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經濟倫理/蕭家興
天主教經濟倫理
天主教的經濟倫理一直是天主教社會理論的主要成份。認為社會中所有存在的不公問題,諸如工人及階級貧困化,往往非個人所能克服,所以不能歸咎個人因素,而必須通過經濟和社會的共同責任才能改變。
社會通諭的經濟倫理主張
根據經濟倫理學有關善和價值等基本概念,以及經濟性、社會公正和社會仁愛等基本原則,天主教歷次所頒布的社會通諭皆對經濟生活及秩序提出經濟倫理要求:
(一)社會通諭《新事物》(Rerum Novarum,1891):
主要論述勞資雙方的責任與權利:
1.解決勞工階級的非人處境,防止過高的勞動要求,給予能滿足家庭需要的公正工資,禮拜天可以休息。
2.公平擁有資金有別於公平運用資金,不允許富人及僱主為了利益剝削勞工、壓迫窮苦的人。
3.工人有結社的自由,可以組織公會。
4.肯定私有財產制是人的基本權利,但要國家為大眾的利益服務,制定私人財產的限度,設法使富人將其財產分給窮人。
5.教會應負起勞資雙方的公道責任,結合窮人與富人的工作。
(二)社會通諭《四十年》(Quadragesimo Anno,1931):
主要論述如何依教會原則重建社會秩序:
1.基於私人財產乃係神賜予的權利及來自人性的尊嚴,故強調私有財產權的合法性,惟要求建立財產制度,使財產為個人利益,也為公共福利服務。
2.將競爭置於公權力下,納入能體現社會公正的法律和社會秩序。
3.資本家不能片面地利用僱傭勞動,而不考慮工人的人格尊嚴和公共福利。
4.勞資雙方對於生產的收益,應本持公共利益和社會正義的原則公平分配。
5.譴責資本主義制度的財產集中和濫用,呼籲基督徒要以愛與公義投身於社會改革。
(三)社會通諭《慈母與導師》(Mater et Magistra,1961):
主要論述近代社會與經濟問題:
1.對於南北問題強調經濟事務中個人的主動性優於國家行為。
2.富國應援助貧窮國家的發展,但應避免新殖民主義思想的崛起。
3.政府應關心國家中各不同地區間的平衡發展,特別是農業地區的發展。
4.經濟制度應回歸道德生活的正軌,鼓勵對抗壟斷。
5.確定受僱者分享利潤政策,支持僱員的共同決定權和財產的分散化。
6.國家應按公道改善窮人的情況,私有財產擁有者應負起社會責任。
(四)牧職憲章《幸福與希望》(Gaudium et spes,1965):
論述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
1.認為經濟的目的既不是更多的生產本身,也不是盈利與權力,而是為整個人類服務,故要求在政治與經濟的決策中尊重人性及人格尊嚴,不應為資金雄厚的少數人或團體所壟斷。
2.人的勞動優於經濟生活中的任何其他工具要素。
3.財產權及其使用要考慮整個人類的利益。
4.肯定財富公用的理念,敦促政府平均分配財物,尤其那些尚未開發的地方。
5.在經濟生活上需要人心及習慣的改革,勉勵基督徒要嚴謹地以公義和愛的精神來滿足其在世的責任。
(五)社會通諭《民族發展》(Populorum Progressio,1967):
論述促進人類發展:
1.提醒操縱經濟大權的國家應負起更大的責任,包括援助貧窮國家的發展,按照社會公義來改善貿易關係。
2.縱使為了共同利益的必要,也不應徵收私人財產。
3.不允許為了個人的進展而阻礙別人的發展。
(六)公函《八十週年》(OctogesimaAdveniens,1971):
1.採取國際性產品交換,重建交易制度,控制利潤,以改善國際經濟不平衡。
2.提醒基督徒要內在更新,認清自己該對不公義的情況負起部分責任。
(七)社會通諭《世界正義》(Justice in the World,1971):
1.人民參與經濟成長及財富形成決策,避免少數人操縱壟斷。
2.支持限武,抵制武器買賣。
3.改善離農的都市社會邊緣人的生活窘境。
(八)勸諭《在新世界中傳福音》(Evangelii Nuntiandi,1975):
1.教會有責任宣講全人類的釋放,特別為第三世界貧窮的人民傳播能適應各該社會環境的基本權利及責任。
