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公義/蕭家興

第五章 台灣社會的公義實況

第一節 法律公義

正義中的公平、公正僅是程序正義(procedural justice),並不等於實質公義(rightness)。公義係一種群體性、結構性與關係性的概念,追求社群間的和平接納與權利共享。當人與上帝、人與他人、人與自己、人與受造物等世界的關係都整全時,和諧的社會才會真正實現。在不公義的環境中,諸如:處於奴隸制度下的北美黑人、處於種族隔離制度下的南非黑人等,儘管當事人沒有恨意或怨言地接受既定的命運,還是沒有真正的公義、和平可言。

正視律法的正當性

傳統社會的律法,沿襲父權、封建等舊社會的倫理道德、不完美又充滿敵意的文化環境,與各持既定意識型態的大眾輿論,用壓制的方式,要人不得逾越諸如:守貞、守寡、包頭、蒙面、蓄髮、裹小腳、男女授受不親、婦人不能受教育、女人要沉靜(提摩太前書2:11),女人不能站講台或教導男人(提摩太前書2:12)等傳統宗族禮教,限制人不得任意跨越社會階級、身份、地位、年齡、性別及種族的籓籬,甚至是共產主義或資本主義、左派或右派等政治意識型態。

類似這種不是從保障人性、人權的角度立法的過時法令,不僅未能積極保障婦女、孤兒寡婦、單親媽媽、社會邊緣人的生存及生活權益,反而消極地侵犯及傷害婦孺及弱勢族群的人權與權益。神的公義要求政府立即檢討修正,以神的憐憫來為弱勢者立法,為其伸張社會正義,給予合法的法律地位與應有的權利與權益保障。

社會欠缺正義法制

台灣社會利字當頭,與民生息息相關的日常用品及食物的黑心事件何其多。諸如:病死豬、病死雞、病死鴨、農藥殘留的蔬菜及水果流入市面,飼料用、過期食品重新包裝販售,輻射屋、海砂屋、縮水屋及糾紛不斷的預售屋,砂石車橫行街巷道路,青少年飆車,工廠廢水暗管排放入溪,人蛇集團、黃牛仲介色情及販賣女性等,偷盜、搶劫、強暴及勒索等危害治安問題,猶如社會的不定時炸彈,隨時引爆造成社會不安。

以台灣當代的政治環境而言,以本土政權自以為義的執政者,不僅執法偏激,逾越法律的社會正義精神,為了勝選,還無所不用其極地動用所有可掌控的媒體及官方資源,動輒縱容基要派以語言煽動或挑撥閩南籍中下階層民眾的仇恨,上街頭攻擊非執政,少數的外省籍民眾,實欠缺法理的正當性,無法維護社會正義的法律精神。

欲確保台灣社會正義,迫切需要從正義的角度重建法律、教育及社會行為矯正的法令及制度。

實質正義形同虛設

正義的法律制度及程序,雖然體現了民主制度與秩序,強調少數服從多數,以致無法化解種族對立等實質正義問題。諸如財團、利益團體或政客等重金濫用媒體等社會工具,左右輿論與民意,扭曲社會價值與真理,使民眾喪失其選擇能力及正當性,少數族群不是被壓制,就是被忽略,正是實質正義形同虛設的淺明道理。

法制欠缺公義內涵

當今的社會強調法治,重視社會正義。雖然聲稱尊重少數,但本質上缺乏體貼及保障弱勢者的生活及競爭劣勢等內在機制,無法解決貧富不均、弱勢或貧困族群的基本生活及生存的保障,諸如:以強調公平、公開的政府採購制度而言仍無法杜絕官商勾結,小廠商仍難與大廠商或內定的廠商公平競標;以偏向引入財團資金為設計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制度而言,小資本商怎堪與大財團公開評比競爭;以自稱公正的勞資關係法制而言,勞方固可依法據理力爭,但小勞工哪鬥得過資方的律師團及逼退、辭退的小動作。以融資貸款的制度而言,資方高達存款利息10餘倍的循環信用利息,豈是貧窮的借貸者所能負擔。台灣的社會空有形式正義的法制,卻欠缺實質公義內涵。

法律制度強調人人在權利與義務上的公平正義,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社會公義精神除了公平正義外,更要求法律要進一步保障個人基本生活需要的權利、權益及尊嚴。要求法律及制度的內涵必須是偏袒與保障自然環境、社會底層,保障弱勢族群等的基本權利及需要。關心社會公義的人士,有必要更用心去創新設計與改革具有體貼或袒護弱勢者公平競爭的法律,才能根本落實公義社會的法治基礎。

