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丁路德論貿易與高利貸/ 馬丁路德著/胡業民譯

馬丁路德論貿易與高利貸

馬丁路德(宗教改革家) 著

胡業民 譯

論貿易

神聖的福音,現在已經來光照、斥責和啟示如保羅在羅馬書所講的「暗昧的行為」(羅馬書十三章12 節)。因為它是榮耀的光輝,照亮整個世界,讓人曉得今世的邪惡作為,並指教我們應如何為著神和鄰舍遵行正道。這亦使一些商人覺察到他們從事貿易的詭詐,和目前傷害人的金融作為1,而請求寬恕。用句次經令人畏懼的話說,商人很難說自己沒有犯罪。我認為保羅在提摩太前書所說的,正符合這種例子:「貪財是萬惡之根。」(提摩太前書六章10 節上)而且提摩太前書六章9 節也說:「但那些想要發財的人,就陷在迷惑、落在網羅和許多無知有害的私慾裡,叫人沉在敗壞和滅亡中。」

我設想自己的論述是頗為無力的,因為禍患業已多時,並漫延到各個領域;而且這些了解福音的人,很可能是以輕省、外表現象來評估自己公正與否,而非根據自己的良心。無論如何,我已被請求2 來斥責這些金融罪惡,予以揭發,雖然大多數人不做此想,但至少可幫助一些人脫離貪婪的網羅。或者商人中有些是屬基督的,會願意跟主同處貧乏,甚於與撒但同享富有。正如詩篇三十七篇16 節所稱:「一個義人所有的雖少,強過許多惡人的富餘。」為著他們的緣故,我們一定要大聲地呼籲。

沒有人否認買賣有其必要性;其既不可免除,就要按基督徒準則來進行,特別是商品是為人們生活必須和福祉跟達到美好目的而生,包括主教買賣牛隻、羊毛、穀物、奶油、牛奶等這些商品。這些都是神恩賜的禮物,從地上出產而在人們中間分配。但是從印度加爾各答外國貿易來的昂貴絲織品、黃金商品和香料3,則只有矯飾,而無他用,只是耗盡土地和人民所有,這在尚有王法4 之地都是難容的。但這個不是我目前寫作撻伐的目的,我乃期望正如過度穿著和宴飲一樣,這些現象將隨金錢耗盡而終止。直到那時之前,所有教訓、勸勉都難奏效。我們必須感受到需要和貧困的痛苦。

神把我們德國人驅趕5 到一個地步,讓我們必須出賣金銀到外地,使其餘地方發達,自己則淪為乞丐。6 如果德國令英格蘭保有其錦衣,7 英格蘭賺取黃金的數量會減慢;如果德國令葡萄牙少運香料,8 葡萄牙的黃金會減少。數數看僅一個法蘭克福展覽9,從德國便不必要和毫無理由地支付多少金錢10出去。令人稱奇的是惡者充斥德國全境。法蘭克福弄到金銀耗盡的地步,縱使各種農產金銀都在這裡,但都外流出去了。如果那個洞可以填補,我們便不會聽到被債務壓垮的悲鳴聲不絕與耳、金錢化為烏有,而所有的地方、城市皆被利息的重擔11弄得焦頭爛額,為高利貸搾乾。但是,事情就這樣發生,難以挽回。德國人就是德國人,要到事到臨頭才會醒悟。

我們這裡要指責的,是濫用和貿易的罪惡,是所有關切的良心都會在意的。對人們財富的敗壞影響,留給王公主事者依照自己職責去管理它。

首先,所有商人的通例,即主要的格言,為「我要將價錢賣得最高」12 的精打細算,他們認為那是自己的權利。這給予貪婪侵入的機會,而打開了所有邁向地獄的門窗。單單想著「只要利潤滿足貪心,我才不管鄰舍」,即使鄰舍百般吃虧,也要問自己有沒有得到什麼利益;如此無恥的座右銘不但打擊基督徒的仁愛,亦違逆自然法則13。這樣貿易還有什麼良善可言?當此等不義成為座右銘並且支配整個商業活動,還能脫罪嗎?在這個基礎上,貿易變成強盜偷竊別人財物的行為。

一旦在惡棍和貪婪商人眼中,人們極需他的商品,或者窮人非買不可,就會乘人之危抬價占人便宜。他不是計算財物的價值,或他努力及風險的代價,而是別人需求的強度。他發現能否獲得抬價的利益,不在於他要不要賣出去,而在於鄰舍的需要迫不迫切,因此他等機會,否則商品漲不起來。

因著他的貪心,財物價格由人們需求來決定,需要越大,價格越高,因此是鄰舍的需求強度,衡量了財物的價值。告訴我這豈不是非基督徒的行止、和違反人道的作為!這個交易豈不是將窮人的需求都榨乾賣掉了。當他因著需求願意支付較高價格購買必要商品,那是買了自己的需求;這裡出售的,不只是商品本身,而是商品加上深切需求的渴望。依此,當人以「我要將價錢賣得最高」作為準則時,必然產生令人厭惡的後果。道理不是「我要盡可能把商品賣得最貴」,而是「我要賣得接近我所該賣商品的價錢,或者正當公平的價錢。」14因為您的售賣,不應該是單由您內在自我本能或辨識所決定,而缺少法律或限制,猶如您是神而不需感謝任何人。然而,您是在執行一項對鄰舍的買賣啊。這個買賣應該由法律及良知來管轄,不對人產生任何傷害。要做到無害,勝過你個人的利得。但是哪來這樣的商人呢?如果他們以公平和基督的精神來修正這些敗壞的道理,究竟還有多少商人和貿易能殘存下來!

您如果問:「那麼我該賣多少價錢呢?」「我應達到怎樣的公平和正當,才不算是向鄰舍多取呢?」回答是:「沒有一個寫下來或說出來的定則可以用來管理這事;也不可能執行固定每一種商品的價格,須常常隨時調升或調降之。原因是商品各個不同,運送遠近不同,製造費用也不同。這樣看來,每個條件都不一樣,沒有固定的決定因素,沒有指定的同一城市商品的來源,因此無法產生相同的生產成本。同樣的商品、同樣城市的生產、同樣的運送路徑,亦很可能在前、後年成本大不相同,因為氣候因素、路況變壞,或者其他原因增加了成本。此時,商人在其商品銷售上獲得較高的利潤,以補償他的成本、麻煩、勞力及風險,是公平合理的事情。甚至一個農場工人,都需要食物來支付其付出的勞力。誰該是勞而不獲?路加福音十章7 節中說:「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

為了不使這問題完全無解,最好有個主管當局,聰明而誠實地評估各個商品的成本,包括酒、魚、麵包等,15 並設定足夠支持商人生活所需的價格。但是我們德國人,忙著吃喝跳舞,16 沒時間搞這套法規規矩。因為這個條例不屬可行,退而求其次,便是讓商品在買賣市場或者就地銷售上訂出價格。此時我們遵守一句箴言:「跟著群眾走,不致迷失。」17 任何此種交易所獲得的利潤,我都認為是誠實且合宜的,因為這裡總是有遭受商品損壞,或費用支出增加的風險,要有超額利潤談何容易?

當商品的價格不是以法規習俗來設定時,您必須自己訂價,沒有任何指令,由您的良心定奪,所以要謹慎,不向鄰舍多要,追求中庸而非貪婪的生活。有人想為利潤設個上限,就是所有商品以不超過商品價格的一半設限,有的是價格的三分之一,或等等。以上沒有一個方法是確定或是安全有保障的,除非有暫時的主管當局以法律形式頒布,他們的訂定才是穩妥的。因此,人們必須持定在貿易中以追求必要生活無虞為己足,同時必須懂得計算所會發生的成本、麻煩、勞力及風險,用此基礎來調整價格,使得所投入的麻煩和勞力獲得償付。

我不要求每一個良心都過分一絲不苟,或為達到極為精準的利潤,拿捏到了極點,而被捆綁在這件計算上面。您不可能達到利潤和投入麻煩及勞力付出相等,那樣絕對精準的地步。雖然貿易的本質是難以準確地計算,但是一個努力追求公平價格的良心已然足夠。在這個例子中,聰明人的格言說得好:「商人很難沒有罪行,善於貿易者唇舌難避邪惡。」(次經便西拉智訓二十六章29 節)如果在小玩意上不經意地、非故意地取了太多利潤,則在以主禱文禱告說「赦免我們的過犯」時,拋棄這個想法。畢竟沒有人的生命是無罪的,況且總是會有所賺的錢不及所付出的勞力和辛苦代價的時候。將超過的利潤放在天平上的計算上,以平衡未來要承擔的損失吧!18

例如人有100 基爾德19 的一年營業額,商人在扣除他一切支出成本,包括麻煩、勞力和風險的利益之後,還多賺了1至3 個基爾德的超額利潤;我認為這些生意計算的誤差,是無可避免的,特別是一年之久的生意往來。人的良心不必老是背負這樣的重擔,而是帶到神面前,如主禱文中所講的是為另一不可避免的過犯(經常纏繞我們),而把這件事情交給神。這個不是惡毒或者貪婪,而是事情的本質和職業的必然,使人有這種失誤。我所談的是善良和敬畏神的人,他們絕對無心做錯事。正如在婚姻的關係中,很難沒有瑕疵罪失,因為是必然存在,神會忽略它,因為亦別無他法。20

在營業和勞力的付出上決定獲取的利潤,除了以個人所有投入的時間和勞動量,並以同樣工作在別處勞動所可能獲得一天的工資為基準來計算外,別無更好的法子。在這個基礎上計算用了多少天來做成這個商品,以及帶到市場上需要多少勞力及風險。所需要的勞動愈多,支付的回報當然愈大;這是給經營者最精確、最好、最確實的忠告和指引方向。21 讓不贊同的人,來自我改進它。我的認知(正如所言)是「工人的得工價是應當的」(路加福音十章7 節),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九章7 節也說:「有誰當兵自備糧餉呢?有誰栽葡萄園不吃園裡的果子呢?有誰牧養牛羊不吃牛羊的奶呢?」如果人有更好的計算方法,可以改進它。

其次,一個在商界和世俗裡散布的習俗,成為常犯的錯誤,就是一個人執業,造成別人作保。22 雖然開業似乎沒錯,好像還是從愛的德性發展而來;但是它毀壞好些人,並造成難以挽回的傷害。所羅門王常常禁止並斥責它,在箴言六章1 至5 節說:「我兒,你若為朋友作保,替外人擊掌,你就被口中的話語纏住,被嘴裡的言語捉住。我兒,你既落在朋友手中,就當這樣行才可救自己:你要自卑,去懇求你的朋友。不要容你的眼睛睡覺;不要容你的眼皮打盹。要救自己,如鹿脫離獵戶的手,如鳥脫離捕鳥人的手。」

我們看到聖經中聰明的君王何等強烈地限制人們彼此作保的行為。23 德國的諺語也同意他,說:「作保人要受到絞刑。」24 被逮著的人就要為替人作保付出代價,因為他匆忙之間愚昧地為人作保。因此依據聖經頒布,人們不可彼此作保,除非他有能力並知道要由自己全盤支付債務。現在看來十分奇怪,這個作保要求是錯誤而被譴責的,即使許多人已經從經驗中學會那是一件愚昧的事情,並會造成一連串令人憂心的後果。為什麼要被斥責,且聽詳述如下。

為人作保實為傲慢的行為,其不得體係因其放肆地侵犯了神的工作。首先,聖經命令我們除了神以外,不要依靠信賴任何人。因為正如聖經和每日經驗所教導的,人的本質是墮落的、徒然的、欺詐的和不可靠的。一個作保的人,卻是寄託在對一個人的信任上,而將生命財產放在一個錯誤和不安的基礎上。當對方跌倒、失敗和毀壞時,他便要付出代價。

其次,作保是相信自己,把自己當作神祇(任何人依靠並相信的對象即是神)。25 但是他自己的生命和產業,卻絲毫不會比被他作保的人更加安穩和確定。所有事情都在神的手中,神不容許我們有絲毫掌控未來的權力,也不允許我們有任何時刻的確切和安全穩妥。自認可作保的人,是做了非基督徒的行為;他會付出代價,因為他立誓言並承諾了非他自己、非他能力所及,而是單單在神手裡的事情。

在創世記四十四、四十五章中記載,年長的猶大如何為弟弟便雅憫在父親雅各面前作保,允諾要平安帶回弟弟,否則便永遠擔罪(參考創世記四十三章8~9 節)。神懲罰了這種擔保,導致他慌惶和不能帶回便雅憫的失敗,一直到他完全擔罪的求情,更單在恩典中得到釋放為止(參考創世記四十四章14~34 節)。他是罪有應得,因為根本不必為明天的生命財產做擔保。他們不敬畏神的行為,好似自己是生命財產的主宰,只要憑己意行事,這些都在自己的手中。這全是沒有信心的結果。這正是雅各書第四章所指責的傲慢自負的人:「嗐!你們有話說:『今天明天我們要往某城裡去,在那裡住一年,做買賣得利。』其實明天如何,你們還不知道。你們的生命是什麼呢?你們原來是一片雲霧,出現少時就不見了。你們只當說:『主若願意,我們就可以活著,也可以做這事,或做那事。』現今你們竟以張狂誇口。」(雅各書四章13∼16 節上)。

另外,神在聖經好多別的地方咒詛推測未來、但不顧念神的態度。如路加福音十二章16 至21 節中,有個財主那年田產豐富,想把倉房拆了,另蓋更大的,好收藏一切的糧食和財物,並對他的靈魂說:「靈魂哪,你有許多財物積存,可作多年的費用,只管安安逸逸地吃喝快樂吧!」神卻對他說:「無知的人哪,今夜必要你的靈魂;你所預備的要歸誰呢?」凡為自己積財,在神面前卻不富足的,也是這樣。使徒行傳一章7節也指出:「父憑著自己的權柄所定的時候、日期,不是你們可以知道的。」而箴言二十七章1 節說:「不要為明日自誇,因為一日要生何事,你尚且不能知道。」因此神在主禱文中吩咐我們,祈求的飲食不超過一天日用的份量(參考馬太福音六章11 節),好教我們的生活舉止充滿敬畏,了解到自己無法以生命或財產自恃,而需等待領受神所供應的東西,這就是真信心。而的確我們每天在許多事上看到神的作為,不管喜歡與否,事情就都成就了。

所羅門在整卷傳道書中教導我們這件事實,指出除了神帶來的恩賜,所有人的作為與臆測全都是虛幻無益,只有勞苦禍害,所以人要敬畏神,在現況中滿足和喜樂。26 神與忘記神、不信神的假設與自信為敵,因此,祂反對一切自滿的事情,讓人失足跌倒,在沒有人知道的日子時辰,奪去人的生命和財產(參考馬太福音二十四章50 節)。而無神的人,如詩篇五十五篇23 節所說,其該活的生命減半,意外終結了他正經營的一切,亦如約伯記在許多地方所陳明的一樣。27