2.基督徒不能忽視教會的社會性教導,且必須將教導化為行動,實際參與及獻身。
(九)社會通諭《人類救主》(Redemptor Hominis,1979):
論述人類救主:
1.在現代文明社會中發展技術應秉持人重於物、精神高於物質等倫理道德教育。
2.將欲投入武器製造及備戰裝備等大量資金轉到生產糧食及維護生命的服務上。
(十)社會通諭《人的工作》(Laborem Exercens,1981):
論述人的工作:
1.強調人是工作的主人及創造者,一切適當的改變必須基於人重於物、勞工優於資本的原則。
2.基於物資共用及生存權的原則為失業者謀福利。
3.工人應有價格較低或免費的醫療幫助。
4.工人有權組織工會。
(十一)社會通諭《關懷社會事務》(Sollicitudo Rei Socialis,1987):
論述社會事務的關懷:
1.國際間之經濟開發應相互依存,而非強國剝削弱國。
2.真正的發展必須能同時促進個人、社會、經濟及政治人權的發展。
3.教會有義務變賣昂貴的禮儀用品及裝飾來為貧窮人提供飲食、衣服及房屋等需要。
(十二)社會通諭《百年》(Centesimus Annus,1991):
1.肯定自由企業和市場協調的效率,強調必須把這種自發的力量納入社會和生態的秩序。
2.肯定工人的基本權利(包括:合理工時及工餘、合理的工資、兒童及婦女在工作種類及時數上應當得到優待),並確認工人的尊嚴及工作的尊嚴。承認工人要求更多地參與企業生活的合法性。
3.認為教會的社會訓導是減少社會及經濟衝突,促進社會及經濟生活和諧的泉源。
天主教經濟倫理的信仰基礎
除了自然法以外,新舊約聖經的福音書為經濟活動提供了明確的經濟倫理規範。天主教經濟倫理的信仰基礎有以下諸端:
(一)基督信仰的最終目的和原則是使人類與上帝相像,即具有上帝的愛。所以愛是選擇經濟生活、採行經濟行為的最終決定。
(二)人類必須從事經濟活動,也惟有通過愛和被愛建立經濟共同體,將神的愛引入影響人類經濟生活的經濟體系,才能貫徹神的意志,而有意義的和有目的的從事和發展經濟生活。
(三)本持敬畏生命、尊重人格尊嚴及參與創造等信仰,要求平等對待人、動植物及大地環境;經濟生產技術不只在於提高消費快樂,而是在於降低勞動痛苦;參與創造使人身心靈健康的社區居住環境、適合生理週期的生產技術和勞動條件(包括勞動時間及工作環境)。
(四)在社會倫理和經濟倫理領域內,教會受託付對一切與道德準則有關的事物(包括經濟生活和經濟秩序)進行裁決。
(五)教會在經濟領域的任務以及參與經濟事務的基本途徑就是倡導社會基督教運動。
天主教經濟倫理的基本原則
根據德國天主教神學家席林(Otto Schilling,1874-
1956)對天主教經濟倫理的論證研究,天主教經濟倫理的基本原則有以下諸端:
(一)主張經濟的社會有機體制,既反對漫無限制的自由主義的放任經濟,也反對馬克思主義的唯物經濟及殘酷無情的極權管制經濟。
(二)以基督的愛對自由競爭及其供求原則作必要和適當的限制,促使恢復健康的經濟生活秩序,消弭因經濟不公義所引發的社會階級鬥爭。
(三)天主教經濟倫理觀反應在德國的經濟體制的實踐上為社會市場經濟體制。本質是認同「個人自由及明確社會義務」相結合的經濟倫理觀。
(四)天主教經濟倫理充分體現從社會邊緣的視角觀察經濟生活,堅持以滿足弱者基本需要為最優先,在經濟決策過程中參與經濟改革。故特別關心國際南北經濟發展差距、婦女平等地位、自然環境破壞等問題。
參考書目
(一)席林著,顧明仁譯,《天主教經濟倫理學》,漢語基督教文化研究所,1999
(二)喬治.恩德勒等編,王淼洋主編,《經濟倫理學大辭典》,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三) Herve Carrier,S.J.著,李燕鵬譯,《重讀天主教社會訓導》,光啟社,1992
(四)黃俊傑,《天主教的社會思想》,輔仁大學出版社,1989
(五)白正龍,《天主教社會思想之探討》,天主教中國主教團社會發展委員會出版,1993
(六)謝華生撰,《天主教的社會訓導》,安道社會學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