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約律法的公義設計/蕭家興

第三章 舊約的社會公義

希伯來人由於經歷埃及為奴的統治和壓迫,故體認到當巨大的財富與政治權力落入同一集團手中時,其餘人們的福利和幸福就處於受人侵害的危險中。為了使政治權力和經濟權力由社會大眾共同分享,杜絕分配上的懸殊不等,故除重視政治上的自由平等外,對社會平等及經濟平等理想作了一些規劃與設計。

第一節 舊約律法的公義設計

一、安息日

(一)舊約的律法

耶和華透過舊約律法,要祂的百姓全心向耶和華守安息日(Sabbath)。

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作。(出埃及記20:8、10)

當安息日,不可在你們一切的住處生火。(出埃及記35:3)

六日要作工,第七日是聖安息日,當有聖會,你們什麼工都不可作,這是在你們一切的住處向耶和華守的安息日。(利未記23:3)

這地的居民若在安息日,或甚麼聖日,帶了貨物或糧食來賣給我們,我們必不買。(尼希米記10:31)

謹守安息日而不干犯,禁止己手而不作惡。如此行,如此持守的人,便為有福。(以賽亞書56:2)

守安息日的制度,表明了以色列民與神耶和華間有著獨特的關係存在。安息日提醒以色列人:神仍視以色列人為聖潔的子民。但法利賽人卻為安息日訂下繁文縟節,用僵化的律法主義的條文將工作、預備食物、行善及醫病等給予狹義的界定。

(二)新約的恩典

在新約,神的愛與憐憫,透過耶穌基督的公義,提醒以色列民:安息日深層的律法精意及真理原則,比安息日是否可以生火、做工等生活細節或法律條文字句更重要。

餓了掐搓麥穗來喫(馬太福音12:1,馬可福音2:23,路加福音6:1)

安息日,耶穌到一個法利賽人的首領家裡去喫飯。(路加福音14:1)

在安息日不解開槽上的牛驢,牽去飲麼?(路加福音13:15)

雖然是安息日,耶穌體貼人、畜的生活需要,不受安息日不得做事的律法教條主義所牽絆。

眾人(文士和法利賽人)窺探耶穌,在安息日醫治不醫治,意思是要得把柄控告耶穌。耶穌問眾人說,在安息日行善行惡,救命害命,那樣是可以的呢?(馬可福音3:2、4,路加福音6:7、9)

耶穌提醒文士及法利賽人在安息日行善、在安息日救命,比守安息日更重要。

安息日耶穌進了會堂教訓人。在那裡有一個人右手枯乾了。有人問耶穌說,安息日治病,可以不可以。意思是要控告他。(馬太福音12:10,路加福音6:6)

主管會堂的,因為耶穌在安息日治病,就氣忿忿的對眾人說,有六日應當作工。那六日之內,可以來求醫,在安息日卻不可。(路加福音13:14)

耶穌對律法師和法利賽人說,安息日治病,可以不可以。(路加福音14:3)

耶穌和泥開他眼睛的日子是安息日。(約翰福音9:14)

這女人本是亞伯拉罕的後裔,被撒但捆綁了這十八年,不當在安息日解開他的綁麼?(路加福音13:16)

耶穌以實際的醫病行動,駁斥了律法師和法利賽人堅守安息日不可治病的教條主義及自以為義。

耶穌說,你們中間誰有一隻羊,安息日掉在坑裡,不把他抓住拉上來呢。人比羊何等貴重呢?所以在安息日作善事是可以的。(馬太福音12:11-12)

你們應當祈求,叫你們逃走的時候,不遇見冬天,或是安息日(馬太福音24:20)

便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有驢或有牛,在安息日掉在井裡,不立時拉上來呢。(路加福音14:5)

那天是安息日,所以猶太人對那醫好的人說,今天是安息日,你拿褥子是不可的。(約翰福音5:10)

耶穌以救羊、逃命的優先性,駁斥律法師和法利賽人對律法似是而非的持守,闡明安息日作善事是可以的。

所以猶太人逼迫耶穌,因為他在安息日作了這事。(約翰福音5:16)

法利賽人看見,就對耶穌說,看哪,你的門徒(你們、他們)作安息日不可作的事了。(馬太福音12:2,馬可福音2:24,路加福音6:2)

法利賽人中有的說,這個人不是從神來的,因為他不守安息日。(約翰福音9:16)

所以猶太人越發想要殺他。因他不但犯了安息日,並且稱神為他的父,將自己和神當作平等。(約翰福音5:18)