或者人們會問:「如果作保是不適宜的,那麼人們將如何經營生意呢?許多在前的人要受限制而落後到後頭去了。」回答是:我曾在別處說過,28 基督徒有四種與人交易外在物資的方式。第一種方式,29 是讓人偷竊搶奪我們的財產,像馬太福音五章所言:「有人⋯⋯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30 而不求返還。這個交易方式在商人中不會發生,亦沒有教導所有會眾,而只是讓教士和完全人有此良善的想法和作為諮詢之用31,雖然商人不會注意到此事,但是真正的基督徒看到了,因為他們知道天上的父保證且應允日用的飲食(參考馬太福音六章11 節)。如果人們都能如此行,那麼所有生意上的濫用都將得以免除,而大批的人不再作商人,因為理性和人的本質會消除,而迴避了最大的可能風險和這種傷害。

第二種方式,32 是自由地各取所需,一如基督在馬太福音和路加福音的教導(參考馬太福音五章42 節;路加福音六章30 節)。這也是崇高的基督徒準則,也是人們難以施行的。這個方式如果落實了,也會減少商人和貿易的職業。因為如此行的人是緊繫於天國,仰望神的供應,而不依靠自己的資源和財富,即便是櫥櫃空空,也曉得神要供應他,因為他知道神向約書亞所說的至今不變:「我必不撇下你,也不丟棄你。」(約書亞記一章5 節)33 但那是世上真正稀有的基督徒,是世人及世界本質所不會留意的。

第三種方式是借予。34 我給出我的財產,直到對方償還我;但是,即使拿不回來,我仍然出借。基督在路加福音六章35 節中這樣定義它:「並要借給人不指望償還。」即使是自由出借,也要有拿不回來的意識。有機會拿回來,則接受它,若無,則當作禮物送給人。根據聖經給或借只有一個界限,給予是不要求償還,而借出是要償還—如果還得回來,但是包括變成禮物的風險。如果出借是要求所償還的要更多、更好,這個借貸是個公然要被斥責的高利貸,35 因為縱然只是要求追回等值所借出的,也不是基督徒的行為。第三種模式(在我看來),是一崇高的基督徒作為;而世間很少有這樣的行為。如果這個模式被廣泛實行的話,各種貿易也會減少,並且最後消失無蹤。

這三種交換物品的方式,所顯示的樣式,都不是倚靠未來,不是相信任何個人或自己,而是單單仰望神。這裡所有的交換都是以現金來進行,36 依循雅各的教導:「主若願意,我們就可以⋯⋯。」(雅各書四章15 節)因為這裡接觸的是不可信任且會失敗的人;我們自願給出金錢,或承擔可能遭遇的出借損失。

現在人要問說:「那樣誰能得救呢?那裡又能找得到基督徒呢?當世界沒有貿易的時候,為什麼每個人的財產都被取走、借光,大門被隨處可遇惡人、好吃懶惰者撬開,隨時以謊言和欺騙來騙去所有的東西?」回答是,我早已說過基督徒在世上極為少數,這是何以世界需要一個暫時嚴厲又限制人的政府,強迫限制頑劣分子不作宵小和強盜,並使人們償還向別人所借貸的錢財。(雖然基督徒並不要求或期望償還)。政府成為必要的組織,使得世界不變成荒漠、平安不喪失、而人們的貿易和社會不會遭到徹底的損害。如果只有用福音來「管理」世界,而不用各種法律來駕馭、導正頑劣者,和用強制措施要求及允許人們去做該做的事,以上的事情都會發生。為了這個緣故,我們必須要有安全的道路、平安的城市、落實法令在土地上,讓劍對違法者迅速揮舞,一如保羅在羅馬書十三章4 節所教導的。因為這是神的旨意,讓所有的非基督徒被管理、不犯過錯;至少不是除罪的。不要存有世界不流血就可以被管理的想法,暫時的劍是必然也應該染血的,因為世界必然會是邪惡的。劍代表神的杖和報復。但是以上的內容我在《暫時的權威》37 一小冊中,已經充分說明了。

基督徒之間所發生的借予應是件好事,因為每一個借貸者都抱著償還的心願,而每一個出借人都懷著,假設對方無法償還,則不必償還的心態。基督徒互為兄弟,彼此不會棄絕對方;也不至於閒懶無恥地不工作而依賴別人的財富和勞力,懶惰地消費別人的物品。但是當人們不是基督徒時,那暫時的政權便要強制要求償還所借的。但當暫時的政權忽略而不強制償還時,基督徒則要容忍這種強奪,如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六章7節所說:「為什麼不情願受欺呢?為什麼不情願吃虧呢?」但是你可以規勸、堅持和對非基督徒做出該做的;對方可能不留心,因為他們不是基督徒,也與基督的教訓無關。

你應該感到舒適可行才對。實際上你不必責備自己,可以以剩餘及必須品以外的東西來進行出借,正如耶穌所說關於施捨的話:「凡有的就給」38 十分清楚。如果有人向你所借的金額大到無法償還,足以毀壞自己的程度,你無法和自用分開,你便不必予以借貸。最大最優先的是提供妻子、兒女和僕婢的需要;你不可從該給他們的東西拿出來借給人。最好的依循準則是:所借款項太龐大,則果敢借出一些一次拿得出來的部分,或者根據意願給出,但承擔拿不回來風險的額度來出借。施洗約翰不是說「有一件衣服的給人」而是「有兩件衣裳的,就分給那沒有的;有食物的,也當這樣行。」(路加福音三章11 節)

第四個交換商品的方式,39 是經由買賣,用現金或物物交換。用這種交易方式的人,腦海中除了神以外,不可依靠未來的任何計畫,並且因為是與人交易,曉得人會失敗和撒謊。因此,最好的建議是:任何買賣都不要用信用或質押來進行,而是以現金銷售。如果涉及出借,請借給基督徒,否則抱持承擔沒有償還的損失,並且不超過所能自願拿出的程度,是自用之外能拿出的部分。如果暫時的政府法令無法幫助拿回借款,則任其損失。讓他從為人作保一事中覺醒,讓他學習給出他所能給予的功課。這種人是真基督徒商人;神不會撇棄他,因他將所有產業交託給神,並心存歡喜地與不信實的鄰舍中往來並承擔風險。

如果這個世界沒有所謂的高利貸,如果聖經的自由借貸方式在實際生活中普遍施行,如果只有現金和手邊製成的商品進行交換,則最大、又最傷害人的危難和錯繆,以及貿易和商業的瑕疵,便不會產生了。人們從事各種商業企業活動就容易勝任得多,而其他貿易的罪惡亦容易被防制。如果沒有高利貸的現象,這種借貸又沒有風險,許多人應可以維持粗茶淡飯的情況,並滿足於合理的生活條件;然而現在卻落入必須日夜忙碌到精疲力盡的地步,仰賴借貸和持續的高利貸過活。這是為什麼現在大家都想從商來發達的緣故。從這個基幹上發生無以計數的危險、敗壞的機制和黑暗的勾當,如今都變成商人之間常見的事情。商業中間的好多事情,讓我都放棄了它還有被導正之希望。那裡充斥著各種邪惡和詭計,使得長期來看,其系統必不能夠支撐自己,而會在內在敗壞的重壓下自行崩潰。

在前面我已經說過,關於如此巨大、敗壞、廣泛的貿易和商業行徑,我要對每個人提供警告和指引。如果每個人都按照儘可能最貴的原則來交易商品,而我們都容忍和接受,並接受出借現實,強制同意以高利貸來貸放;但又企圖教導人要以基督徒的樣式去經營,並維持良好而清潔的基督徒良心,那就像是教導人從錯誤之事中去分辨是非好壞,又如同要人尊祟聖經,但又否定聖經。這裡有三個錯繆:一是每個人儘可能貴賣,二、借錢狀態,三、實行高利貸。這就像三個噴泉,會湧流出巨大的憎惡、不義和低下狡詐欺騙的大河來。想要堵住河水泛濫,卻不擋住源頭,是徒費精神和勞力的。

我要指出自身的觀察,和有心人陳述的詐欺和惡行的實際情形,讓每個人了解,並使人的良心在貿易和該予以衡量的諸惡行中發揮提醒功用,我曾訂定設置的規章與原則,是何等的必要。這些事無法一一列舉。上面提到的三種錯繆,是一切邪惡的噴泉源頭,對貪婪、詭詐、狡猾和自利的本質大開門窗;呼吸的狹小空間都被佔有;給予各種詐術和奸計暢行無阻的機會和力量;各種詭計每日都在推陳出新;貪婪惡臭,好比當代新的諾亞洪水所淹沒的各處、充斥浸泡的地方一樣。

首先,就是有些人利用期貨,以信用貸放去銷售,以獲取高價和收益,而不用現金做買賣,對這樣的行為他們的良心毫無不安。實際上,很多人已不做現金的買賣,而專注於期貨的計算,為要獲取更大的利潤。這種交易方式基本上是違反神的話語,違背理智和任何角度的公平正義,是從極端的放縱和貪婪產生的,是得罪鄰舍的罪行,不顧念鄰舍的損失,只想偷搶鄰舍的一種行為。賣主不是追求一個合理的生活,而是滿足自己對利潤的貪求。而根據神聖的法則40,他尋找時機售賣未來財貨的價格,不可以高於現金實物買賣的價格。

再者,賣方用高於一般市價或尋常貿易的價格賣出他的商品;他們提高商品的價格,乃因知道那個國家地區缺貨,或快要供應不足,人們確有必須的需求。這是貪婪欺詐的雙眼,看到鄰舍的需求,卻無滿足鄰舍之心,只以鄰舍為犧牲,獲取自己最大的利益。所有這些人都在顯示其偷竊、搶奪和高利貸的本質。

還有,有人更將一城市或國家的商品或財貨購買一空,好控制全盤的商品,然後鎖定或調高價格,儘可能高價賣出。到此,我所說的是,41 人按照他所願、所能的最高價格出售,這法則是錯誤且違反基督教的準則。更惡劣的則是,人們以購買幾乎所有市面上的商品來達成這個目的。甚至在帝國和世俗法令,都認為這是「壟斷」42,而予以禁止。這種自私求利的貿易,在國家和城市都不被允許。王公主子們如果負責的話,都要懲罰禁止這種行為。此等行止就像是認為神的創造和上天的財貨,只是給他們而已,他們似乎可以任意奪取他人的東西,並可隨意選擇價格來訂價。

如果有人要引用創世記四十一章48 至57 節及四十七章13 至26 節,來強辯約瑟怎樣搜集全國的穀物,並在後來的飢荒,埃及法老王用它來換取所有的銀子、牛羊、土地和人民,使一切屬他所有,也正是壟斷和逐利行為。43 但這裡答案是:約瑟的交易不是壟斷行為,而是依照那國家的常規和誠實的買賣。因為他在豐年沒有阻擋他人進行買賣,而是因神給他的智慧,讓他在人們沒有積存的時候,替王在七年中積蓄糧食。聖經經文沒有說他自己購買糧食,而是存糧在法老王的城市裡(參考創世記四十一章48 節)。別人不這麼做,是他們的損失。一般人通常耗盡所有,而未替將來突發狀況做準備;有時則是人們已無多餘可供積存。

今天我們依然看到同樣的情形。王公或者城市沒有為全民的福祉來預備積蓄,一般人民手中的積存又更少或沒有。他們年復一年吃盡所有的收入。這種累積不是自利或壟斷,而是基督徒為社群和他人利益之良好且妥當的先見之明。這不像商人那樣汲汲營營為自己追求利益,而是從商場和每年收益中保留一些積存;其他人或者不願意或者不能夠在日常需要之外,再累積任何剩餘。還有,聖經沒有說約瑟積存的目的,是要在未來高價出售,他不是為貪婪,而是如創世記四十一章36 節所言,乃是為讓百姓不致餓死。但是貪婪的商人,總是儘可能的爭取自利賣得最貴,不管地上人們的死活。

約瑟用這個方法為法老王獲得銀子、牛羊和所有的土地,而不是無條件地給予他們,不像是基督徒的行為,也似乎沒有遵從基督的愛的教導(參考馬太福音五章42 節;路加福音六章30~31 節)。但是他的做法是合宜的,因為約瑟是為暫時的地上政權做治理工作。我曾經教導過,因為世人是惡的,世界不必也不能根據福音和神的愛來治理,而需嚴格的法令和佩劍的力量。它不接受福音或者愛,而只能按管理的力量所規範之意志來行動。否則,若只有愛來指導,每個人都會任意以他人的勞力來吃、喝享用生活,無人會幹活了。實際上,每個人將會奪取別人之物,在如此之狀態下,將彼此傷害,無人能存活。44

約瑟是正確的,因為神也是這樣安排,讓他按照當時的公平價錢來買進所有的,而根據暫時的法律,讓人們留下所能保留的,而將自己和所有的一切賣給約瑟。在任何國家,都常會有個嚴格的政府,依法人和財貨都是可以買賣的。並且約瑟是一位正直和屬神的人,45 不讓窮人因飢荒而死亡;誠如創世記四十一章36 節所描述的,他以法老王暫時的法律與政府來管理,以積聚、出售和分配穀物,來增進土地和其上人們的福祉。因此,信實的約瑟跟敗壞、自利的商人的行止猶如天地之別。我們回來談論商人的諸多詭計。

有些人當看到別人有同樣的商品,而自己不能以壟斷獲取利潤時,就將自己產品以惡劣低價販賣,使人無法與之競爭,迫使他們退出銷售,或按競價販賣,直到破產為止。如此,貪婪者終再壟斷了商品。這等類不能稱為是人或住在人群之中,甚至不值得告誡或教導,因為他們妒忌貪婪,是如此的囂張無恥,以害己來害人,以求全盤通吃。暫時的當局如沒收其所有,並把他們驅逐出境,也屬正確的作為。雖然長久以來很少提到這種處置,但是我要涵蓋這些行為,好讓人們了解生意和商業中,可能存在多大的惡行,而叫每個人清楚知道世間的種種行為,以保護他們不受惡行的危害。

另一大宗苛刻的買賣生意往來,是手邊沒有貨、商品,而賣空允諾未來交運的操作。它是這樣操作的:有人從老遠來找我,問我有沒有某個商品可供販賣。我即使手上無貨,仍然允諾兩、三天後交貨,並敲定10 或11 塊錢(基爾德)的價錢,否則我只能賣不到9 塊錢。於是我去先前熟知的地方買貨,買價遠低於我的賣價。因此我是用對方的錢做生意,沒有風險、麻煩或勞力付出,就大賺了一筆。這即近乎買空賣空,用別人的錢和財貨,不必梯山航海之勞累。46

另外一種買空賣空是這樣,當商人累積了資金,便不再自己冒險在陸上或航海商旅,而將自身安頓在某個大城市裡。當他聽到某商人缺乏資金,其信用被債權人所迫,他才請個代理人出面,代表他用8 塊錢買下值10 塊錢的商品。如果這個出價被拒絕,他再找別人出價6 塊、7 塊。困窘賣方開始為其商品跌價而恐慌,轉而接受原來8 塊的出價,以便獲取現金,免得遭受更多損失。需錢孔急的商人亦可能以商品主動尋找資金霸氣十足的金主,來換取現金,以解決債務危機。此等金主操控談判力量,總會獲得相當低的進貨價格;然後依其意願訂價銷售出去。此類金融貸放者,被稱為「割喉者」47,但是他們稱得上是精明出色的人。

這裡還有一個自私的利益追逐情況:三、四個商人壟斷一、兩種別人控制不到的商品,但不是為了銷售。當他們看到有東西的價格因戰爭、飢荒而有持續上漲空間,就聯手且傳出那東西是搶手貨的風聲,出售者極為有限。如果任何人有貨在手,他們就傾全力買光這種商品。當他們壟斷了商品,便安排這樣的協議:因為市場上已看不到這件東西,便要按某特定的高價出售,凡欲降價者,必先受罰等情事。

就我所知,這種操作主要是英國商人,特別是在英格蘭或倫敦布匹銷售上。為這種貿易,有個公會組織,像市級公會一樣,所有英國人或銷售英倫布匹的,都要遵守,否則罰錢。公會決定他們布匹的訂價,何時、何地人們可以進行交易,何時不行。公會的負責人稱為「督察長官」,地位僅次於王公。48請看他們是如何貪婪、膽大妄為!

