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節慶要分別為聖/蕭家興
參與節慶要分別為聖 [1]
在美國,舊金山舉行數十萬人的萬聖節扮裝大遊行活動,雖然有超過六百名警力巡邏,還是發生了十人受傷的槍擊案。在台灣,1名國二女生多年來靠著在殯儀館或喪家民間牽亡魂的陣頭,表演翻身下腰用嘴巴銜鈔票的特技,來賺錢維持家計。這兩則新聞有令人遺憾及辛酸的一面,卻也共同涉有交鬼行為,而值得進一步思考。
歐美國家10月30日晚上的萬聖節,起源於天主教11月1日紀念死去的聖徒和未冊封信徒的諸聖節,以及11月2日追思已故親人的萬靈節。萬聖節近似華人的中元鬼節,認為所有鬼魂會在當晚出來找替死鬼,所以要在臉上繪上可怕的鬼臉、穿奇裝異服,用火把和聲勢來嚇跑或混淆鬼魂。看來,東、西方人怕鬼的心理如出一轍。
西方社會為了除卻害怕,將萬聖節轉型為好玩(仍是恐怖驚嚇人的惡作劇)的扮裝活動,結果是放縱青少年狂歡派對與逞強鬥狠。台灣民間的喪葬習俗,透過陣頭表演來減輕喪家遺族的哀傷,於情於理無可厚非。但就基督信仰而言,則有斟酌之處。因為這些都是源於基督誕生前的古靈精怪的原始或超自然崇拜。
在舊約聖經,神嚴厲禁止以色列人:不可因好奇、學習而沾染異邦行邪術與巫術,用法術與迷術、交鬼及過陰等神所憎惡的習俗(參見《申命記》18章9-12節),使徒保羅也提醒信徒:「外邦人所獻的祭,是祭鬼,不是祭神。我不願意你們與鬼相交。你們不能喝主的杯,又喝鬼的杯。不能喫主的筵席、又喫鬼的筵席。」(哥林多前書10章20-21節)。面對社會假藉傳統、民俗、藝術或文化之名,包裝收視率、商業及政治利益等所舉辦的各類節慶,屬基督的信徒及教會倒要分別為聖,不要參與類似提倡異教精靈崇拜的活動。
[1] 本文刊於2006.11.04基督教論壇報第2671期,易題為:萬聖節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