猶太人及法利賽人以耶穌及其門徒在安息日,做律法所定不可做的事,提出指控和逼迫,甚至想要殺祂。但是耶穌以獻祭及行割禮為例,反批祭司利用安息日做工正是不當的特權。

祭司在安息日獻祭祀無罪?(馬太福音12:5)

摩西傳割禮給你們,(其實不是從摩西起的,乃是從祖先起的)因此你們也在安息日給人行割禮。(約翰福音7:22)

人若在安息日受割禮,免得違背摩西的律法、我在安息日叫一個人全然好了,你們就向我生氣麼?(約翰福音7:23)

安息日的主陳明安息日係為人設立的,指出律法師及法利賽人本末倒置地持守律法的錯誤。耶穌基督的恩典叫人的生活免於律法教條主義的束縛。

人子是安息日的主(馬太福音12:8,馬可福音2:28,路加福音6:5)

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馬可福音2:27)

這樣看來、必另有一安息日的安息,為神的子民存留。(希伯來書4:9)

二、每年捐獻十分之一

十分之一的奉獻是以色列人的一種許願,更是一種承認神的主權和祂的豐盛恩典的一種方式。

(一)為神職人員預備

你要把你撒種所產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申命記14:22)

(二)體恤窮人及寄居的需要

神看重人的生命,要求上帝的選民有義務幫助孤兒寡婦、窮人及寄居者,以體現神對窮苦子民的關懷。

在你們的地收割莊稼,不可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園所掉的果子,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利未記19:9-10)

你進了鄰舍站著的禾稼,可以用手摘穗子,只是不可用鐮刀割取禾稼。(申命記23:25)

神定例以色列人每年收割莊稼或摘取橄欖或葡萄時,應留下一部分幫助社區中較不幸、未擁有土地的弱勢族群,也可透過誠實打工,拾取地主或佃農收割時有意遺落的禾捆,而有糧可收。

三、十分取一之年

每逢三年,就是十分取一之年,你取完了一切土產的十分之一,要分給利未人,和寄居的,與孤兒寡婦,使他們在你城中可以喫得飽足。(申命記26:12)

為救濟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孤兒寡婦、寄居的等窮乏之人,每三年的末一年,就是所謂十分取一之年,以色列人只需要將原先必須上到耶路撒冷城獻上的十分之一的初熟土產,就近積存在自己所居住的城中,作為教會神職人員生活所需的供應,及賙濟無地業的外邦人或社會中孤寡窮人的需要。如此,家人、利未人及所有窮人都可以分享供物。

四、安息年

安息年又稱豁免年,係指以色列人每過六年之後的第七年,其至少具有以下之意義:

(一)憑信心生活

神不要以色列人自以為可以自給自足的方式生活,倚靠自己的能力來取代對神的信靠。

地在安息年所出的,要給你和你的僕人、婢女、雇工人,並寄居的外人當食物。(利未記25:6)

地多時為荒場,就要多時歇息。地這樣歇息,是你們住在其上的安息年所不能得的。(利未記26:35)

(二)休耕讓土地安息

只是第七年,要叫地歇息,不耕不種,使你民中的窮人有喫的。他們所剩下的,野獸可以喫。你的葡萄園和橄欖園,也要照樣辦理。(出埃及記23:11)

第七年地要守聖安息,就是向耶和華守的安息,不可耕種田地,也不可修理葡萄園。遺落自長的莊稼,不可收割,沒有修理的葡萄樹,也不可摘取葡萄。這年,地要守聖安息。(利未記25:4-5)

土地在安息年不耕不種,必須讓土地恢復肥沃及地力。今日地球環境被人類濫墾、濫砍、超限利用等破壞土地的行為,已嚴重危及地球的安全。人受託治理大地,要作環境的好管家。休耕是神賜給人的一項智慧。神透過安息年的休耕制度,教導人類愛惜大地環境。

(三)為窮人及寄居者預留

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園所掉的果子,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利未記19:10)

地主對土地在安息年自生自滅的莊稼不可收割,要任由窮人去收割;果園中的果實不可摘取,要全部分給窮人和寄居者。

(四)釋放奴婢

你弟兄中若有一個希伯來男人,或希伯來女人被賣給你,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你任他自由的時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申命記15:12-13)

以上申命記有關安息年釋放奴婢的律例,可以說是出埃及記21章2-11節有關釋放奴僕的典章的部分修正,延續釋放奴僕的妻子及其所生的子女可以自由出去,另提高希伯來婦女地位給予釋放,還要供給被釋放的奴婢過獨立生活所需要的一切。