再一次,我必須報告這個小詭計:我用放帳半年來銷售胡椒一類東西,對方一定快快再度售出以週轉現金。我自己或者派個代表來向他購買貨品,付之以現金;但是他用放帳跟我買時是12 元,我則以8 元出價買回,一般市場則是10 元。如此,我以低於市價兩元買它,而對方曾以高於市價兩元向我買進。我這樣來回買賣獲利,只因他要現金來維持其信用週轉,否則他將面臨信用破產,爾後再無人會放帳借錢給他。

人們藉別人放帳超過他實際支付能力(如有人只值200元能力的,卻進行5、6 百元的交易),來操作借貸。49 如果這些欠債者不能還錢給我,我便不能償還借我信用的人;禍害愈來愈厲害,當我進行這種金融借債,眼見一個接一個損失,直到後來見到絞刑刑罰當前,不是潛逃就是被抓入獄為止。所以評量結果,我向債主說好說歹,表明償債意願。同時,我大量向外以別人放帳方式儘量進貨,以求變成現金;或者以預期支票交換現金;或者儘量借貸。當最有利於我的時機來臨時,或者債主索債甚殷,我便將把門一關,逃之夭夭,躲藏修道院中,50 自以為享受盜賊一般的無虞。我的債主因知我未逃離國家而欣喜,書面容許三分之一或者一半的債務減免,只要我同意在未來兩、三年還錢。一個用如此方法賺到2、3 千元潛逃的人,51 現在安然回到家園,比他本分三、四年奔波所得還多。

如果發現情況不利自身,而必須潛逃時,我只要到皇帝法庭或是總督那裡,花上一兩百基爾德,稱我因為遭受大損失而獲得皇室頒發的保證二、三年緩刑文件52。這個准件使人偽裝善良好人,但他們卻是無賴的騙子。

另一個詐欺,在貿易經營裡面成了慣而不怪現象。一個市民在商人那邊存六年2 千基爾德元。商人用品這個本錢,不管盈虧,每年給付2 千元的定額年金。多賺的數字歸屬商人,沒有賺錢也得支付年租。這樣看來,市民提供商人好大的服務,後者預計每年將有至少兩千的進項,有300 元的報酬。而商人也提供了市民大好的服務,否則他的錢會閒置不用,沒有收益。這個通行的操作是錯誤的,是事實的高利貸,我在論高利貸一文中有充分的論述。53

我必須一一更明顯地闡述何以這種欺騙性的借貸會產生種種不幸。有些人看到一個買家不牢靠,有還款危機時,機巧地找個第三人出面用100 元(基爾德)左右買下他所有的商品產品,並且教這位第三者在買下他所有商品之後給他現金,或者轉移此機會給欠你錢的人。當你取得貨品以後,將該商人帶過來,好似我欠你錢一樣,裝作不知道我原是他原來的借債主。我該付你錢的,此時互相抵銷,我取貨後一毛都不用付他了。這個叫做金融操作!54 它讓窮人和可能向他借債的人完全破產。但是這個情況,絕非屬基督徒的借貸關係。

再者,這種人善於在某地、某情況下儲藏大量財貨,待價而沽。他們把胡椒、薑和番紅花儲藏在陰間地窖裡,以不失重量。羊毛產品、絲織品、貂皮皮草等,則置放於昏暗處或不與外界接觸的店裡。這是習以為常之事,因每種商品都有其需要的氣溫條件。此些無甚建樹,就是佔點買方的便宜,不管是以體質或者重量計算皆然。他們還曉得怎樣上些人造顏色來美化商品,或將好看貨色放置在表面、頭尾,差勁的夾雜在中間。此類欺矇沒完沒了;沒有商人肯在看不見、摸不著的地方相信彼此。

現在商人們為其高尚的行止或者盜賊作為大聲嚷嚷,抱怨所經營的交易都是承擔著很大的風險,遭遇的困苦包括下監牢、被鞭打、強遭徵稅、被搶奪等55。如果他們是為正義而忍受以上一切苦難,則商人必都要因此當聖人了。真正來講,他們有些人是因行神眼中的不義而受苦,包括他為別人受苦,因是他與該人一起合夥,而因別人的罪過付上代價。然而這些商人在世上所行之不屬基督教和重大不義的盜竊行為,甚至彼此侵軋,使得人不禁懷疑是神讓這巨大和不義所得的財富,遭到損失或被人竊盜,甚至使商人被打傷,下到監裡。神是執行公義的,如詩篇十一篇4 至7 節祂還被稱頌是公義的審判官。

現在我還要為響馬和劫匪的竊奪亂象說項,因為這是王公的責任,要為好人、壞人都享受安全的道路負責。而且他們有責任行使官府的職責,處罰不義的商人行為,阻止那些可恥的剝皮行徑。正因為王公不如此懲罰,神使用騎士盜匪來替天行道,對付為敵的惡者,一如神曾在埃及所行的災難懲罰一樣(參考出埃及記七至十二章),包括消除邪惡充斥的世界,或為毀壞仇敵。利用惡人擊打惡人,沒有讓人知曉何以騎士比商人56 更不具有盜匪模樣。前者是天天欺盜百姓,而後者騎士則一年偷盜一兩回。

對那些貿易公司我可有好些話要講,但是整個主體就是貪婪的無底洞和敗德,以致不容良心對它有議論的空間。誰會愚笨到一個地步,看不出這些公司純屬壟斷勾當?甚至異教徒政權法律都禁止他們57 公然猖狂地傷害整個世界,更毋庸說上天的權利和基督教律法了。他們控制所有商品,任意而行,毫不掩飾上面所講的種種詭詐。他們任意調升價格或降價。他們壓迫並毀壞小本生意人,像似以矛槍刺殺水中魚兒,又像似他們是超越神所造之人的主公,完全不受律法、信德、及愛心要求的約束。

這就產生了類如全世界香料控制在彼等手中,只能依其所訂價格買賣,又隨時領導變化調整價格。今年抬高生薑價格,明年抬高番紅花價格;或者相反為之。結果是全都一樣58:只有他們不遭任何損失、傷害或風險。如果生薑腐壞或其將有所損失,他們在番紅花交易上補足之,反之亦然,以穩住其利潤。這都違反了自然秩序,不只是商品如此,而且涵蓋所有暫時財貨。神的旨意是讓人存有風險和不確定性;但是他們在處理不安全、不確定和易腐爛的東西上,掌握安全、穩定和持續性的利潤;普世都被吸乾,所有的錢都沈積、漂流到他們的口袋去。

一個人極短期內可以致富達到富可敵國,買下整個王公國家59 的實力,這是正當的嗎?是符合神旨意的嗎?他們如此做買賣,讓別人都承擔損失風險,年年時賺時虧,他們則包贏不輸,累積利潤卻以鄰為壑。此等人很快地盜取舉世財富也不足為奇,且短期現賺小錢勝過長久不確定的大錢。然而這些公司對於用人們短暫不安的小錢,來營造長期穩定的大錢,更毫不手軟。難怪人為王公,我為乞丐?

國王君主必須看重此事,並以法律來自我約束。但我聽到他們自己都沾了邊,60 而以賽亞的話語「官長居心悖逆,與盜賊作伴」(以賽亞書一章23 節)應驗了,他們對竊盜者誅,卻是竊國、世界者侯,所謂「大盜處死小偷」諺語61 便是。如羅馬元老院加圖說過,「小偷死於地牢一隅,大盜穿金戴銀風光國外」。62 神最後當怎麼審判?他要按照透過以西結先知所講的:「人怎樣將銀、銅、鐵、鉛、錫聚在爐中,吹火鎔化;照樣,我也要發怒氣和忿怒,將你們聚集放在城中,鎔化你們。」(以西結書二十二章20 節)不再有任何王公、商人。我恐怕這個審判時辰已經到了門口了。我們不論貴賤是非,至終不改,同樣,天父也絕不會對有罪的不予懲罰。

這就是為什麼沒有人需懷疑,做商人的不會有好良心這個道理。我只有一個答覆:滾!他們改不了的。如果貿易公司要存在,一定不留正直誠實,如果正直誠實存留,貿易公司一定要受懲罰。睡床太小,以賽亞說,一定擠掉一個,被子太小,只可罩住一位。「原來,床榻短,使人不能舒身;被窩窄,使人不能遮體。」(以賽亞書二十八章20 節)

這時我知道我這本書,將會被錯用;63 或者他們會棄之風中,落地無聲。但是錯不在我,因我已盡了言責,指出神在祂和杖罰來臨時,我們要承擔的重罰是何等地大。如果我能幫助一個單純的靈魂,脫離貪婪的網羅,就不致徒勞無功。無論如何,我認為(如以上所講)64,這事發展到如今,已經是又巨大、又繁重,沒有辦法搬動得了,人們最後只好放棄。

最後,讓每個人檢視他自己,不必到我這邊來討好我或請求任何幫助,也不要有人開始惱怒和傷害我。這是由你自己來裁奪的事,而不是由我判定。祈求神光照並加添力量給那些按祂旨意行道的人。阿們。

論高利貸65

首先要知道( 如使徒保羅在提摩太後書三章1 節預言),危險的貪婪和高利貸將不只在當代橫行無阻,而且已經尋找到一些藉口,能在公平交易的偽裝下自由實行其詭詐。他們肆意而行,致使我們的福音已毫無攔阻之力量。故在此危急時刻,每個人都必須警覺,以適當的判斷力來從事商品的交易,竭力注意我們主基督的聖言教訓。

其次,有三種不同的程度和方式,66 來公平、正義地處理我們俗世的物品。第一種層次,是67 如果有人強制佔有我們一些物品,我們不但任由他拿去,放棄那件財貨,而且還準備讓他獲取更多。我們親愛的主耶穌在馬太福音五章40 節說到:「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這是處置世俗物品最高級的模式。這並不是一些人所說的,我們要把裡衣外衣一起扔掉,而是我們任由外衣被拿掉,不做任何反抗或者不耐,不期望要回來。因為耶穌並不是說「給他裡衣」而是「讓他把裡衣也拿去」。這是基督在大祭司亞拿68 面前被掌摑面頰時所行的(參考約翰福音十八章22 節);他送上另一邊臉頰,甚至雙頰,預備承受更多的掌摑。事實上,在整個受難過程裡,祂從未以惡言、惡行相對報復回去,而是準備承受更多的羞辱。

第三亦為真實的是,他對打他69 的奴僕說:「我若說的不是,你可以指證那不是;我若說的是,你為什麼打我呢?」(約翰福音十八章23 節)許多經學之士對這句經文的了解有偏差,認為耶穌沒有像祂在馬太福音五章39 節教訓人那樣遞上臉頰受打。但是他們未將文字讀對。因為主在講這些話時,沒有威嚇;他沒有報復還擊回去。祂亦不堅拒另一面臉頰的被掌摑。實際上主甚至沒有審斷或怒責那奴僕,而如聖彼得所寫「祂被罵不還口;受害不說威嚇的話,只將自己交託那按公義審判人的主。」(彼得前書二章23 節)祂似乎是在說:「不管是我說的為真,或者你們打得正確,神會鑑察,並且你們要擔負證明之責任。」這正是當撒加利亞要被殺害時所說的「Videat dominus et judicet」(「神要鑑察和審判」)70。基督在彼拉多面前也是一樣,當時祂回答說:「所以,把我交給你的那人罪更重了。」(約翰福音十九章11 節)基督徒要以弟兄般的真誠,舉出對方在神面前的錯誤和要受的神審判,以警告那犯錯的人。你有責任這樣說話:「很好;你拿去我的外衣,和這樣那樣;如果你沒有做錯,則你必須在神面前交代。」你必須這樣做,不是因為你遭遇損失,或者想恐嚇人,而是警告並提醒他逼近的毀滅。如果這樣不能奏效改變他,讓他奪去,不要拿回來。

第四,許多人認為第一種層次並不是每個基督徒都要遵守的誡命,而是讓想要遵守的完全人71 的參考,正如哥林多前書七章25 至28 節關於守童身和處女一樣不是命令。因此,他們認為如果任何人拿回原屬於他的東西,以及用法子抵抗強逼,均是合理的。他們以花邊修飾72 這個觀點,充分地論證這個觀念。首先,他們指出正典(而非民法)記載「Vimvi pellere jura sinunt」73,即是法律容許武力對武力作正當防衛。其次同一來源又指出,俗謂自我防衛,結果均不受懲罰。74 再次,他們引用聖經亞伯拉罕、大衛和更多的例子,寫到懲罰、報復敵人情事。又次,他們帶入理性的考量,認為solve istud(如是解釋):如果那是命令的話,豈不是敗壞的規條,容許盜賊偷取到吾人一無所有,甚至連性命都無所依靠。最後,他們以奧古斯丁的話語來總結,在解釋馬太福音五章40 節「⋯⋯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一段,secundum preparationem animi75 是說自己要打從心底來做它。這是高貴清楚的詮釋,可以加以註解,它實際上不是要求我們以外在的行動送出,而是強調內在出於至誠、預備如此做的心態。似乎我們做了一些心中不情願做的事,但是不管是與否,結果都一樣。

