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擔當彌補法令制度之不足/蕭家興

以擔當彌補法令制度之不足 [1]

施政如何情、法、理兼顧,事務官最愛莫能助的,莫過於法令制度的程序正義與形式主義了。

在辦理國民住宅行政業務時,常常碰到法令有所不足的案例。行政部門雖然已數度透過修法程序儘量予以改善,但還是無法完全適應層出不窮的狀況,且無法溯及既往。特別是碰到需送立法院審查的法案,更是緩不濟急,只有乾瞪眼而無法掌握時效。

其實這種法令制度不足的情形,並不止於國民住宅業務。有很多公共工程因承辦人員經驗不足或無心之疏而滋生工程糾紛。雖然行政人員業遭行政處罰,但法令制度對合約及權責之程序認定卻仍有所不足,而造成工程進度延宕,甚者無法解決的困境。

一般而言,法令制度之設計在於防止公職人員循私舞弊,故主張依法行政。以致事務官明知法為惡法,或法有不周之處,但在法令制度修正前仍是不敢違法或擴大解釋,而造成諸多憾事。其解決之道,或許可以基督教與猶太教兩者信仰的不同為例。即基督教以十字架救恩之愛彌補了猶太律法主義之不足。故機關首長民選及政務官制度或許是現行民主法治社會的唯一彌補方式。

各級政府的民選機關首長及政務官,應以愛心來經營政策及法治,而愛心的付出則在於這些長官無私的魄力。有眼光的政務官或民選地方首長應有「防火式」的洞見,明列政策作為事務官據以修法並付之實踐。而不是「救火式」的強求事務官為政策背書。在完成修法前違法解釋或放寬認定以適應臨時的政策需要,迫使事務官必須面對知法犯法的困惑。

對於突發案件之救濟處理,在事務官簽辦依法不可行,或預判會產生某種後遺症時,只要是對民眾權益有利的案件,政務官理當在無私的擔當下,以無懼監察部門及司法部門的糾彈為己任,權宜的採行通權達變的處理方式,並對變更的政策負起政治責任。

總而言之,個人期望法令的訂定及制度的設計更有人性。對民眾權利有害的法令修正條文,固不再追溯既往;對民眾權益有利的法令何不追溯既往。特別是立法院的法案審查作業,往往由於專業不足,或為政治性及選票考量而爭論不休,致延宕法令之修訂及實施時效,影響人民權益至鉅。故制度設計上有必要節制立法院的立法作業。當行政院提出法案滿一年而立法院未能審查完竣時法案自動生效。

而更寬廣的制度設計,何不將行政院設計為依法行事機關,而總統府則設計成以愛心專責隨時採行權宜措施之機關,或赦免,或解除,或補救,以補行政部門依法辦事之不足。

[1] 本文刊於1996.6.23自立晚報「自立講台」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