(五)免除債務

每逢第七年必不耕種,凡欠我們的債必不追討。(尼希米記10:31)

每逢七年末一年,你要施行豁免。……凡債主要把所借給鄰舍的豁免了,不可向鄰舍和弟兄追討。(申命記15:1)

你要謹慎,不可起惡念,說:第七年的豁免年快到了,你便惡眼看你窮乏的弟兄,甚麼都不給他,以致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於你了。(申命記15:9)

對窮乏及有需要者為富不仁,不施予援手,惡眼、惡念在神的公義裡被視為一種罪。債務的豁免,可以調節貧富,使施者蒙福,受者也得福,靠放貸取利、不勞而獲的大財主做不久。

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馬太福音5:42)

耶穌教訓信徒要貫徹律法的真正精神,那就是憐憫,並要求信徒以實際的行動關懷貧困者的需要。

五、禧年

禧年(Year of Jubilee)一詞源自希伯來文的「公綿羊」或「公綿羊的角」,係指以色列人每過七個安息年,也就是四十九年之後的第五十年。禧年是社會施行公義之時機,是解決紛爭和安息的一年。

在政教合一、完全接受神的律法管治的舊約社會,律法同時管理著民事、司法及宗教事務。摩西從神領受而來的訓誡律法(Torah),除了諸如節期等敬拜耶和華的形式和規條的禮儀律(The Ceremonial Law),以及諸如十誡等關係個人聖潔生活的道德律(The Moral Law)外,大部分是關係社會平等的民事律(The Civil Law)或司法律。

禧年律例是民事律及司法律中,關係社會經濟結構公義的律法,其核心要旨如下:

(一)憑信心生活

因為這是禧年,你們要當作聖年,喫地中自出的土產。(利未記25:12)

地必出土產,你們就要喫飽,在那地上安然居住。……我必在第六年,將我所命定的福賜給你們,地便生三年的土產。(利未記25:12)

神應許以色列人只要遵行神的律例,謹守神的典章,就可以在地上安然居住,這是一種完全仰賴神,過信心生活的操練。

(二)土地休耕養息

第五十年要作為你們的禧年,這年不可耕種,地中自長的,不可收割。沒有修理的葡萄樹,也不可摘取葡萄。(利未記25:11)

土地在禧年不能耕作使用,必須讓土地暫歇養息。神透過禧年的休耕制度,教導人民愛惜土地及大地環境。

(三)祖業回歸原主

這禧年,你們各人要歸自己的地業。(利未記25:13)

第五十年你們要當作聖年,在遍地給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這年必為你們的禧年,各人要歸自己的產業,各歸本家。(利未記25:10)

到了禧年,那地要歸賣主,就是那承受為業的原主。(利未記27:24)

以色列社會為使「在你中間不會有窮人」(申命記15:4),一切土地的買賣,不論關係遠近的親友,縱然是他人購買,到禧年的贖罪日,都要還返土地回歸原有者。這是一種每50年土地改革一次的土地重分配,使土地不會永遠集中在少數的地主手中,使大地主做不長。

(四)解放為土地、房屋所苦者

倘若不能為自己得回所賣的,仍要存在買主的手裡,直到禧年。到了禧年,地業要出買主的手,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利未記25:28)

若在一整年之內不贖回,這城內的房屋,就定準永歸買主世世代代為業。在禧年也不得出買主的手。但房屋在無城牆的村莊裡,要看如鄉下的田地一樣,可以贖回。到了禧年,都要出買主的手。(利未記25:30-31)

若是一個利未人不將所賣的房屋贖回,是在所得為業的城,到了禧年,就要出買主的手。(利未記25:33)

賣出的產業在禧年與安息年可贖回,社會應適時解放為房屋及土地所苦者,為居住或租屋所苦者及為購屋貸款所苦者。祖業回歸原有者,可免除社會的富人囤積房地產再致富,而有助降低貧富懸殊現象。

(五)解放為奴僕的

禧年與安息年一樣,要釋放奴僕婢女。

他要在你那裡像雇工人,和寄居的一樣,要服事你直到禧年。到了禧年,他和他兒女要離開你,一同出去歸回本家,到他祖宗的地業那裡去。(利未記25:40-41)

他若不這樣被贖,到了禧年,要和他的兒女一同出去。(利未記25:54)

奴隸制度是以色列社會的一種傳統風俗,但在禧年,所有原為生活所逼賣身為奴僕的,都要回復自由之身。先知以西結稱禧年為自由之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