第五,現在有一些突出的主張,卻是扭曲、含混和全然廢止了基督的比喻,及基督的神聖福音跟殉道聖徒的教訓,致使當今短暫世俗的,看起來最屬敬虔的教士屬靈人,實質上是抵擋基督的生命、教訓和福音。結果到處充斥著訟案、爭訟、法官推事、公證人、法學講述人、官方繁文縟節76 等等,像夏天的蒼蠅一樣多,造成基督徒之間好多爭戰流血事件。又因爭訟上訴都在羅馬,77 得花費一大筆錢來進行訴訟;還出現基督徒們此時最大量、最神聖又盛行的行業,都和訴訟有關,這跟神聖、平靜及合乎基督教訓之事,都是抵觸的。這種慘酷遊戲到了一個地步,使得一個貧窮的基督徒,一個曾蒙寶血救贖的人,為著不足道的三、四奧元,到好遠的地方去打官司,78還可能被判決離開妻子、孩子和家庭;但是一些聰慧的子弟,還樂此不疲。因此他們不要落入嘲弄神的律法的地步,否則讓神以羞辱處分那些將祂聖潔話語以“Vim vi repellere licet"轉成黑暗,並任使他們群羊“secundum animi preparationem"。福音似被異教徒持守到一個地步,如到了豺狼和無理性野獸一般,無需基督徒來達到這種情形。

因此,第六,我要做好自己的一份,而且盡量警告別人不要被引導偏離,不管是多麼有學問、權勢、屬靈、多數一面倒地會商,79 所構成的基本局面、多種面貌,讓我們無處可逃。這是一個我們必須遵守的單純誡命,正如基督和祂的門徒已經確認並在生命中彰顯出來。如果當前律法或民法容許以惡報惡,在神看來它們便毫無用處。還有那些事被法律容許呢?它們容許公然嫖妓,即使是違背了神的命令;它們還容許神禁止的惡事,包括罪行、邪惡等等。人們對法律的命令和要求之事已不重視,更不用談明文容許去做,或者不去懲罰的事了;諸如自我防衛在民法上是不被懲罰,但是在神眼中卻是不被稱許的。法庭上進行的訴訟並未被教宗或皇帝所譴責,但是卻被基督和祂的教訓所痛斥。當一些舊約先祖們懲治仇敵時,並非出於他們自己的抉擇,或者不顧神的命令,而是知道神不時地以好壞天使和人來懲罰犯罪者。因此,先祖們並不是為自己報仇或求本身的利益,而是身為順從的神僕人去做應該做的事情;正如基督在福音書中命令教導,我們甚至必須反對父母(參考馬太福音十章35~37 節;路加福音十四章26 節),而父母是我們受命要尊祟的人(參考出埃及記二十章12 節;馬太福音十五章4 節)。這兩個教訓並不衝突,但是低位階的要被高位階的法律所管制。故除非神要您報復或者防衛自己,否則不可造次。

第七,現在神確已經使用今世的佩劍,並加上教會屬靈的能力,還要求這兩個權威單位去懲罰敗壞的人、救助被壓迫的人,正如保羅在羅馬書十三章3 至4 節所教導,以及聖經其他地方,如以賽亞書一章23 至26 節和詩篇八十二篇2 至4 節所教導。這必須做到一個地步,沒有一人會對自己、而只對別人的情境申述抱怨,用兄弟的真誠彼此相愛,告訴主子當局,分辨好壞人物。如此,當局將會以公平、有分寸的方法來懲罰。實際上,受侵害的原告辯論要求並堅持入罪對方,相對另一方亦不放棄,直到攻擊者受到懲處。根據前者的方式,紛爭是在和好的、基督化的、兄弟的愛誼中解決,解決罪行,勝於傷人。這是為什麼聖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六章7 節中,駁斥哥林多教會兄弟間寧可彼此拉去告官,也不願受欺吃虧,而因著他們的不完全,致使教會所輕看的人80 審判他們。他在六章5 節以此叫他們為不完備的知識感到羞恥。同樣地,我們必須容忍那些為今世短暫事務,而提告跟被告的軟弱、不成熟基督徒,我們不敢放棄他們,相信他們仍能改變,一如使徒在好些地方如此教導。81 我們必須告訴他們,這些行為既不符合基督徒的行為,亦非榮耀可誇,只有屬人及屬地的價值,對救贖是個障礙而非幫助。

第八,基督告訴我們這個命令(參考馬太福音五章40節),是為要幫助我們建立平安、清潔及屬天的生活。現今人們主張什麼是屬他們的,並且不願意忍耐別人的不是,其實是不知道平安的道路82,那個道路只有經由受苦才得以逾越,正如不信者透過理智83,而我們是藉著日復一日的經驗而得知。如果要持有和平,一定要有一方保持安靜和受苦。縱然爭吵和訴訟持續好長的一段時間,但如果人開始遵守基督的命令,不被試探離開主道,就必須停止下來,則不該發生的受傷和那些敗壞的事情才有轉機。神的心意是這樣,祂不讓一個最微小的人因遠離教訓,而遭致極大的損失,不管是來自爭訟或者戰爭禍害。再沒有一事比這事更加有價值,就是人為神或者自己在天國的賞賜之緣故,放棄6 至10 基爾德,給他的鄰舍,勝過被迫為撒但效力,而付給法庭、檢察官、書記20、30、40 基爾德的費用。

如此,他損失了今世並永恆的財富,但如果他順服神,他會在今生和永恆裡都充足不缺。這對統領廣大土地的郡主,以付出大筆的軍事支出,來換得小小的利益或特權的事上,常常亦同樣的真確。這是反常的今世智慧,人常用金網來捕魚,84所付出的比所得的利益要大得多。揮霍遠大於所得。

第九,如果神不以聖膏塗抹我們因受到外面之不義而喪失的財物,我們不可能從對世俗財貨的依附中成為聖潔;並且學習到將我們的心思從今世財貨的誤謬中轉移出來,享受平安,並將我們的盼望定睛在肉眼所看不見的永恆事物上面。故倘若有人主張其權益,不按馬太福音五章40 節所說,讓裡衣、外衣被人拿去,則是拒絕了自我聖潔和得見永恆的救恩。神是要藉著對這個命令的遵守,和別人不義的對待,來訓練、驅策我們。甚至於當我們所有的東西都剝除,我們都無理由懼怕神會丟棄我們,不再供應我們那些短暫的物質;正如詩篇三十七篇25 節所寫:「我從前年幼,現在年老,卻未見過義人被棄,也未見過他的後裔討飯。」約伯的例子亦證實,末後所獲得的比先前更多,即使全部所有都被拿去了(參考約伯記四十二章10、12 節)。簡言之,這些命令的目的都是讓我們脫離今世的捆綁,讓吾人渴慕天上。因此我們應該自由且歡樂地接受主信心的勸勉,因為如果祂不透過缺乏,讓我們經歷不義和麻煩,人的心就學不會持守;人會深深地被纏繞在今生的物資,並攀附著物資,結果是滿滿地被飽足,卻輕忽了永恆天上的財貨。

第十,所言種種都是處理世俗財物的第一種層次。那也是最首要的事情;但請注意,它不但會對我們造成損失,且隱藏在人類法規、使用、嗜好、習慣中,還可能令我們一無所有。

現來到第二種層次。85 那是我們自願給予需求和索要的人,而不要求返還。耶穌在馬太福音五章42 節說:「有求你的,就給他。」雖然這個層次比前面來得低些,但對那些擁有俗世遠多於永恆之財富者,仍然是困難痛苦的抉擇;他們對神沒有足夠的信心,不能相信自己能在這個惡劣的世界中照樣生活。他們懼怕,擔心照神的命令施捨給凡有求於他們的人,就會導致自己的生活完全被毀壞、會餓死。他們又如何能真正信靠神,持守到永生?如基督所講:「在最小的事上不義,在大事上也不義。」86 不管如何,他們我行我素,篤定神會拯救他們進入永生。他們甚至以為,自己已經算是完全信靠神了;但是他們卻不願遵守這道促使他們接受訓練,且在今世和永恆的財物中學習信靠神的命令。因此對那些不聽從這個教訓並跟從的人來說,他們絕不會學到相信的功課,並且那些不在今世小事上信靠神的人,將來在來世永恆的大事上也無份。

第十一,這第二種層次實在是小事,甚至在舊約不完全的猶太人,也是這樣的要求。申命記十五章11 節說:「原來那地上的窮人永不斷絕;所以我吩咐你說:『總要向你地上困苦窮乏的弟兄鬆開手。』」更且,同樣地方嚴格地要求,沒有人乞討。申命記十五章4 節下說:「就必在你們中間沒有窮人了。」神在舊約已經給了這個命令,我們現今的基督徒應該更加被約束遵循,使得沒有人乞討,且在持守第一個命令層次上,預備讓人無理地奪去其財物。但是現在好多人以行乞為榮;世人行乞還嫌不夠,聖職人員還把它當做是寶貝屬靈的事來做。87 我這裡不欲與別人爭議此事,但是我認為在新約時代應比猶太人在舊約時代更無行乞之事,才是妥當,我認為屬靈和現世的當局應該妥適地履行他們的職權,除掉所有乞討者的麻袋。88

第十二,在第二種層次中,人們會呈現三樣實行的方式或者習性。第一樣是人向其朋友或有權勢但無需要的人示好獻禮,卻無視於真正需要的人。若能得到這些人的恩賞、回報、友誼,或美好的稱讚,他們便以此讚揚、榮譽、恩典、報酬為自信和滿足。可惜他們無法看到,如果他們是對那些需要的人施與,會有從神而來的極大好處,得到恩典、讚揚和榮耀。耶穌在路加福音十四章12 至14 節,對這些人說:「你擺設午飯或晚飯,不要請你的朋友、弟兄、親屬,和富足的鄰舍,恐怕他們也請你,你就得了報答。你擺設筵席,倒要請那貧窮的、殘廢的、瘸腿的、瞎眼的,你就有福了!因為他們沒有什麼可報答你。到義人復活的時候,你要得著報答。」雖然這個訓誡十分清晰明白,每個讀到的人都曉得該怎麼行,但是我們已經看不到在基督徒中間有任何實踐的例子了。對於做快樂的事情、高生活水平、好的飲食和好禮物贈予人,無須訂定衡量標準和要求限制,惟有人們被呼召成為基督的好子民時,獨獨要完成的事,即眷顧那些有需要的人,卻被忘記了。哦,到那審判的日子,那是何等的懲罰,來懲處該付出善行和給予,但卻毫不關懷、沒有憐憫之心的人!89

第十三,第二樣是拒絕給予他的敵人或反對者。我們敗壞的天然性情中,是很難對那些曾惡待我們的人回報良善。但是這是神給所有人的命令,我們無法逃避。馬太福音五章42 節說:「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路加福音六章30 節說:「凡求你的,就給他。」無分是敵人、對頭,沒有例外。正如主耶穌在路加福音六章32 至35 節跟著解釋:「你們若單愛那愛你們的人,有什麼可酬謝的呢?就是罪人也愛那愛他們的人。你們若善待那善待你們的人,有什麼可酬謝的呢?就是罪人也是這樣行。你們若借給人,指望從他收回,有什麼可酬謝的呢?就是罪人也借給罪人,要如數收回。你們倒要愛仇敵,也要善待他們,並要借給人不指望償還,你們的賞賜就必大了,你們也必作至高者的兒子;因為他恩待那忘恩的和作惡的。」

這整個基督的教訓被人墮落棄置到一個地步,非但不予信守,還將它變成一項不必無條件信從的「勸告」,和處理第一種層次90 的態度一樣。人被邪惡的教師們教導說,不必將苦毒和咒詛人的敵人之八卦牌示91 除去,心中寬恕人就好了。因此他們將基督的命令應用在外在行為上,是依循自己的意念,即使很明顯的,話是這樣說的:要善待(不僅是意念上的善待)敵人。保羅在羅馬書十二章20 節說:「所以,你的仇敵若餓了,就給他吃,若渴了,就給他喝;因為你這樣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那就如羅馬書十二章21 節所講:「你不可為惡所勝,反要以善勝惡。」他要為敵人點燃燒愛。一般錯繆的教訓則是冒出這樣的說法:「我將原諒他,但是不會忘記他。」親愛的基督徒,不是這樣,我們必須原諒且遺忘掉他。因為神正是這樣對待我們,既原諒且遺忘我們的不是。他還把比以前更豐富的恩慈,賜給了我們。

第十四,第三樣態度,是以一種美善、亮麗的形式出現,但卻是對此種施予最大的傷害。談及此事極為嚴肅,因他們都應該是職司教導之人;但這些人自始至終都從未聲言或教導別人這個真理。他們將崇高的施捨、和為神的施與,僅僅限定在奉獻教會、修道院、教堂、聖壇、塔樓、大鐘、風琴、圖畫、造像、彌撒和節慶的銀器和金飾,歌唱,閱讀,遺囑執行,兄弟情誼一類的事上。92 給予被限制在這類的事上,而給予的真實流向,在於誰在指導它,又誰能獲得它。無疑的,順著基督話語的指向,必然是單純的;百千個聖壇或祈禱儀式,都無法令一個人去供應幾個窮人一餐,或者有助於一個家庭的需用。

人們的發明,但卻不是基督的命令,是自稱「為神擺上」;不是為那些在基督裡活生生的個人,也就是真正需要的人擺上,而是給石頭、木頭、和圖畫。這些變成那樣的尊貴,神已無法親自償還,還要求助於褒揚信函93、詔書、各樣羊皮告示、鉛盤、燈芯絨美飾,綠、黃、白的臘封等等。如果不張揚得顯赫,便以為沒有價值。這些都是從羅馬「為神的擺上」而高價購買過來的,而此等大善工都從這裡、那裡到處施予的豁免,以超過神的報償,來加以回報。但是對窮人悲慘境遇的施捨,應該不求上面各樣的回報,只以神的報答為滿足。現在卻是前後倒置,享受完全不同的重視程度。

這是為什麼現在羅馬的聖彼得要到世界各處乞請蓋建教堂,聚合大量「為主緣故的施捨」捐款,並回報以豐厚的特惠豁免94。這個蠻適合他,且一定容易達成目標,因為他已離世;如果他還活著,他毋寧會宣講基督誡命,而不參與任何的豁免大會。主的羊群現在正緊緊跟隨牧人,為了教會豁免特惠而迷失路途;不管是教友的節慶95,或每年的趕集場合96,這些乞討人像夏天的蒼蠅一樣,吟唱著同一個歌詞:「給它一個大教堂,聖尼古拉斯97 會報答您!」之後,在飲酒作樂的時候,還是「為主緣故」,而主事長官在特惠豁免下成為富有,也是「為主緣故」;但是沒有一個長官或者總督98 會告訴人們,我們必須遵守基督的命令照顧窮人。

第十五,我們能說什麼呢?如果我們反對這些工作,在羅馬的聖眼要立刻逐出我們,99 好一批學者會立時貶抑我們為異端,100 因為這個立場將削弱極大的金錢流向。現在我們不能被禁止建造合用的教堂和妝飾,而公眾的崇拜,一定要在最美好的地方來進行。101 但是在這裡,必須受到限制,而且須注意崇拜的所屬事物,應該以單純來替代大的花費。可惜的是,也是我們正要抱怨的,就是我們被流行煽動和嚷嚷要求,引開了對於神命令的依循。不要這些東西,才是真正持守了神的教訓。

