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制度的理想與幻滅/蕭家興

第二節 社會制度的理想與幻滅

一、希伯來人的社會理想

(一)安然居住

他們要蓋造房屋,栽種葡萄園,安然居住,就知道我是耶和華他們的神。(以西結書28:26)

希伯來人的社會理想是:耕者有其田,每個家庭都能在自己的葡萄園內,在自己的無花果樹下生活度日。

(二)窮人免於匱乏

上帝教導希伯來人要賙濟貧窮:「總要向他鬆開手,照他所缺乏的借給他,補他的不足。」、「你總要給他,給他的時候,心理不可愁煩,……總要向你地上困苦窮乏的弟兄鬆開手。」(申命記15:8、11)

(三)養生工具不得剝奪

對於東方特有的抵押借貸的習俗,希伯來人以崇高的宗教精神,透過法律的約束,盡力避免抵押制度剝奪對窮人養生護體的需要。諸如:「你借給鄰舍不拘是什麼,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指抵押物)。……他若是窮人,你不可留他的當頭過夜。……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使他用那件衣服蓋著睡覺,他就為你祝福」(申命記24:10、12、13)

(四)債務定期豁免

為盡力促使人民過平等的社會生活,希伯來人制定有破產法,以便破產者的子孫不必世世代代一生下來就負債。相反的,還可獲得經濟重振的機會。故在借貸關係方面,希伯來人定例每逢七年末一年要施行債務豁免,此時債主就不能一味向求借者追討。同時,也在道德上約束借主不可起惡念,一面說第七年的豁免快到了,一面惡狠狠地看著求借人;也不可拒絕向窮人借貸。

(五)約束私人累積財富

古以色列社會雖然承認私有財產制,但基本上財產仍是社會公有,財富必須服從社會的約束。社會可以規定個人擁有財產數量;規定個人收入中留供自享的份額;規定一定的期限,過了期限個人就應放棄社會允許他擁有的財產……等。

(六)土地神有與使用倫理

所有土地的真正主人是神,人只是客旅,從未擁有屬於自己的不動產。猶太地的全部土地屬神所有,人因神的應許受託管理土地,土地是神賜予希伯來人管理的產業,是暫時的佔有和利用。人要從神的創造學習愛護土地,好好管理神所託付的土地,為土地的正確使用而努力。

地主不可以為土地真正屬於他,不可為所欲為任意使用;土地的主人必須按上帝命令,在安息年和禧年必須休耕一年,不得耕種,任田地成為荒地,讓土地休息。

(七)共有地

以色列十二支派按照神的吩咐所分配到的土地,只是全部應許之地的一部分而已。每個支派分得的土地,是支派的共有地,可以將它分配給個別的家族或家庭,但是在遊牧時代的草地和水井,是任何人不能據為己有的。這種共有地的觀念,類似台灣宗祠公有地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八)家庭產業不外流

古希伯來人分家產時所分的財產,其實只是動產,因為不動產僅能由長子來繼承,沒有兒子則由女兒來繼承,沒有子女則由最近的親人來承受,以免家業外流。若有人由於貧窮必須變賣家產,則其親人有權及責任在其出賣之前,先行將家產購買下來,免得家產外流。

(九)土地不可賣斷

在以色列社會中,土地的耕作出產是人民維持生計的主要來源。為窮乏人謀生計,故土地不可賣斷。希伯來法典規定,動產與不動產均可自由買賣、交換和抵押。但田地的最終產權在神,子孫不可賣斷。窮乏人出賣土地的售價,其實只是租賃而已,到了禧年出賣的土地便要期滿歸還。

土地與果園的買賣都只能是短期的,賣地者必須在一定時間內將其所賣之地贖回。如確無能力贖回,其兄弟或近親(稱為go-el的「親族買贖者」)有義務幫其贖回。若仍不奏效,到了禧年時原主人即可無償收回,買主不可索討一切銀錢。

(十)農村住宅不可永賣

希伯來人的房屋住宅一般分為兩類,即城邑住宅和農村住宅。城邑住宅出賣後,一年之內有贖回的權柄,如在一整年之內不能及時贖回,則這城邑的房屋就定準永久歸買主所有,世世代代為業。

對於位於無城牆的村莊房屋,古希伯來人為確保窮乏人生活所必需,將城外房屋視如鄉下的田地一樣,不得永賣。農村住宅出賣後,如賣者無能力贖回,到了禧年時賣主可無償收回。顯示出當時以色列社會將農村住宅視為庶民家庭自住需要的住處,不可永賣;而城邑住宅則屬商業交易的場所,無關庶民住居需要,具有投資性而可買賣。

(十一)禧年土地返還原主

為使「在你中間不會有窮人」(申命記15:4),關於土地的買賣有嚴肅的律法,不論關係遠近的親友,縱然是他人購買亦牽涉到禧年的贖罪日,要還返土地原有者的規定。亦即第五十年的禧年,祖業回歸原主。

(十二)土地定期休耕

農耕時代的以色列社會,其土地分配採行「均平」(哥林多後書8:14)藏富於民的方式,旨在確保:自耕其地的必常得飽食。惟由於土地的均平分配仍無法克服土地的收成因地而異,無法確保土地的出產能滿足每個家庭的民生需要,彼此之間仍需互相幫補。安息年的定例,除了對土地施行休耕,以培養地力外,旨在將該年自然生產的物產歸為公有,以濟貧窮。

