經的教導、相關神學的闡釋及台灣的房地實況,可發現房地的合理使用及持有,涉及個別家庭的收入、可支配所得的運用、住宅持有作為財富的目的,住宅供需及金融市場對房地價格的影響。而是關係人生價值、個人的道德良知及宗教信仰的情操,遠非國家這個統治機制的公權力所可強制左右。鑑於房地政策,係經濟弱勢團體在政教分離下的唯一希望,故有必要從基督信仰出發,建議未來台灣的房地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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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向未來滿有希望的台灣房地政策宣言

遵行主道的家庭得以安然居住 36

家庭是神所設立 37,為社會的基本的自治單位。健全的家庭為社會安定的基礎,溫馨的家庭 38才能彰顯住宅的價值。

國家應承認家庭生活的神聖地位,以家庭為單位加強保護和堅固。

家家有常業 39,民生住的需要得以滿足

工作機會的確保及合理的工資為確保家庭溫飽的基礎。為維持家庭的基本經濟生活,並確保自己及家人有適宜的居家環境,家庭主要負責人有責任從事正當的工作,賺取自己的勞動所得 40,穩定家庭收入。

國家應建立公正、人道的社會,充分創造與提供工作機會,確保合理薪資所得,通過促進充分就業並正確教導人民工作無分貴賤,提高生活水平,使所有家庭擺脫貧困。

人建造房屋,房屋塑造人的個性 41

兒女是神所賜的產業 42,除了適當的教養 43外,從小到大均有權利在適於居住的生活環境中成長,得以培育出健康的身心及健全的人格。

雖然室雅何須大,但安全、衛生及寧適的住宅,對家庭中有尊嚴的下一代而言,不能算是一種奢侈。

國家應廣籌住宅福利資源,設置住宅專責機關,施行住宅福利政策,保障那些生來貧窮或者將生在貧窮之家的人。

勤儉  44是擁有體面的住宅的秘訣

節儉是厚植家庭經濟能力的方法;家庭可支配所得增加與妥善運用是改善家庭住宅品質及居住環境的智慧。

國家應教導民眾養成儲蓄的習慣,透過儲蓄購屋制度,適時購置房屋,提高家庭居住水準。

為減輕貸款購屋者的經濟負擔,對於未接受補助購屋者,重新予以利息貼補。必要時得預支退休保險金購屋。

住宅作為家庭財富是為了居住

遷徙自由的居住權及住宅的不可侵犯權為人民的基本人權。

住宅及其座落的土地為每一家庭不可分割的財產。房地作為家庭的基本私有財產,含有社會功能,應予以承認並予保障。其家庭繼承權應受國家特別立法的保護。

對以房地作為財產的獲得及增值實行調節

為降低世代繼承間所產生超出基本生活所需的不勞而獲,縮小社會財富不均的差距,國家應善用遺贈稅及財產稅作為社會資源重分配之工具。

惟考慮世代遺贈的愛心,遺贈稅作為防止世代不公之政策工具,宜先建立並扣除受遺贈者包括現有資產的居住生活的基本標準,再對於超過基本需要之數額,加大其累進稅賦級距予以累進課徵。而不是不分其遺贈數額或現有資產狀況,樣樣課徵遺贈稅賦。

適當限制以住宅作為財富的累積工具

一個家庭超量持有或投資非供自身居住的房屋,是相對剝奪與欺壓 45需要住屋者的機會及能力,為不道德及不公義的行為。

國家除了要發展企業增加投資管道,引導藏富於民的資金運用,降低民眾持有土地及房屋意願外,對於傳統私人財產權的保障,應進一步隨著社會權的形成,而對其性質酌作區分。

對於個人勞動所得的財產應絕對保障;個人日常民生所必備的人權型財產應充分保障;至於屬於支配他人勞動力所得,且可能侵犯他人生存權或破壞環境的資本型財產,則應適當的限制 46

國家對於人民住屋權的正確保障,須在財富累積過程中合理且適切的干預,限制不當的財富累積。並以財產稅(土地稅、證交稅、增值稅、房地產交易稅)作為防止投機及財富累積之政策工具,即加大其累進稅賦級距。

合理之私人財產一旦形成,即有不可侵犯之權。

在生態公義及世代公義 47下地盡其利

土地應作對社會有利之生產與使用,為確保土地永續利用,農地應分區分期實施休耕。

國家應按總體國土規劃,統一管理土地,保證土地得到合理和節約的使用。

國家根據農業區域和種植類別確定土地的合適規模,提供無地或耕地不足的農戶土地,須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和發展土地的有效耕作。

計劃作為生產的土地不得再行分割,不得轉讓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任何人,只能由接受分配的農戶及其繼承人耕作。