如果我們只給一小部分比例去做教會聖壇、節日禱告花費、宴飲一類,而讓大多數的金錢流到神所命令的事物上面,該是多好。基督徒對貧窮人施以慈善行為,而綻放的光芒,將遠超過於教會木頭、石頭一切的光輝。

坦白說,它對頭腦單純的人,是極為奸巧、危險而虛偽的,當這些巨像、榮譽狀、璽印和旗幟102,都被舖在教會冰冷的石頭上時,那些百倍於此,需要做在活生生、需求迫切的基督徒身上的事,卻被遺忘了。所有人啊,要警醒!到了末日,在您死時,神不會詢問您給予教堂有多少,雖然我不會斥責它,但是祂要問:我餓了,你給我吃了嗎?我赤身露體,你給我穿了嗎?(參考馬太福音二十五章42~43 節)親愛的大家,好好聽著!最重要的事是您要給您的鄰舍,善待他。小心,那些作秀、燦爛的五光十色,引您偏離了這個啊。

第十六,教宗、主教、王國、王公、封主們必須廢除那些人民難以容忍的重擔和壓制措施。這事必要透過自身的代表或者議事會103,來建制頒布。使每個城市地方上都籌設教堂、塔樓、鐘樓,並為貧窮者設立救濟條例,使乞丐消失無形。104或者至少每個教堂、城市不再像如今那樣充斥者乞丐,成為人們所不願見到的常例。神聖的羅馬的聖眼如果真要負起責任,有比出賣贖罪券、籌建教堂事之外,許多更緊要的事情待完成。神在祂的律法中申命記十五章11 節上寫得十分明白:「原來那地上的窮人永不斷絕」,因此祂向每一個城市的窮人做出承諾,不會讓人如現在這樣往來在聖雅各城105 和羅馬之間,帶著背包行乞。雖然我微不足道,無法去影響教皇和統治者們如此行事,也不認為自己能帶來有效的結果;但無論如何,人們必須知道,何者為妥適且亟需辦理的事情。這是當局者的責任,去思考並執行關心人民福祉的政府所應該做的工作。

第十七,在教導時有個小巧計被發明出來,以規避這個命令,來欺哄聖靈。教導時這樣說:除非極度迫切需要,人不須受制於供應需要的人這道命令。106 此外,他們保留了自己可以討論什麼是「極度的需要」的定義,因此人不必學著去幫助或給予需要的人,除非他們到了瀕臨死亡、餓死、凍死或者因貧窮和債務逃往異鄉。但是這些無恥的光鮮和豐足107 卻違背這句話: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108。沒有人如此愚昧,大概不會等到靈魂快要離世、到處為跑債務逃難,再也來不及的時候,才願意請人幫忙。但是當跟教會、財產、特權豁免,還有其他神沒有命令人去行的東西相關時,人卻如此熱切、殷勤地思考如何捐獻給教會,好叫教會屋頂不會塌陷掉落、橫樑不朽壞、天花板不塌落、規條字跡不模糊、詔書經年不累月破損不堪;即使這些事情不會比別人的急需更緊急。這些事每時刻都可被「極度需要」來替代,然而金庫和倉房卻充充滿滿,建物修繕美觀無比。的確,人不斷積累寶物,從不施與或借給需要的人,只求聖十字架、聖母寶物、聖派曲、聖彼得寶貝,他們都已安息天上了啊。真正神所要落實的,都要有超出屬世的眼光,只要最後的審判日未來到,教會要一直履行幾千百年!而在實在需要時,這些封聖寶物109、主教披肩110 等,都可在羅馬展覽會場111 買得到。

我真正認為只要德國人喜愛這些交易展覽會,到處購買,羅馬人為什麼愚笨不把那些封聖物品、披肩、卷張、謝函好好賣個高價,大賺一票。雖然事實上,沒有那位敵基督112會像羅馬的無底洞那樣蒐藏這麼齊全、標示分明的珍寶。113我十分難過地知道這些原來應屬於真正需要者的金錢,被咒詛挪花在羅馬的寶器上面。聖安博斯(Ambrose114)和保羅林斯(Paulinus115)曾經一度融化了聖餐杯子和所有教會的商品,拿來捐贈給窮人。在往後面看,您會看見今日現況大大不同。如果夠幸運的話,親愛的羅馬人,即使德國人百般拮据,他們還是要擁有聖杯、聖禮匣116、聖像,等等,都是您們出產的東西。

第十八,現在讓我們進入處理屬世暫時物質的第三種層次117,是這樣,我們志願並樂意出借,不求回報或者利得(zinss)118。主基督在馬太福音五章42 節說到:「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就是不要拒絕人的意思。這是所有標準最低的底線,甚至在舊約中就是這樣命令,神在申命記中15 章7 至8 節說:「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無論哪一座城裏,你弟兄中若有一個窮人,你不可忍著心、揝著手不幫補你窮乏的弟兄。總要向他鬆開手,照他所缺乏的借給他,補他的不足。」當時就以這個為誡命一條。119

因為所有學者均同意,借貸需要無條件進行,不要加諸利息和負擔,120 縱然他們在選擇向誰借貸的對象上,沒有達成共識。此正如前面論述有關給予的程度問題一樣,121 這裡出現某些人樂於借貸給有錢人或者好朋友,以求取好處或者建立關係,更甚於出自對神命令的順服,特別是這些人還唱著誇耀高調122 說,是為「崇敬神的緣故」,或者「為上主而做」等等。每個人對聖十字架、親愛聖母、和守護聖徒高高興興地予以借貸,但是對於神所要求的借貸行為,總是七折八扣,無人心甘情願借予人;除非如上所言,到借貸也已無效時,才假腥腥地做作一番。123

第十九,基督的命令指的是所有的人,沒有人例外,甚至包括敵人在內,路加福音六章34 節說:「你們若借給人,指望從他收回,有什麼可酬謝的呢?就是罪人也借給罪人,要如數收回。」而再一次35 節中強調:「並要借給人不指望償還。」我知道許多教授們註釋這段文字時,是認為基督要我們出借金錢,不求任何報償和利益,是免負擔的。124 這看法絲毫不錯,因為想要加息的出借就不是出借,他不是在賣東西;因此這就是「高利貸」,因為出借的本質,沒有任何添加沒有價值的附屬東西,人在借貸情境下,總可以拿回相同、相等的東西,不求多取。

但是如果詳細檢視基督的話語,這裡不是教導我們借錢不收費用。顯然這個教導並無必要,叫做借貸就是因為沒有收取費用之故,否則那就不叫融借了。125 主所期盼的,不是我們借給朋友、給富人、給我們所喜歡的人,他們會歸還融資來償還我們,或者倒借給我們,或者任何其他的恩惠;但是要借給那些不能夠或者不願意償還我們的人,如那些急需的人,或者我們的敵人。正如主關乎慈愛和施捨的教導,126 我們借予別人不求個人利得、利益。所有主的教訓都是針對如何善待所有的人,亦即不僅善待對我們有好處的人,也善待敵人和無法回報我們的人。

路加福音六章35 節中說:「借給人不指望償還。」主的意思是,你應該借給既沒有意願又沒有能力償還借貸的那些人。借貸的人是期望回收所借出金額的人;如果他不求任何償還,則它根據解釋是項禮物而非借貸了,若是借給朋友、富人或可以回報的某人,即使是非基督徒的罪人都能做得到。基督徒要比他們更進一步,出借給人而不求回報,包括敵人和急需要的人,如此才是實踐主的教訓,不至於把它撇在一旁,如前面所述的signa rancoris127。即使他們把借貸說得頭頭是道,他們仍然將主的命令簡化成諮商的地位,還教導我們不要借給仇敵或有需要者,除非他們已經是到急需的地步。128 宜慎重啊!

第二十,從這裡可以看出那些出借予鄰舍酒、穀物、金錢,而要求在一年或特定時間內償還利得義務,或者要求償付比他借出的更多,或者類此型式,都可稱作是從事高利貸的人了。為了讓這等人了解自己的行徑是多麼地錯誤,雖然不幸的這已是如此普遍的現象,我們須設下三個法則:

  1. 路加福音書六章35 節告訴我們要出借。現在所謂出借已經不是出借了,除非如上所講,出借人不收任何費用或額外的好處。狡猾的貪婪,事實上,會披上美好的偽裝,假裝認定供應是一種禮物,129 但若那禮物是基於借貸關係,就全然不是那一回事了。借錢者若是可以免費獲得來源,他寧可不要這個禮物。這個禮物在借方提供給出借人時,也就是一個缺乏者向富有者貢獻「禮物」,尤其被質疑。因為一個匱乏的人出於自由意志向富餘的人貢獻禮物,是極為不自然的,那必然是被人強迫的緣故。
  2. 為借給別人而收費是違反自然法則的。主在路加福音六章31 節及馬太福音七章12 節中說:「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130 故毫無疑問地,沒有一個人希望別人借給他黑麥,卻要求他償還小麥;損耗的錢幣,卻償還良幣;瑕疵的商品,償還上好的。事實上,他倒希望借到好的,還以次好的,或者一樣好的東西,但是不要被收取額外費用。因此,這些借出的人,實行上卻違反了本然,是犯了道德上的罪,是高利貸者的盤剝,且是以鄰為豁;他們不願意別人這樣對待他們,卻以這種方式對待鄰舍,並不公平。
  3. 這是違反了新約的律法, 聖經寫道: 「要愛人如己。」(利未記十九章18 節;馬太福音二十二章39節)這些出借人只愛自己,追求自己的利益,131 並不以同樣的忠貞用相同的愛來關心鄰舍。

第二十一,對於每個人處理今生短暫的財物,在與鄰舍交易的關係上,沒有比「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路加福音六章31 節;馬太福音七章12 節)及「愛人如己」(利未記十九章18 節;馬太福音二十二章39節),更好、更簡單的指令。他必須設身處地設想,如果他站在鄰舍的位置時,自己的期望又是什麼。若是他如此設想,他立時就會明白他該了解的事情了。他不必著重法律書籍、法庭,或者是別人抱怨的反彈來反應,可以快速、簡單地處理所有情況,因為每個人的良心會告訴自己當如何定奪,要決定怎樣支付,是給予呢,還是遺忘掉吧。他可以總結出他對每一個人所應當行的行為。

由於我們不看重這些命令,只會就生意交易眼光來看盈虧,我們才會緊緊仰賴無數的書籍、法律、法庭、官司、流血和各種煩惱痛苦。因為違犯神的命令,必隨之毀壞神的國度,那裡正有平安、弟兄合一之愛和信心。132 然而這些敗壞的人肆意而行,有時會祈禱禁食,有時到外面施捨,然而卻對這個關乎救贖之所賴的要事,他們全都是不留意且毫不關心,似乎以為這些命令跟他們毫無關係;即便他們行了所有聖徒的工夫,沒有實踐這些命令,他們仍不會得救贖的。

第二十二,這裡我們要達成兩個目標。首先,若是我們如此借貨,interesse133,就是從借貸財物所獲得的利潤,就會消失。其次是有極多的慣例:世界各處都有借貸取利的習俗,特別是學士們、教士、教會人員和許多教會,為了增加收入、教會財產、神聖的崇拜之目的而如此行;如果借貸不取利,則世界上只有極少的基督徒願意再借錢給人了。

我的回答是:不可能到此地步。第一點,如果你借出全額,或者你是完全給予,134 你必然會損失掉利息(interesse)和利潤。那麼您又何必在借出時,想要獲得它們呢?那些已決定給予和借出的人,必已放棄了利息,否則他不會給予和借出了。至於第二點,不管實施上是否為慣例,它絕對不符合基督教、神的、或自然法則,也沒有慣例可以改變這個事實。因為出埃及記二十三章2 節上這樣說:「不可隨眾行惡」,反倒要尊榮神和高舉祂的誡命,超過所有的事情。135 教士和教會從事這事為惡劣的行為,因為教會財產和教會毫無特權或自由來損毀神的律法、盜取其鄰舍的財物、逕行高利貸、非法行事;以此為手段,神聖的崇拜不再是增加人的利益,乃是腐化毀損。要增進敬拜的方法是遵守神誡命;甚至惡名昭彰的惡棍也能增加教會的產業。而即使世界有這種以出借之名收取利息的習俗,教會和教士更該反其道而行;嚴格遵從基督命令的基督徒,將會顯出他們在出借、給予和釋放上的德行。不這樣做的人,不能增益或增加教會的產業,只會有高利貸的嗜好與貪婪,以為能裝飾其美名。

無疑地,基督徒甚少以此方式來真正行善,很多人是瞎眼的,以自己認定的好事來欺騙自己,但是神並沒有命令他們如此行事。如果有人認為,這些出借予鄰舍的條件難以接受,則那是他極大的不信的記號;他鄙視基督安慰的保證,在路加福音六章35 節中主說:「並要借給人不指望償還,你們的賞賜就必大了,你們也必作至高者的兒子。」那些不相信安慰應許,並依靠此來引導自己行為的人,是不能作至高者的兒子的。

第二部

首先,在這三種層次136 之下的,是其他程度和轉移的一些方式,137 以處理屬世財物138,諸如買賣、立遺囑、轉讓產業等等,這些都被今世和屬靈的法則所管理。但是這些方法在神的眼中,沒有什麼好或壞,因為在買賣、收取或繼承關係裡頭,或者在其他誠實待物的關係之中,並沒有基督徒的美德;因為異教徒、突厥人、猶太人都同樣地持守。然而,基督徒正確處理屬世財貨的原則,包含在以上所談的三種層次,也就是儘管給予出去、出借不要收取利益、對強勢索取的人任由他們奪去。

讓我們先不談所有其他方式的交易和處理,而專注買賣關係den kauff,特別是在zinss kauff 139,因為這相當虛偽,有人能夠似乎無罪地轉嫁負擔給別人,毋庸憂慮心思或用力氣而致富。在其他形式的交易行為中,人顯然自己察覺得到,以抬高價格來出售品質低劣的物品的行為,以詭詐取得某人遺產,或非法販賣那些偽劣產品等。但是這些靠不住、新近產生的生意行徑,140 常常被義正嚴辭而忠心地用來捍衛該受咒詛的貪婪和高利貸。

其次,雖然利得(zinss)合約現在已成為合適可用的商業方式,但從很多方面來看,它仍然是可憎討厭的行為。

第一方面,141 它是新而靠不住的發明,特別在最近冒險的年頭,根本沒有什麼好東西可以被發明,而所有人的心思意念都放在財富、名譽和無盡的奢侈上。在古時我們沒有看過任何這種合約存在,聖保羅在提摩太前書四章1 節和提摩太後書三章1 至9 節,說:「聖靈明說,在後來的時候,必有人離棄真道,聽從那引誘人的邪靈和鬼魔的道理。」

第二方面,正如他們自己所承認的,不管事情可能多麼合法,它們看起來仍是惡劣、抵擋真理。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22 節說:「各樣的惡事要禁戒不做。」聖保羅禁戒我們不做任何惡事和違反真道的事,即使是合宜可行亦然:Ab omni specie mala abstinete vos,規避每個顯然的邪惡。如今在合約中對買方有利的,或者接受利得(zinss)的一方,明顯獲益多而大,比較賣方或者支付利得(zinss)的更令人嚮往。這明確顯示交易非為賣方所欲,而是便宜了買方;因為人的良心會質疑購買利得(zinss)非屬正當,但是沒有人會懷疑自己全然的付出,或者自己承擔販售所帶來的風險。故這種購買合約對良心而言,是危機四伏的!