二、以色列公義社會的幻滅

古希伯來人雖然想要在道德理想、倫理宗教和公義的基礎上建立以色列社會,透過安息年及禧年的理想時機,來實踐正義的房地產社會,但是實際上並沒有實現。因為古希伯來人自古以來家產不得外流的優良傳統迄未保存下來,且以色列社會的貧富不均反而日益明顯。古希伯來人有關土地及房屋等財富的社會均平意識,終究不敵人性的貪婪及宗教信仰的世俗化。

(一)王權貪腐

君王政權成立後,國王及官員假公濟私橫行無道,行不義蓋廣大的房,行不公造寬敞的樓,白白使用人的手工,不給工價。(耶利米書22:13)

官吏貪污舞弊,將原該秉行公義的司法制度變為不法的工具,使「公平變為茵蔯,將公義丟棄於地」(阿摩司書5:7)。並制定不義的律例和紀錄奸詐之判語,苛徵賦稅,聚積財富漸成社會上的富人。

(二)社會風氣敗壞

社會風氣、價值觀及商業道德敗壞,許多人以不正當的手段或以欺騙的手法聚財致富。諸如:利用「詭詐的天平,愛行欺騙」,而「成了富足,得了財寶」(何西阿書12:7-8),並且不知羞恥的自認係「勞碌得來的,必不見有甚麼不義,可算為罪的」(何西阿書12:8);「賣出用小升,收銀用大戥子,用詭詐的天平欺哄人」、「用一雙鞋換窮乏人,將壞了的麥子賣給人」(阿摩司書8:5-6);或放高利貸致富。

財富是勞動所得,是積蓄的,不勞而獲終非福祉。神曉喻祂的百姓:「不勞而得之財,必然消耗;勤勞積蓄的,必見加增」(箴言13:11)。

在農業社會裡,貪圖田地、房屋原為神所嚴禁。但由於社會法紀蕩然無存,富人肆無忌憚地欺凌貧弱,「貪圖田地就強佔,貪圖房屋便奪取,他們欺壓人,霸佔房屋和產業」(彌迦書2:2)。此外,也無視饑荒造成糧食短缺,反強迫人為奴,以換取家庭生活所需的糧食,造成窮者愈窮,富者愈富。

(三)土地集中少數人

希伯來人由半遊牧生活轉為定居生活之初,全體百姓大都有同樣的社會階級,既無窮人,也無富人,土地和財產由家族分配給個別家庭。此時農牧社會既無匠人,也無商人,所以聚財致富並不容易。

惟此種古來不使祖業家產外流的以色列社會的優良傳統,並未徹始徹終地保存下來。在君主政權時代,許多人再也不管親人的死活,任由他們將祖傳的家業變賣。另一方面有些投機取巧、乘人之危的奸商「貪圖田地」,也大量購買土地,結果產生「以地連地」、「不留餘地」(以賽亞書5:8)的土地壟斷現象。

(四)住屋規模擴大

以色列的社會原是平等的社會,許多經考古學者挖掘出來的城市和鄉村,大多有同樣大小的房舍,彼此之間很少有貧富不均的現象。但是到了公元前第八世紀,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富人「貪圖房屋」、「以房接房」(以賽亞書5:8),形成房舍大小不同的現象。

三、社會貧富不均的產生

以色列社會開始出現貧富不均現象,有下列幾個原因:

(一)人的制度不完美

同具神形象的窮人,常是不公義體制及欺壓者手下的受害者。在人的法院裡,即存在著不義的法律。

禍哉!那些設立不義之律例的,和記錄奸詐之判語的。(以賽亞書10:1)

(二)人行事不公正

他的先知是虛浮詭詐的人,他的祭司褻瀆聖所,強解律法。(西番雅書3:4)

法官常誤用公義、為了個人利益而推諉、欺騙或怠忽職守,造成該罰不罰,不該罰而罰等司法不公義。

(三)人不誠實

手裡有詭詐的天平。(何西亞書12:7)

你的酒用水攙對。(以賽亞書1:22)

人心貪婪,商業道德敗壞,做生意使用不公平的砝碼。

(四)人行不義

那行不義蓋房,行不義造樓,白白使用人的手工不給工價的,有禍了。(耶利米書22:13)

勤奮必然會增產,但將生活必需的土地及房屋視為生財及賺錢工具,不擇手段以房屋及土地累積個人財富,則會搶奪別人滿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機會,犧牲了對別人應有的尊重與公平。

不義的行為與改正行動

不義的行為 經文出處 改正行動

(耶利米書7:5)

經文出處
強暴、搶奪與勒索 以西結書45:9 當知足

施行公平和公義

以西結書45:9
按外貌斷定是非 約翰福音5:30 公平論斷是非 約翰福音5:30
欺壓、強暴 耶利米書22:3 拯救被搶奪的脫離欺壓人的手 耶利米書22:3
虧負寄居的和孤兒寡婦
流無辜人的血
耶利米書22:3 解救受欺壓的,給孤兒伸冤,為寡婦辨屈 傳道書5:8
作假見證 箴言12:17 說出真心話 箴言12:17
不說和平話、想出詭詐的言語 詩篇35:20 說明過犯、

指出罪惡

彌迦書3:8
用不公道的天平和囊中詭詐的法碼 彌迦書6:11 清潔、正直 彌迦書6:11

約伯記8:6

詩篇51:10

喜愛白晝宴樂 彼得後書2:13 節制 加拉太書5:22-23

哥林多前書9:25

罪過,罪孽 何西阿書5:2

詩篇36:4

施行公義,憐憫窮人。 但以理書4:27
邪惡、貪婪、惡毒、滿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
詐、毒恨
羅馬書1:29 認罪 約翰一書1:9
淫亂、拜偶像、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 哥林多前書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