國土之農耕使用,應防止因侵蝕而造成水土流失、生產力下降、森林資源和其地面及地下資源的枯竭。

地利共享為公義的社會原則之一

土地的出產是每一個家庭經濟生活的保障 48。除農業勞動者享有憲法規定的耕地所有權外,對於持有土地作為財產者均需付稅,而且持有越多,越不是用於生產者,付稅越多。

有發展潛力區位的土地,係社會所共同的努力,非因個人勞力或使用的努力。農地變更使用強度作為都市化用地,其計畫利得應歸社會所共享,而非由土地持有者或開發者所獨享。

國家應嚴格限制土地所有權人為將土地作為投資保值,及俟機變更使用而非法囤積閒置。都會區周遭的農地為獲取暴利最易淪為因待價而沽而閒置,國家應採行有效措施加强土地短期交易之管制。

土地價格在於其使用目的和生產價值,而非土地競用的稀有性。故土地大面積買賣應申報使用項目許可;土地高價買賣應申報投資報酬許可口。

工商事業用地作為工商業社會的生產資源,是每一個家庭除了薪資以外的經濟生活的保障,不應為資方所獨攬,宜列入資產由工人及企業員工股份方式共同持有。

住者有其屋為無殼者爭取住屋權的目標

每個人都有在健康、和諧的居住環境中生活的權利 49。要使城市和安置區的貧民和無家可歸的居民 50,能以他們負擔得起的價格,獲得體面的住房和基本服務。

國家須致力於使目前佔少數的無自用住宅家庭成為房屋所有者。

至於無購屋能力而需長期租賃房屋者,應給予租賃補貼之優惠,其欲取得租賃住宅之請購權(購回或取得),房東不得拒絕。其房價由評議委員會訂之。

為確保私人宅地免於壟斷,房屋長期以來建於公私團體組織之公有地或共有地者,擁有購地請求權,地主不得拒絕。其土地價格由評議委員會訂之。

對於農民所需住宅,國家應立法要求農場主人為其佃農及工人提供衛生而舒適的住宅,並應提供各種便利,使小農場主人亦能有同等的房舍。

對於勞工住宅,國家應立法推動企業或雇主依據其雇用勞工的人數,或其資本的重要性,規定其負有義務提供勞工及其家屬得體的住宅,並注意衛生條件之充實。

為達到此目的,地方政府每年應就財產稅賦中提撥固定比例作為辦理住宅福利之資源。並應派員視察各該機構建立的住宅,並依一般衛生規劃發布必要的法則。

房屋建築 51乃與全社會利益攸關的生產事業。國家應在符合城市特點和環境條件的都會區域計畫範圍內採取措施,滿足人們對住宅的需要,同時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立法,同私營經濟部門合作,支持社會集資營建住宅工程,持續地推行城市住宅供給計劃。

分配國家管理的住宅面積要公平合理。

促進老舊住宅更新與拆除

城市或農村的貧民不得被迫遷出他們的住宅,他們的住宅不得被拆毀,但依照法律並按合理和人道的方式實行拆除者不在此限。

對於城鄉居民的安置,既應同他本人充分協商,又須同安置地區充分協商。

違章建築之使用既已是事實,對現行法規有關建蔽率、容積率以及公共設施服務能量均屬無供應不足之虞。顯示法令之過苛與公權力之侷限。故應定期針對違章建築安全檢查無虞者予以大赦,使之合法化重建。

惟應以放寬容積並依該地區之人口容量加強公共設備及公共建設之配置,透過改建貸款之優惠,鼓勵民眾改建。對該地區未發展之空地,國家應優先以合理價購作綠地等都市公共空間,以間接降低都市居住密度,提高公共設施之使用水準。

已廢棄不用而安全結構堪慮之房屋,為公共安全起見,不因其屬私人財產自可拆除。

矯正重富輕貧的金融政策

在所得分配不均及財富分配不均,而資產易於取得融資下,自用住宅不應成為投資的工具。

國家應立法矯正金融政策只求利潤及資金流通,不問資金用途,以及金融機構重富輕貧的作法。避免在確保債權的純商業經營下,有資產者很容易借到融資轉投資,而無恆產的家庭則相對告貸無門,或橫遭刁難與高利貸之剝削。

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融資,應區隔住宅市場為自用住宅及投資住宅,保障自用住宅興建計畫所需建築融資及購屋貸款之取得,使換屋自住之住宅免於房屋預售方式之弊害。