第三方面,甚至交易本身沒有混合著高利貸,它也很難不違背自然法則和基督愛的命令來進行。因這會假設作為買售合約的一方,買方較為尋求自己的利益,遠低於尋求對手賣方,他的鄰舍的福祉和利益,特別是兩者之中,當買方較為富有,對成立合約意願較低時更是如此。但是在神的自然法則,指出我們要人怎樣對待我們,我們就須同樣地對待別人,這才是愛的本質(如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十三章5 節所說),不求自己的益處,只求別人的益處。誰能相信在這個合約中,那個買受利得(zinss)的一方(除非他非常需要),也同樣給予鄰舍,就是給予賣方如同自己般的利益或好處?為什麼所有類似的買方都不願意和賣方易地而處,好像其他買賣交易一樣。

第四方面,任何人都會承認,不論這個合約是否是高利貸,它所引伸出來的結果完全和高利貸一樣,亦即是它在各地方、各城、各領主、人們中間,佈下了層層重擔,直到吸乾為止,猶如達到高利貸的極點,導致人們全然敗亡。我們普遍地在各城、各市都看到了。現在主教訓我們不是從好樹看果子,而是從果實認出那樹好壞的本質來(參考馬太福音七章16~20 節)。當您沒有任何果實,卻是佈滿荊棘時,我不能絲毫相信那是甜美的無花果樹;當事實明明是土地和人民遭受蹂躪時,我不能妥協說這種利得(zinss kauff)是正當的。

第五方面,即便我們假想、作夢,受強制相信當前這種還順利實行的合約係屬正當,還是值得教皇、主教、皇帝和所有的人共同努力廢除它;這同時也是每個人的責任,為了罪惡敗壞的後果,會帶來普世的重擔和毀壞,而得去防阻它。

第三點,我們無法以教會法令來補救此種合約,使其脫離高利貸的污染。142 蓋其不能釋放它或者保護它脫離貪婪和自私之愛;我們已知教會法並不導向仁愛,乃在尋求自我利益。從賭博來的錢財,亦不歸類在高利貸中;但是那是從自利、自愛,和罪惡中獲得而來的。妓女的獲利也不由高利貸產生,但是卻是罪中的所得。其他從詛咒、起誓和詆毀人得到的財富,也不是來自高利貸;但都是來自罪惡的利得。因此,我無法認定利得(zinss)的購買人沒有真正獲取利得的需要,故實質上他們做得正確與洽當。事實上,我明白地警告那些富有、並以從事上述利息買賣合約來增益其所得和財富,以致把重擔加上別人身上的人,乃置身在致命的危機之中。我認為不能容許他們與貪婪吹噓的夥伴143 一樣行事:他們收到利息後,立刻再投資於其他得利得的機會,因此,以利滾利,像水車不斷推動磨坊一樣不停止。這樣公然、無恥的貪婪,即使最笨的人都了解他的貪婪。如果找不到其他理由來論這個利得zinss kauff是高利貸,或者至少是個扭曲的生意行為,特別是這個例子,那麼以它公然地掩飾和無恥的貪婪,不遭受懲罰地運作的這個理由,便綽綽有餘。神是鑑察所有罪惡和各種敗壞行為的主宰;但是目前這種交易毫不控制貪婪;因此它不可能是出自神。

第四點,我們要審視對這些污染之事業正面評價的某些觀點。拉丁文中有一個小字叫做利息(interesse)144。這個高貴、珍奇、溫順的小字,或者可以這樣翻譯為德文:「我有100 基爾德(錢),若是審慎努力作生意,一年大概可以獲利5 到6 個基爾德(錢),或者更多。反之,我將它投資在某人某項會生產的設施之中,因此是他而非我來代勞。為此項投資,我從他那邊獲得5 基爾德的利益,那是我本來放在別處所可得到的獲益。故此,他是以利得(zinss),也就是每100中給我5 基爾德當作交易,而我是本案買方,他是賣方。」在此他們說,這個利息合約是合宜的,因為憑藉同一筆款項,我在別處一年獲得的報酬會更多;這個利息既是公正也是令人滿意的。所有過程是如此完美,以致沒有人能指出什麼缺點。但是我想這種的利息在世難找,因為有另外一種行徑在反制它,也就是是:「我有100 基爾德來作生意,我得承擔上百種風險。我會毫無利潤,甚至為了救回原始本錢,反而賠上4 倍。或因生病,無法完成工作。或者缺乏貨源,買賣中斷。如前所述,這樣的障礙,數之不盡。結果是失敗、損失,傷害超過可能的利潤。因此,由於經營損失帶來的「利息」,比投資利潤的「利息」要大得多了。

第五點,現在的利得單單是買自獲利的利息,沒有包含努力及風險,而金錢被拿來投資在產生利息上,不考慮損失,所以,此種合約是沒有事實作基礎的。這種合理的利息既不存在,亦無法獲得。這種買賣,要求(利息)買方總是能有貨在手,他即使生病躺下,也須照做生意;不管是否為婦女或孩童等的不適任,生意都要持續下去。人不能只以金錢來滾錢。145就是這個理由,凡僅靠金錢利息收取的生意,乃比高利貸更為惡質:因為他們乃是以收取損失者的利息來支付那買進獲利者的利息。其能獲利是建立在別人的損失上面來取得的。

再者,由於沒有辦法去定義、計算算出另外一種的利息,亦非人力所能算計,我不了解利得的合約有其基礎可言。因為人們寧可投資100 基爾德,透過利得獲利,取代自己去做生意。在生意上,他一年可能除本金以外,還損失20 基爾德,而在利息合約上他不只僅損失5 塊錢,尚可保存其本金。更進一步,在生意上他的金錢時常會因為貨源不足、市場沒把握、及外在的不確定性而造成閒置沒有進出,但是在利息合約上倒是隨時都在賺錢。

那麼,若人可以積聚世界的財貨,不必產生購貨在手的成本支出,享受著持續的安全保障和最少的風險,資金受到充分的保護,還有什麼可遲疑的?時間會為他產生豐厚的報償,一如擁有源源不絕的貨源的人,正如時間也正在重重地處罰那些既不掌握貨源,又不努力行銷的人一樣。因此,金錢用來做生意,和用來置放在利息獲得,乃全然兩件事情,絕不可相提並論。後者站在一個持續增長和產生獲利,卻無懼於資本損失的基礎上;至於前者,乃是充滿風險的生意,會產生些微的利息則是意外,且難以預估。

人們或會說他們投資金錢在土地上,產生利息的損失,一如投資獲利產生利息一樣,故利得會肯定或否定它所存在基礎的穩定性。這是真實無誤,我們以下要加以論述。但是事實上投資於土地的金錢,隨著投資獲利而增加,而在未來遠超過其投資做生意所造成的利息損失的金錢減少,因為如上所述,貿易比土地的風險更大;金錢難以買到理想的一塊土地,金錢也很難買到像樣的利得。所以不能說:「我的錢隨時能從土地上獲利,因此必須用它來索取這麼多的利得,而讓別人去開墾土地吧。」因這樣等於有固定的錢,投資在特定的土地上,且一直獲利,這是不可能的。其結果令土地和人都難過。

第六點,無疑地利息合約人快速增加財富,比別人更加富有。其他人的錢財則緊緊綁在事業上,而需支付各種各樣的利息費用;但是利息合約人,經由這個小巧門,擺脫了利息損失,而進入最大的獲利裡頭,將風險降到最低,及最安穩的情況。為此緣故,必須對沒有參考土地價值的獲利基礎,卻單單以金錢購得利得的行為予以禁止,一如現在俗見的大商人們所行,將無可考的金錢進行投資的行為。他們這種借貸行徑,並歸因於金錢的本質,是實際上偶爾例外才會發生的利益。正如金錢的本質與購買土地不能與購買土地的必然性畫上等號,只是一塊地若剛好有利得收益而供銷售,而金錢剛好可運用過來投資。這可無法應用在所有土地,或所有的金錢上面。因此,這塊土地性質特殊,需要詳細加以指明和界定才有。如果這個工作界定完成,人將明顯地發現,大多數的錢會留在生意中使用,或者放在沒有利得的櫃子裡。今日所謂的利得,沒有如同一般所說的「這是我能從一塊土地獲得利得的金額」之外的任何合宜的主張或者藉口。而那應該被稱做利息!是的,我所親愛的夥伴,我的金錢可以買我鄰舍的房屋;但是,如果別人不肯出售,則我的購買力和利得便毫無用處了。同理,不可能靠運氣去為所有的金錢找到想買的土地來獲利。然而某些人,想盡一切手段為金錢找利得;他們都是高利貸者、小偷和強盜,因為他們在兜售他們所不能掌握的、也不屬於他們金錢的運氣。

「但是」,你說「錢能夠透過土地購買到利得。」回答是:實際情況不是如此,而且它根本就不會有此可能性。漢斯有能力娶桂卿,但是只要他未能娶進門,他仍是還未結婚。你的錢是能夠買利得;但那僅是事情兩面的一邊。若要成交,尚有賴於另一方的條件和接受性。我不會以偏概全;但是現在富商們正都為其金錢的好運氣去兜售機會,完全無視失敗的機率,延伸到所有人的買賣意志及意願才行。那是你們所謂銷售到第十三張熊皮。146

第七點,我進一步要說利得的合約基礎並不存在,而必須指明清楚、逐項詳加定義,以及金錢和利得會發生的每一個確實聯繫關係,如同房屋、花園、田野、池塘、牛隻,也就是到現在還是免費、沒有出售的、尚未抵押的一切。他們不會以瞎眼牛隻來計算,及以抵押品混充在財產當中。因沒有逐項釐清,便把窮人或者窮苦城鎮147 隱藏在販售的整批交易裡面,完全地掩埋在不分青紅皂白的合約裡面,正如今日我們在城市和領地所常見的一樣。

其原因乃是這樣:城市的貿易可能衰退、市民人口隨之減少、房屋遭受焚毀,農舍、田地和所有的土地都被閒置;家庭所有的財物、牛隻減少,但兒女眾多;或者家庭遭其他惡運而重擔壓肩。種種原因使財產流失盡淨,但是那個不分青紅皂白計算整個產業的合約,依然有效地存在。所餘剩下既小又窮的財產,卻要負擔所有原來產業的花費及負荷。這種必須的支出毫無合理性。至於買受利息的一方,卻坐收漁利,絲毫沒有任何風險,那是違反了任何購買交易本質的啊。這些都可以因著財產細節項目化後,可以免除的;而利得必得隨著它的相對基礎來波動才是。

第八點,唯一用來保護這種合約不受高利貸盤剝的方法,是一種總結所有談論利息的方式,也就是利得的合約人必須承受與利得收益相當的風險和不確定性,正如他的其他財物所該承擔的風險一樣。就如同利息買受人在其他財物所承受的神的能力,如死亡、疾病、洪水、火災、風害、冰雹、雷擊、大雨、野狼、野獸,以及彎曲敗壞的人所帶來各樣的損失。所有這些風險必須由利息所得人的身上一起來承擔,作為得利的計算基礎,不能有別的算法。他沒有權利按照其金錢收取利得,除非付出利息的一方給予同意,並且任由出息人能自由、隨時和不受攔阻地使用他的體力。

此與理智、自然和所有的法律都大有區別,後者是一致確認在任何買賣交易裡,風險概由買方承受,148 認為賣方不必對銷售的物品向買方負責任。因此,當我購買了特定土地所產生的利得,我不是購買土地,乃是利息支付者的辛勞和他在土地上的效力,由此他能夠產生出我的利息來。在這裡我涉及了他在勞動時所可能遭遇的一切難處,及所帶來的風險,並且這些都不因勤勞者個人的瑕疵或失職所造成,不管那些原因是野獸、人、病痛或任何其他事物。在這些難處中,利得的出讓人有著和買方一樣大的利害關係,所以如果經過努力勞動,他的勞動結果不能獲利,他應該有權利對買方說:「今年我毫不虧欠您,因為我從這些產業中出售我的汗水和勞作給您,但是沒有成功。這是您的損失,非我的損失;因為如果您希望從我的獲利中得到利息,您也必須在我的損失上有份,這正是每筆交易中所期望的本質。」任何利得的買受人不做此想,則他與盜匪、謀殺者無異,是強奪窮人的產業和生計。哀哉!

第九點,從這裡說明了統包的利得合約沒有建立在一個實存和分項清楚的基礎上面,卻包括所有的財物,是明顯有錯的。正因它不能說明合約是基於那些項目之上,買方才能得以逃避風險,不斷收取利息;不管他所得來源是成是敗,他都要求他的利息(得)保證。

也許您說:「如果真的這樣要求,誰會願意訂定利得合約呢?」我向來充分了解人的本質,一定會嗅到何者為真確的事情。現在利得合約除了已經變成保障、貪婪和高利貸外,其他一無是處。多少城市、土地和人民正在支付這些早就該免除的債務。如果獲取利得的合約不談及所涉的風險,則全是高利貸的罪惡。149 他們會捐贈教會、修道院、塔樓,或這或那,然而對買入享受利得毫不限制;一如認為它會源源不斷地每年從財產、人力、機運、生產、勞動中自然生出來,不管他們有多麼地波動,利得必須以同一個比率來繳納!這豈不是要毀滅土地和人民嗎?我十分訝異世界還能夠承擔受得了這種無限制的高利貸嗎!這個世界誠然在進步:以前叫做采邑的,現在被稱為「利得」150 所代替。

第十點,利得合約常在有人確實需要一筆金額借貸,或者給予的時候產生。但如此則是徒勞無效的,因神的誡命堅定指出,對於需要的人應該以出借或者贈送的方式來給予幫助。在一些時候當買賣雙方都需要他們的財產時,能夠不經由借出或者給予來進行,而可以透過利得交易的方式來給予幫助。如果這個能在不觸犯教會法的原則下進行,它提供每100 基爾德支付4、5、6 個基爾德,應是可容許的。151 但是他們總要心存敬畏神,而總怕收得太多,而非太少,讓貪婪不會變成求取還款保證之外,另一個合理利得合約的考量要素。

然而我前面所指出4%、5%、6% 的利得152,並不是我的工作。我要留給法律去裁奪,何時這個產業有這樣的條件值得收取6%。我的主張卻是,如果我們信守前面頭三種層面的基督的命令153,這個利得合約將不會如此地普遍和必要;除非在特殊的情況,涉及到非常巨大的金額和財物的變動才是。但是它可以經由奧幣(groschen)或者芬尼(pfennings)的辦法,和切割成不顯著的金額,以合乎基督的命令,贈送或者出借。這樣就不會被稱為貪婪!

