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力霸案思考社會公義/蕭家興

由力霸案思考社會公義 [1]

力霸集團疑似淘空資產案,不僅引發中華商銀擠兌風暴,賠掉四、五佰億人民的血汗錢,也波及原先營運正常的關係企業,估計有近2000名無辜的員工面臨生計不保等困境,典型地揭露了台灣經濟不公不義的社會問題。

從特許財團賤併公股銀行、權貴內線交易、融資超貸及五鬼搬運等弊端顯示,不是沒有形式正義的法治及防堵機制,而是整個社會欠缺公義思想,為圖己利,不擇手段地攫取社會利益。聖經說:「耶和華的名是堅固台,義人奔入,便得安穩。」(箴言18:10),需要穩定的台灣社會,迫切需要回到聖經律法中有關社會公義的教導。

公義的根本是憐憫

聖經記載大衛王治國追求「至公至義」(申命記16:20),公平行使和解釋律法,施行懲罰心存憐憫,尊重百姓的權益。但妻妾眾多(撒母耳記下3:2-5、5:13、12:8)的大衛卻為一個有夫之婦犯通姦、濫權犯借刀殺人之罪(撒母耳記下11:2-27)。先知約拿單即以富戶取窮人唯一的羊招待客人,責備大衛「沒有憐恤的心」(撒母耳記下12:1-6),而體現了社會公義的本質。

依照社會慣俗所衍生的律法,強者固然可以擁有或佔有比弱者多一些的財富及權勢,但這並不意謂強者可以肆無忌憚地揮霍,更不容強者假借優勢的地位及權力去欺侮、壓榨、剝削與搶奪弱者的所有。公義社會的根本就是以慈愛憐憫同胞:「要按至理判斷,各人以慈愛憐憫弟兄。不可欺壓寡婦、孤兒、寄居的和貧窮人。」(撒迦利亞書7:9-10)

公義關注社會苦難

公義是神的本質的一部分,也是社會中人與人、人與地和諧相處的準則。公義不單是公平、公正的判斷,公義的開端是關注人類社會的苦難,不公義會使人因而受苦。神厭惡政治經濟不公不義的欺壓:「行不義蓋房,行不公造樓。(耶利米書22:13)、「貪圖田地就佔據,貪圖房屋便奪取,他們欺壓人,霸佔房屋和產業。」(彌迦書2:2)等。

舊約律法及定例所建立的公義社會,不允許犧牲一個階級來促成另一個階級的發展,或是犧牲個人以求社會的發展。社會的公義強調富者與窮者、強者與弱者的不平等、不對等與不公平關係的矯正或幫補。聖經中有關安息日、安息年及禧年的社會制度,即體現社會公義的本質,讓窮人、借貸的,為奴的等有翻身重享同等地位、同等機會的一天。

法制欠缺公義內涵

當今的社會強調法治,但法律制度的程序正義雖體現了民主,也聲稱尊重少數,但本質上缺乏公義的內在機制,無法解決與實踐貧富不均、弱勢或貧困族群的基本生活保障等實質公義問題。諸如:以強調公平、公開的政府採購制度而言,仍無法杜絕官商勾結,小廠商仍難與大廠商或內定的廠商公平競標。以偏向引入財團資金為設計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制度而言,小資本商怎堪與大財團公開評比競爭。以自稱公正的勞資關係法制而言,勞方固可依法據理力爭,但小勞工哪鬥得過資方的律師團及逼退的小動作。以融資貸款的制度而言,資方高達存款利息10餘倍的循環信用利息,豈是貧窮的借貸者所能負擔。台灣的社會空有形式正義的法制,卻欠缺實質公義內涵。

正義強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公義則除了強調人人應有基本生活的權利與義務外,更強調法律制度的公義精神,要求法律的內涵必須是偏袒與保障自然環境、社會底層,保障弱勢族群等的基本權利及需要。關心社會公義的人士,有必要更用心去創新設計與改革具有偏袒弱勢者的法律,才能根本落實公義社會的法治基礎。

竭力追求公義

在舊約,神以律法立下公義的社會典範,在新約,藉由相信耶穌基督,神的義顯明在律法以外(羅馬書3:21),以救贖的愛心來成全律法和先知的道(羅馬書13:8-10)。世人冀望人生有平安,社會有公義,就要透過民主機制,循正義的程序,訂定有公義內涵的實質法制,以實質照顧弱小來「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馬太福音5:20)。而有信仰的基督徒則更要竭力追求公義,面對不公不義,不要僅在道德、公平的底線徘徊或是明哲保身。

聖經中公義律法所憐憫的對象

分類 對象 需求 經文
老幼 年老力衰 不被丟棄、離棄 詩篇71:9
孤兒 救濟
將收割剩餘的留下
申命記14:28-29
幫助 詩篇10:14
伸冤 申命記10:12
主持公道 以賽亞1:17、23
孤寡 孤寡 不可欺壓、欺負 申命記24:17
撒迦利亞書7:10
以賽亞書10:2-3
寡婦 飯食供應 使徒行傳6:1-3
孤兒寡婦 申冤 申命記10:18、24:17
孤兒寡婦及寄居的 遺落的莊稼不拾取、摘剩的葡萄留給他們 申命記24:19-22
雇工 工人 得飲食 馬太福音10:10
褓姆 工價 出埃及記2:9
困苦窮乏的雇工 不可欺負 申命記24:14、17
為主勞苦治理信徒的 敬重、尊重 帖撒羅尼迦前書5:12
患病 瞎眼 醫治 馬太福音9:27、30
痲瘋病人 醫治 列王記下5:1-3
長瘡者 痊癒 以賽亞書38:21
患各樣病症的百姓 醫治 馬太福音4:23-24
患熱病與痢疾者 醫治 使徒行傳28:8-9
手枯乾者 醫治 馬可福音3:1-3
殘疾人 痊癒 使徒行傳4:9
犯罪 罪人 悔改、得贖 路加福音15:10
饑餓 饑餓 飽足 馬太福音15:32
貧窮與寄居 貧窮的弟兄、外人、寄居的 幫補、與你同住 利未記25:35
寄居的 憐愛,賜衣食 申命記10:18
窮人和寄居的 不割盡田角、不捨取遺落的莊稼、不摘盡葡萄 利未記19:9-10
窮乏人、困苦人 不可欺壓、欺負 以賽亞書10:2-3
困苦、冤屈、貧窮人 安置在穩妥之地 詩篇12:5
借貸 欠債 得豁免 申命記15:1-6
借錢財與糧食的弟兄 借錢不可取利,
借糧不可要求多還
申命記23:19-20
奴僕 買希伯來人作奴僕 得自由,服事六年,第七年可以自由。 出埃及記21:2-6
賣身之弟兄 給予尊嚴,不可叫他像奴僕服事。
禧年可歸回。
利未記25:44
其他 憂傷的喪家 安慰 帖前4:18
為爭戰受苦的百姓 安慰 以賽亞書40:1-2
軟弱的人 扶助 帖前5:14
受責的人 赦免、安慰 哥林多後書2:7

[1] 本文刊於2007.01.18基督教論壇報第27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