聖經中的程序正義與實質公義

程序正義 實質公義 參考經文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除不受賄賂,以致「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屈枉正直外,尚需從犯罪動機,關注是否為社會制度或環境所逼。 馬太福音5:45
申命記16:19
要繳所得稅 免窮人債務:每七年的最後一年是安息年,一切債務都要取消。 利未記27:30-33
民數記18:21-32
申命記14:22-29、26:1-15
申命記15:1
借錢要還 有借貸不該推辭,也不要指望償還。 馬太福音5:42
申命記15:7-8
路加福音6:33-36
有錢人不可心懷惡念,認為豁免年快到了,就不肯借錢給有需要的人。 申命記15:9
雖然豁免年快到,仍舊要幫助有缺乏的弟兄。 馬太福音5:42
奴僕制度 釋放奴隸:你弟兄中,…被賣給你,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 出埃及記21:2-6
你任他自由時,不可使他空手而去。 申命記15:12-13
地盡其利 休耕:每七年的最後一年是安息年,農民要讓土地休息一年,不可耕種田地。 利未記25:4-5
休耕田地上自長的莊稼不可收割。 利未記25:4-5
平均地業 每一家庭都原則上分到一塊土地作為祖產。 利未記25:10
產業私有 重新分配土地,協助窮人自立更生。
每五十年的最後一年是禧年(要當作聖年),除了休耕、免債外,還要重新分配土地。
各人要歸自己的地業,各歸本家。
城市房地產自由買賣競爭 一年之內可將所賣掉的城市房地產贖回。一年之後所賣的就永屬買主。 利未記25:29-30

程序正義

程序正義在英國稱為「自然正義」(natural justice),即任何人不得自己審理自己或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人的案件;任何一方的訴詞都要被聽取。自然正義原則是司法審判活動中的最低條件,任何人如果違反了裁判者的中立性、程序的對等性、合理性、自治性、及時終結性及人道性等原則,則該司法審判活動無效。

真正的程序正義必須符合現代司法理念的司法公正、司法中立、司法文明、司法公開、司法效率。程序正義堅持公正標準能促進糾紛的解決,而不僅僅是案件的了結。故以纏訟多年的蘇建和案為例,本質就是喪失實質公義的程序正義。

轉型正義

正義有「獲得應得的,歸還所欠的」的意義,故辨明「誰欠誰公道」、「誰該負責」即是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的主要意圖。

轉型正義是開發中,經濟轉型及新興民主國家,對過去政府的政治及軍事暴力迫害、錯誤政策和不公義,從司法、歷史、行政及憲法等方面予以真實的揭露、罪行的追究與懲罰、不當利益的追討、名譽回復及精神補償等彌補模式。

但是,轉型正義不能成為政客手中的選擇性正義。二二八固然是台灣追求轉型正義的主要訴求。但在為本省人追查二二八的責任外,也要為外省人追查白色恐怖的責任,至於隨部隊被迫來台外省老兵、被日本及漢人政府殖民、奪取土地的台灣原住民等,當然也要為其追查責任。

轉型正義是遲來的正義,但若不進一步探討「集體不正義」的狀況,是否存在「選擇性的審判」;不反省現時歷史是否比過去更有民主、重視人權與人性;忽略尊重人民情感與生命記憶的轉型,則轉型正義的作為可能存在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背離法律治國原則中的正當程序原則,且陷入假轉型正義去竊取政治資源或行政再迫害等選擇性正義的泥沼而已。

轉型正義與分配正義、代間正義等,是正義價值的次類,無法取代諸如自由、平等、幸福或安定等人類社會所追求的基本價值。實現了政治的轉型正義,仍要面對貧富差距擴大、生態環境惡化等問題。特別是在台灣,濫用轉型正義的政治領導人,本身即是存在被質疑不清廉的不正義,掌權執政卻無能致力社會和解、和平與和諧等改革,僅是操弄轉型正義的口號,利用部分特定族群被犧牲的受害者後代,企圖藉著和解之名,而行擴大對立之實,不正當地鞏固自己的既得政權而已。

正義是適時反省,並不畏惡勢力,為公道、公理與公義(mishpat)發聲,而不是轉型正義後,仍被該做一些轉型正義作為而不做的政客,為累積個人及黨派的政治私益,以不見得正義的手段操弄,似乎非再製造血債追討、製造莫須有的仇恨與對立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