其他

國家對於房地產買賣交易與租賃、住宅社區及集合住宅之使用與管理,應建立公正、公平的制度,以家庭住宅權的觀念,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下一代人有健康、安全、人性尊嚴的居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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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台灣的立國憲法及施政體系,不若美國的憲法係針對有道德感和宗教信仰(尤其是基督信仰)的國民及基督徒公職人員制定的,故對於國民的需要、人性的貪婪及心靈的滿足等有關政府施政上的缺失,顯然無法由信仰的角度予以檢視。特別是在政教分離的社會裡,不少屬於基督的教會,常常教導基督徒:在現在這個世界上,是無法獲得平等的;人的犯罪墮落,已使得支配這個世界的法則,由神的絕對的自然法則變成相對的自然法則,不平等已是社會無法改變的特徵與事實;富有者是要憐憫與幫助貧困者,但貧困者則要加強忍耐直到基督再臨….等等論調 52,以致對於因國家體制結構的不義所導致的社會不公義往往充耳不聞。故有正義感的基督徒,寄望進一步作為房地產政策的觀察者及監督者,以期矯正目前尚無基督信仰的不公義的社會風氣,的確有困難。但基於人人具有上帝的形像;人人在社會中均應平等;以及政府制度結構不完善,將使得施政無法彌補社會不公義,甚至訂出鼓勵國民逐利的惡法造成社會傷害,關注社會公義的基督徒及教會至少應具體的提出時代的聲明,喚起社會大眾及輿論媒體注意,以督促為確保政權,而一味討好金權政治的政府,關注並保障台灣人民居住的權利。

註釋

註1 出自:利未記二五/23

註2 出自:箴言二十八/19

註3 參考:出埃及記二十三/10-11,利未記二五/4-7

註4 出自:利未記二五/23

註5 出自:利未記二五/13、28,並參見:《聖經啟導本》利未記二五/15之註釋,P.219

註6 出自:利未記二五/8-17,並參見:《聖經啟導本》民數記三六/10之註釋,P.289

註7 出自:利未記二五/3-7

註8 出自:出埃及記二三/11、利未記二五/4

註9 出自:利未記二五/11-12,18-22

註10 出自:利未記二五/23-28

註11 出自:箴言十三/11

註12 出自:哥林多後書八/2

註13 出自:哥林多後書八/13-15

註14 參考:彌迦書六/12

註15 參見:《猶太人與世界文化—-在科學、文化和社會法律的維度上》,P.266;及《聖經中的制度和習俗》,P.57-58

註16 出自:箴言十一/26

註17 參見:馬克思.韋伯的《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這種「天職觀」係指上帝要求每一個人在他自己的職業中為上帝及鄰人服務。此種以榮耀上帝為目的的呼召具有很強烈的社會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註18 出自:希伯來書十/24,十二/28

註19 參見:《基督教文化面面觀》,P.103-104

註20 參見:《宗教改革與西方近代社會思想》,P.166-174

註21 參見:《猶太人與世界文化—-在科學、文化和社會法律的維度上》,P.266;《聖經中的制度和習俗》,P.57-58

註22 出自:耶利米書二二/3

註23 同註13

註24 參見:《社會與宗教》,P.420

註25 參見:于爾根.莫爾特曼(Jurgen Moltmann 1926)的《希望神學》,1964

註26 參見:〈十字架上的未來是大地的希望〉,《走向十字架上的真理》,P.413-460;《公義創建未來—-和平政治與造物倫理》,P.7-8

註27 同註26

註28 參考:箴言二十八/6

註29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國民所得》,行政院主計處。

註30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國富調查報告》,行政院主計處。

註31 《1990年台灣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報告》,行政院戶口及住宅普查處。

註32 《內政部營建署委託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統計》,未發佈。

註33 同註31

註34 同註32

註35 同註30

註36 出自:利未記二十五/18,箴言一/33,詩篇二五/12-13

註37 參考:創世記一/28

註38 參考:詩篇一二八/3

註39 參考:羅馬書四/4

註40 參考:詩篇一二八/2

註41 英國首相邱吉爾的名言。

註42 出自:詩篇一二七/3

註43 出自:箴言二十二/6,詩篇一四四/12

註44 出自:箴言十三/11,十四/23

註45 出自:箴言十四/31

註46 參見:《社會權論》,P.64-67

註47 參見:《公義創建未來—-和平政治與造物倫理》,P.11-16

註48 出自:箴言十二/11

註49 參考:詩篇八十四/3

註50 出自:詩篇八十二/4

註51 出自:箴言二十四/3,27

註52 參見:《社會與宗教》,P.420

參考書目

(一)《聖經啟導本》,海天書樓。

(二)史耐達著,《國度宣言》,何偉祺譯,校園。本書以「平安、地土、房屋、城市、公平、安息日和禧年」七個主題探討神的國度以及神的子民在世上生活的意義。

(三)池田大作著,《社會與宗教》,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10

(四)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基督教研究室,《基督教文化面面觀》,齊魯書社,1991.10

(五)文思慧著,《讓哲學應用於社會探索》,(香港)青文書屋,1990.6

(六)董云虎、劉武萍主編,《世界各國人權約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3

(七)劉小楓著,《走向十字架上的真理》,(上海)三聯書店,1994.3

(八)莫爾特曼著,鄧肇明譯,《公義創建未來—-和平政治與造物倫理》,基道書樓,1992.5

(九)阿培特.傑靈著,胡安德譯,《聖經中的窮人》思高聖經學會,1988.8

(十)許慶雄著,《社會權論》,眾文圖書公司,1992.5

(十一)《到有殼之路–對當前住屋政策的批判與主張》林文郎主持研究,南方叢書出版社,1989.10

(本文刊於1995.4校園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