第十一點,但是許多人不但進行小金額的財物交易,還課以極高的利率,達到7%、8%、9% 或竟是10%。154 所有治理官署應該重視這點。貧苦的大眾正被暗中掠奪和嚴重地迫害。這是為什麼這些強盜和高利貸徒們常常不是自然死亡、暴斃,155 或是其他恐怖的結局,正如暴君和強盜所應得的;因為正如舊約常常指出,神對貧窮和需要的人是公義的。

但是人們向前移動的這個論點,「教會和教士人員必須這樣行,是因為錢是用來服事神。」如果這是令高利貸成為義所引用最完美的說辭,那麼便沒有什麼更加敗壞的話了。將教會、教士和高利貸的罪牢牢地綁住一起,拖進地獄。別談教會的名義了,人說:那是尋索高利貸的貪婪,或者好逸惡勞的老亞當,他不想靠勞力賺得食物,又假教會的名義掩蓋懶惰的事實。

而您說的是怎麼樣的「服事神」?服事神是聽從神的誡命,不是偷竊、強奪……等等的事情,而是給予、借出給需要的人。您拆毀了服事神的真實,為的是要蓋教堂、捐贈聖壇、彌撒詠唱,唸祈禱文等,而這些沒有一項是神的命令;因此,您的「服事神」將真實的服事神化做烏有。讓我們將聽從神的誡命,放在服事的首要,將自己所選擇的事項,放在後面。如同我以上所講,甚至如果每個都收取10%,教會機構仍然應該嚴格受教會法令所限制,以敬畏之心收取4% 或5% 的利息報償,因為他們要發光出來(參考馬太福音五章16 節),給世界一個好的榜樣。然而相反的,他們為了要行惡,收取高利貸,卻要求自由行事,無視神的命令和事奉神。如果您要事奉神,要以不傷害您的鄰舍的表現來服事祂,並持守神的諸般誡命。因為祂在以賽亞書六十一章8 節說道:「因為我—耶和華喜愛公平,恨惡搶奪和罪孽。」而聰明人要說:「將您自有的去施捨。」156 但是這些額外的負擔,是對鄰舍的竊盜行為,違背了神的誡命。

第十二點,如果任何人認為教會和所屬機構將因實行神的命令而經濟遭受衰退,我要說寧可將十個機構縮減為一個,來順從神的旨意,勝過持續經營多個違反神命令的機構。您要選擇那一種方式來服事神呢?是要違背祂的誡命,抑或真實的服事呢?您不能以兩個相反的事奉來服事一個神,正如不能事奉兩個不同的主人?(參考馬太福音六章24 節)還有許多極為簡單的情況,人以完全脫離土地和其他保證價值的聯繫來販售這種利得,或者他們賣得的利益比土地收益還要高,結果造成明顯的敗壞。這是一個嚴重的問題,極為普遍,但是人們卻極少抨擊它。最好的辦法,就是回到聖經,順從它,並且用以上述及的基督的方法來處理財物。157

進一步言,這個合約有個危險的企圖,158 恐怕沒有一個利得的購買人,或極少的人,是自由的,這正是求取利得和其財產保障安全的人最期望的事情。這是為何他們寧願向別人投資,而不想自己保有金錢,從事負擔風險的事情。他們希望讓別人努力,自己則游手好閒、不勞而致富。即使那不是高利貸,也離其不遠了。簡言之,這是違犯了神,因為您只想占鄰舍的好處,而不願意別人對您如此,如此,愛就消失了,自然法則也從此被破壞了。我恐怕在利息合約中,我們幾乎不關心鄰舍的福祉,只在乎個人財物的保障和利息收益,此卻極不可取。這是貪婪、懶惰的佐證,雖然再也不能敗壞什麼合約,但是在神眼中始終為罪。159

回頭看薩克森、紐倫堡和霍斯登地方,生意是如此粗魯地進行,而人們彼此侵吞的事情習以為常。他們的報酬率不只是9% 或10%,卻是與一個特殊的設計掛勾,就是如果某人借我1 千基爾德來賺取利息,其中我只能借到一半的現金如約500基爾德,另一半是他用在別處無法賣掉的或賣不到好價錢的馬匹、牛隻、培根、小麥等來充數。然而我是以借到1 千基爾德來支付給他未來的利息,縱然這些東西、牛隻對我無甚用處,連每年1、2 個基爾德的報酬都談不上。唉,這些人縱然不是當街強盜、搶匪,但是與家裡小偷、盜馬賊160 無異了。夫復何言?他們是不信神的豺狼、荒謬的野獸,不是人。

在一個世界裡,沒有比回復到聽從摩西律法例子161,而有更好的各種高利貸和不義利得的設計。我們必須在教會法令下考量所有這些利息的費用,在出售、加總或者給予的金額,需按十分之一來計算;或者(必要時)九分之一,八分之一或六分之一。而後,所有關係才會完全地穩定下來,而一切事情都將根據神的恩典和祝福。如果計算是以十分之一(的費用)比例施行,那會帶給領受利息的人好大一筆錢;若是施行結果不是理想,金額就要變小些。債權人在這裡要和債務人一起負擔生意的風險和利益,雙方都要期待神的憐憫。如此的計算方式下,利得是不能被固定下來,也無必要予以固定。相對的,利得會經常隨著十分之一費用所產出的利益而變動,但是十分之一的比例是固定的。

因此,這個十分之一的比例,成為所有最為理想的利得(息)。在起初的世界就被採用,並在舊約律法中被高舉和確認是最公平的安排,符合神並自然的法則。因此,如果十分之一不敷使用,或短少不足時,人可以取九分之一,據以銷售、質押、處分可能的土地或房屋。約瑟在埃及曾要求取五分之一的產出,或發現它有其需用及必要,並合乎神的常例(參考創世記四十一章34 節;四十七章24、26 節)。以上的安排,總要以神律法的公平為依歸,也就是出借債權人要負擔風險。如果順利,五分之一或是個合適金額;若是結果不佳,根據神所給予的,可以比例地減少;那不是一個固定及確定的金額。

現在利息的購買都是預定在一個固定和確定的金額上,這些年來都被認定不變,不管每年經營的好壞結果,結果所有土地和百姓都被蹂躪了。因為利息合約變化了,而不論是不公平或公平的年份,窮乏或繁榮年份,都照樣買進它。事實上,為著一些已經確定的利益,人們也買進另外神還沒有給予的福份。這個毫不正當,因為藉由利息這種工具,人們吸噬別人的血汗。無疑地,在這些年我們可發現,這種行諸百年162 的利得合約,已使所有的領地和土地都耗竭,並為抵押和毀棄了。

但是倘若這份合約或利得是以房屋或者手工勞動者的所在地方為報償,而非農產為報償,則此項買賣能夠再次以摩西律法書的禧年法則來加以規範,不是「永賣」。我想目前這種交易會如此無秩序,是因沒有任何前例或者法律,會比神給祂子民的律例更好(參考利未記二十五章10 節)。祂顯然不輸給人類的智慧,在這個情節上,既是這樣合宜管用,我們不要羞於追隨猶太人的律法。

皇帝、君王、王公和地主們必須詳加注意這件事情,照顧土地和百姓,幫助救援百姓脫離高利貸的虎口,這也會改善他們的日子。這件事情必須以最優先急迫的方式來處理;但是他們卻撒手不管,163 而與日俱增地,暴虐的教皇,將增加的重擔放在土地和人民身上。但是,當土地不再效力,而吐出他們時,他們終將自取毀滅。願神賜給他們亮光和恩典。阿們。

注釋

1 Fynantze 一詞在6 世紀,不似現今時代成為中性的意義,係夾帶有絕對邪惡,出自肆無忌憚、利益薰心商人的高利貸的詭計、騙術、詐欺的內涵。Grimm, Deutches Wörterbuch, III, 1639~1640。

2 這些請求的來源和本質,從何而來,無可考。參考前言242 頁。

3 在缺乏冰箱冷藏設施時代,香料通常作為最好的食物防腐劑。

4 在路德致基督徒貴族的公開信中,路德將當時經濟的罪惡歸諸於當時政府的無能。看PE 2, 158~159. 如許多當時的人,他譴責遠大於出口價值的國際進口項目。BG7, 515, n. 1。

5 比較路德認為神逐漸賜福德國,提供優秀的學者來教導人們,在本卷532 頁。

6 當時錢幣和貴重金屬的出口,一般被認為是造成普遍貧窮和物價上漲的主要原因。MA35, 415, n. 116。1522 年在Reichstag 對於商人為了支付進口,付盡了金、銀、銅到國外的貿易公司,做了勇敢的控訴。見Gustv Schmoller, Zur Geschichte der national-ökonomische Ansichten in Deutschland während der Reformations-Periode (Zeitchrife für die gesamte Staatswissenschaft” [Tübingen],vol. SVI [1860], p. 637)。

7 為了保護本國的紡織工業,幾年後在英國和德國都產生普遍的願望,以官方政策限制紡織品進口和毛織品出口。Ibid., pp. 650-653。

8 繼達伽馬在1498 年發現由好望角通往印度之航路後,葡萄牙事實上保持著賺錢的香料貿易壟斷權。在1523 年Reichstag 的抗議聲中,騎士們責怪葡萄牙除了付錢以外,不接受任何德國的商品,來換取其香料。Ibid., p. 638。

9 法蘭克福商品展覽會可能是德國各地商展會中最大的,吸引遠處商人前來出售其商品。

10 Heller 是半個Pfennig 的小錢。

11 查考Zinss 的意思,請看導論234~238 頁。

12 路德的大教義問答(1529)談到第七條誡命,他描述如何每個市場的商人認為可以就其商品,自己有完全隨意設訂價格權力的自由。看Theodore G. Tappert ed., The book of Concord (Philadelphia: Muhlenberg Press, 1959), p. 397。

13 論自然法(On Natural law),參考127 頁,n. 117。

14 公平價格的觀念最早引入羅馬法中,是學院神學家們一般認為的正常市場價格。Noonan, op.cit., pp. 82-89。

15 食物銷售商的公約,可追溯到古埃及、希臘和羅馬帝國。君士坦丁堡根據前晚的漁獲量在每日清晨設定魚的售價。在1202 年英格蘭國王設定當時麵包的價格。中世紀時,大多數歐洲地區,麵包、酒的價格、重量和品質,都被管制著。Heaton,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rev., 1948), pp. 194-195。

16 見路德批評統治者充斥娛樂行徑,疏忽各處的公幹,120~121 頁及367~368 頁。

17 Thu wie ander leute, so narrestu nicht. 見Wander ed., Sprichwörter- Lexikon, III, 93, “Leute”, No. 1148。

18 此句話本於WA 15, 813, n. 297, 12/13, 及CL3, 5, n. 21。

19 宗教改革時期極不可能建立貨幣的價值,特別是以金和銀表示各種幣別的價值常常變動,以及彼此之間,隨著德國各地差異、每個時期、鑄幣地點在整個中世紀不同而異,顯然各個地區的法令、規定,產生各種時期幣別。見Johann C.Hirsch, Munz-Archiv…von dem VIII.bis auf das XVIII Seculum (Nurnberg: Felszecker, 1766),特別是44~64 頁 passim,講到 15 和 16 世紀薩克森錢幣。參見Smith, Age of Reformation, p. 463。及 Schwiebert, Luther and His Times, p. 311。

20 參見路德1522 年的The Estate of Marriage,本書11~49 頁。

21 假設路德並不有意暗指一個商人的收入應不多於工人每日的工資。他是以此簡單假設作為起點,來計算商人的公平報酬如何。Schmoller, op. cit., p. 495。

22 羅馬法和早期中世紀沒有涉及到的一種合約型式「保險單」,可能是首先在地中海各港口所發展出來,作為海運商業活動避險的方式。貨主以支付費用的方法轉移他貨品的風險給保險人,迅速為各商業城市所熟悉,也在學者和非高利貸之間被接受。只是用來作為貸款保證的延伸不在此中。聖方濟奉行會副主席Angelo Carletti di Chivasso 在他1845 年的Summa angelica de casibus conscientiae 允許將保險用在合夥行為中的投資保證之中,但是僅允許是第三人的身分進行之。在Gabriel Biel 的學生Conrad Summenhart 1499 於Tractatus de contractibus lititis atque illicitis 中,為他自身合夥人做這種保險,這又為 Johann Eck 的所謂「三份合約」,或「百分之五合約」做了大膽辯護舖路。Eck 描述這種商業融資的交易習慣,已有40 年的歷史,他說資本合夥人在他的投資上收受百分之五的報酬率,而以三本合約的形式代替兩本合約:(1) 合約主體合夥人本身的條款,(2) 為獲取未來合夥事業可能特定利得之原始本金的保險合約,(3) 以未來不確定的利潤來交易一個較差但是確定利得的合約。Noonan, op.cit., pp. 202-212。有保證的合約將最僵硬的實質利得合約,如果利得基礎有所損毀,即轉化成一個個人支付償還的義務,這個論點為 Beil、Summenhart 和 Sylvester de Prierio 所辯護,稱此個人的、有保證的和可相互贖回利得的合約,是頗能被為想要借款的借主所接受的做法,既合法又非屬高利貸的。Ibid., pp. 230-237。

23 參看箴言十一章15 節;十七章18 節;但是參考便西拉智訓二十九章14 至20 節。

24 Burgen soll man wurgen 意思指擔保人或保證人如同馬太福音十八章28 節說的,自己須被帶到法庭的樣子。箴言有非常多的地方為德國文學和法律中使用,大多數古代法令持有保證人應全然受譴責的裁判,到替代犯罪人死罪的刑罰地步的看法。在 Wander ed., Sprichwörter-Lexikon, I, 513, “Burge”, No. 4。參考英文為「保證別人的人,從來不能保證他自己。」Ibid., V, 1084。

25 同樣的講述出現在路德1529 年的教義大問答中,關於第一誡的教導。Tappert, The Book of Concord, p. 365。

26 參見傳道書一章2 至3、14 節;二章11、21、24 至25 節;三章11至14、22 節;五章18 至20 節;十二章;十三章。

27 參見約伯記四章20 節;十五章32 至33 節;十八章14 節;二十章11、22 節;二十四章24 節。

28 在路德1519 年的高利貸短評“Short Sermon in Usury"(WA 6, 3-6),和後來再於1520 年論高利貸“Long Sermon on Usury"(本卷295 頁)中,他特別把「基督徒」的稱呼局限在四種表述中的前三種中。

29 參見路德更延伸的1520 年論述,在273~280 頁。

30 路加福音六章29 至30 節;參考馬太福音五章40 節。

31 在學院的教導中,將給所有人的普遍誡命,和給意欲成為完全人的指示區分開來,見82 頁,特別是 n. 6。

32 參見路德1520 年更延伸的論述,在273~280 頁。

33 看Wander ed., Sprichwörter-Lexikon, II, 28, “Gott,” no. 617。

34 參見路德1520 年論述,289~295 頁。

35 這個論點和教會及國家對其最基本的和最普遍的理解相符合。最早出現的中世紀對高利貸的定義,是806 年Nyweger 的有條件妥協,說它是「比較所給予的,要求更多的需索」。Noonan, op.cit., p. 15。原始的定義總是將它和借貸產生關聯。高利貸是在十二世紀予以禁制,不可用在貿易交易上面,而其明顯地和貸款形式產生聯繫。見Ibid., pp. 17, 19。

36 路德一般而言反對所有的貸款形式;只有現金交易可以排除高利貸發生的可能性。

37 看本卷75~129 頁。

38 路德引用拉丁文聖經路加福音十一章41 節,將希臘文中糢糊的 ta enonta 字翻譯成拉丁文 quod superset。對於這個難解的信息,在中世紀惟一接受的解釋係追溯到耶柔米和奧古斯丁,訴求到不情願的施捨者的便宜性,而歸諸一種施捨的補償美德,即「凡是超過食物和衣裳必要的東西,都是欠給貧窮人的。」Gerhard Uhlhorn, Charity in the Ancient Church (New York: Scribners, 1883), pp. 68-69, 401, n. 4。在他自己的聖經詮釋中,路德卻避免傳統的翻譯,在1522 年用 von ewr habe(參考《欽定本聖經》用such things as ye have「這些你有的」)和從1526 起用 von dem das da ist(文字意為 of what there is「那有的」),WA, DB 6, 266~267。在他1520年在306 頁引用經文:von dem das deyn ist(“of that which is thine",Thomas 宣稱施捨的給予“de superfluo"須是超越教導的規範(見 82 頁,n. 6)。Karl Holl,“Der Neubau der Sittlichkeit" in 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kirchengeschichte, Vol. I, Luther, p. 166, n.1。

39 參見路德1520 年的論述,295 頁。

40 參見利未記二十五章36 至37 節。

41 見247~252 頁。

42 壟斷行為在羅馬法中是被禁止的;Corpus juris civilis, Codex IV, 59 De monopoliis。德國最早禁制壟斷的法令,記載在 1512 年的 Trier- Cologne 規範中。在公開譴責商人進行壟斷某些商品,及斥責其違反帝國法律,並要求謹守規矩之後,上述規範特別禁止壟斷行為,並以沒收壟斷商品作為處罰。相關文獻看 Schmoller, op.,cit., pp. 500-501。直到最近代的 Reichstags,有關對壟斷的質疑,一直是持續辯論的課題;參看 Clemens Bauer, “Conrad Peutingers Gutachten zur Monopolfrage: Eine ntersuchung zur Wandlung der Wirtschafsanschauungen im Zeitalter der Reformation,” Archiv für Reformationsgeschichte, XLV (1954), 146-157。

43 參見 Gabriel Biel 為約瑟曾在麥子收成的投機所做的辯護,因為當時作家們爭論此點,有待澄清。其論點是約瑟的售價會高於購買價格,乃是因為產量稀少,造成實際市場價格的變化所導致。Robert B. Burke trans., Treatise on the Power and Utility of Moneys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30), p. 33。

44 路德在暫時的政權論述中表達相同的觀點,見本書89~92 頁。

45 路德對於舊約稱作基督徒的人物,請詳200 頁。

46 這個和一般乞丐的比較,說明其得以存活,不負擔一般風險和費力。

47 Gorgel stecher odder kelstecher。

48 倫敦商人協會,英國各個布匹銷售商的合作組織,在1486 年正式成立。除了最早的融資、建造設備,和每季從倫敦向外派遣船隻至各處市場外,它很快地延伸其功能,指導商人政策和具關鍵性的彼此融資控制手段。到頭來,它可以決定所有的船隻何時啟航,及運往某個市場地點。在1518 年組織主席的力量甚至可以挑戰倫敦市長,而將兩位不服從指導的市府參事予以免職。E.M.Carus-Wilson, “The Origins and Early Development of the Merchant Adventruers’ Organization in London as Shown in Their Own Medieval Records,” 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IV2 (1933), 147-176 (Published for the Economic History Society by A. & C. Black, London).

49 Fynantzen, 見245 頁,n. 1。

50 自約第四世紀起經國家認可,教堂有庇護所的權利,作為教會慈惠事工的一部分(參看Uhlhorn, op.cit., pp. 365-367),後來因詐欺、受騙變成公共的債務負,參見MA35, 417, n.130, 28。

51 在十六世紀詐騙倒閉事件增加,處罰日益加重,從放逐、褫奪公權到吊刑皆有。Schmoller, op.,cit., pp. 591-592。

52 Quinquernell 常常由皇帝透過財物或足夠的金融償付方式,賦給予債務人五年的展延償還期限,甚至觸犯了某些城市所要求的,其公民得免除被(不當融資)傷害的規定。Schmoller, op.cit., p. 593。

53 路德1520 年論高利貸,包括這作為後半段1524 年的論述一文,在第二部分談到可反對的利得 zinss 合約。參見234~238 頁。

54 Fynantzen;見245 頁,n.1。

55 除了在盜匪的刀劍下被搶奪外,旅行商販必須支付不同騎士、男爵領地時的通行過關費用,其負擔和給予盜匪者相當。

56 參見胡藤的1521 年對話,“praedones"(強盜們)。Bocking ed., Vlrichi Hvtteni Opera 4, 363-406。胡藤稱說有四類盜匪:流寇、律師、神職教士和商人,而商人最壞。見Smith, Age of the Reformation, p. 530。

57 參見262 頁,n. 42。

58 Dir krumme ynn die beuge kome 的字面意思是「拉緊繃彎」,東西就這樣起來了。

59 Bartholomew Rem 舉一個奧斯堡 Ambrose Höchstetter 貿易公司的記帳員,以五百銀幣開始投資在香料貿易上,六年中賺得三萬銀幣的財富。August Kluckhohn, Zur Geschichte der Handelsgesellschaften und Monopole im Zeitalter der Reformation (“Historische Aufsatze dem Andenken an Georg Waitz gewidmet” [Hannover: Hohn, 18861], p. 671)。這個快速積聚財富最為醒目的例子,當然是奧斯堡的富格(Fugger)家族,在21 年間,衝高其財富達1,634%,PE 2, 160, n. 2。在一兩代的時間當中,獲得礦業、商業和金融方面的壟斷地位,他們能夠以數百萬計的大量現金開支,使查理五世贏得1519年的帝國選舉。Schwiebert, op.cit., p. 41。G.F. von Pölnitz, op.cit., I, 418~441。

60 在 Trier-Cologne 1512 年大規模強制反壟斷的立法(見262 頁,n.42),但一直到帝國法制進展到1513 年有了反對奧斯堡某些商販時,才開始執行。他們的遲緩不立刻取得王子們的恩寵,但是後來從國王那邊獲得更大利潤回報作為回饋。Smith, op.,cit., p. 530。商人和掌權者勾結共犯之事,已在1521 年神聖羅馬帝國 Worms 議會中,遭到譴責,而較早發生的富格家族宣稱,為查理五世贏得帝位便是。Kluckhohn, op.cit., p. 672。

61 Wander ed., Sprichwörter-Lexikon, I, 589, “Dieb,” no. 145.

62 參見 Aulus Gellius, Attic Nights XI, xviii, 18。

63 在1519 秋季發表的高利貸短論(WA 6, 3-8)時,已經在某些圈子中,造成了不好的印象。這是為什麼路德在當年12 月,將此主題詳細擴大討論,為要「對基督純正的道理導引更深一層的辯護」(WA 6, 33)。

64 見260 頁。

65 為了和1519 年高利貸短論(見WA 6, 3-8)相區別,通常被稱為的高利貸詳論(The Long Sermon on Usury),最早是在1520 年發表,而在1524 年附帶著一份補充說明(參看308~310 頁),成為目前論文的面貌。我們的翻譯是基於原來在 WA 6, 36-60 的版本。

66 1524 年參考路德列出「四種基督徒形式」,見255~261 頁。

67 參見256 頁。

68 亞拿是大祭司,當然那時沒有主教。路德只是使用中世紀描述的習慣,以早先時代古人託今的頭銜。

69 約翰福音十八章22 節並未指出鞭打耶穌的人,是約翰福音十八章10節的彼得刀劍下的僕人馬勒古。

70 歷代志下二十四章22 節在武加大版本實際讀為 requirat 而非judicet。路德將拉丁文祈使語句(參考標準修訂譯本(Revised Standard Version)中的“May……")轉成簡單未來式。

71 參見256 頁,特別是n. 31。

72 Flowery(花邊)的演講(參考277 頁,II. 14-15)是屬於當時特殊時興誇張修辭學的一類,是伊拉姆斯、人文學者和馬丁路德所反對的。MA35, 418, n. 135, 40。

73 Decret.Gratiani I, 1xiv, 6 矯偽地唸著“Vim vi repullere licet"(「它是容許以武力對付武力」)這個矯飾出現在Decretum Gratiani emendatum et notationibus illustratum una cum glossis (Paris, 1612), col. 365。同時見WA, Br 5, 261 n. 10。

74 1532 年參見 Article 109 Constitutio criminalis Carolina 為MA35, 419, n. 136。拉比(Beruchhoth 58 和Sanhedrin)聲稱因為自衛的目的甚至自殺,是不該被懲罰的。Wander ed., Sprichwörter-Lexikon, III, 1064, “Nothwehr,” No. 3。

75 在他主的登山寶訓註釋中,I, 19, 59 奧古斯丁說:馬太福音五章40 節要當作一個規範來理解,“ad praeparationem cordis, non ad ostentationem operis"(「是關乎內心態度,而非外在看得見的行

為」。)MPL 34,1260。Denis J. Kavanagh trans., Commentary on the Lord’s Sermon on the Mount. FC3, 85。奧古斯丁論稱作內心的支配,見 Karl Holl, op.cit., pp. 166-167。

76 Officiales 是主教法庭裡的法官。

77 幾個月後路德在致基督徒貴族的公開信(1520)中,對此一般的冤情有更多的討論,PE 2, 103-104。

78 德國16 世紀的1 里程,相當於現代4 又1/2 英哩。LW 35, 292, n. 134。

79 見82 頁,n. 361。

80 當路德在他1522 年的新約,詮釋哥林多前書六章4 節(參見《欽定本聖經》「教會所輕看的人」),到1530 年對這句話有不同的看法,暗指外邦人(參見《標準修訂譯本》「教會所輕看的人」),WA, DB 7, 100-101。

81 參看如使徒行傳二十章35 節;羅馬書十四章1 節;十五章1 至2節;哥林多前書九章22 節;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14 節。

82 羅馬書三章17 節是引自以賽亞書五十九章8 節,在路德所熟悉的武加大版本的一段信息,同樣在詩篇十三篇3 節中。這段在英文版本中,被校正過來予以省略掉,甚至在路德德文詩篇的十四篇3 節中,亦做同樣的省略。WA, DB 101, 138-139。

83 路德對於理性的觀點,請參閱 Holl, op.cit., pp. 263-265。

84 此一箴言般的表達係編纂在 Wander ed., Sprichwörter-Lexikon, III, 1005~1006, “Netz,” Nos. 36, 607 和 Grimm, Deutches örterbuch, VII, 636 中。

85 參見273 和256 頁。

86 參見路加福音十六章10 節。

87 主要的托缽僧教團是聖方濟會、聖多明尼克教派、奧古斯丁會、隱士會和卡米爾教派,參閱175 頁,n. 15 和MA32, 399, n. 130, 21。

88 見路德1523 年公共金庫條例的導言,本卷161~162 和176 頁,及公共金庫條例一文185~186 頁。

89 參見馬太福音二十五章31 至46 節。

90 見275 頁。

91 這是繼 Bonaventura 後,Gabriel Biel 的論點,Holl, op.cit., p. 167, n. 1。

92 見181 頁,n. 39。

93 赦罪券在15 世紀初開始被使用。以教宗的簽署和火印裝飾精心製作,它們提供了天上赦罪的有形證據,並且有效促進了「聖物」的銷售,Schwiebert., op.,cit., p. 305。

94 為建造羅馬聖彼得大教堂的赦罪券銷售,正是路德撰寫九十五條論的時刻,而特別在50 和86 條論中提及。LW 31, 21, 30, 33,見Schwiebert, op.,cit., p. 308。

95 Kirchwey 既是獻堂典禮,又是每年這樣的慶祝儀式,通常吸引大批的民眾,來觀看屬靈的節慶。PE 2, 128, n. 1; PE 2, 95, n. 2。

96 Jarmarckt 是每年特定時間在不同城市,所舉行眾多貿易展覽會的一個。吸引眾商人從老遠趕來,以完成每年極大比例的批發生意。PE2, 95, n. 2。

97 來源可能是第4 世紀利夏米拉(Myra)地區尼古拉斯主教,作為航海守護神,在德國他被認為是在12 月6 日的慶典中,秘密贈與孩子禮物的糧商。Catholic Encyclopedia, XI, 63-64。

98 Commissarien 和 botschafften 都是從上面獲得授權,發行及銷售贖罪券的機構。Hutten(胡藤)在他的 Vadiscus 著作中比擬教皇大使在德國,好像羅馬詩人威吉爾(Publius Vergilius Maro)的特洛伊的木馬(Opera 4, 230)。

99 係在1519 年12 月所撰寫,在1520 年初搶先在無可免的教皇對路德贖罪券攻擊的反應之前,將近6 個月予以發表。最後以教皇敕令Exsurge 及 Domine 的形式,在1520 年6 月恐嚇路德必須公開撤回他的錯誤,否則將在60 天後將他逐出教會。關於路德對逐出教會的理解,請看他的 Treatise Concerning the Ban,係與本文差不多同期的作品。PE2, 37-54.

100 在1519 年8 月29 日科隆大學譴責路德所寫的是異端邪說,到1519 年12 月9 日15 個 Louvain 大學的教師亦同樣譴責表態。Schwiebert, op.cit., pp. 427-431。

101 Auff zierlichst。

102 條幅是叫賣販售贖罪券的隨身配飾。CL 1, 237, n. 5。

103 在他發表致基督徒貴族的公開信之後幾個月,路德希望透過一個更廣泛的諮詢大會來進行改革,於是更加的迫切。(1520)PE 2, 76-79。

104 見281~282 頁。

105 在西班牙岡波第拿聖地牙哥的神龕,擬為雅各受死的地方,在中世紀曾經是最為熟知的朝聖聖地之一。LW 31, 198, n. 73; LW 35, 10, n.5。

106 這是1518 年埃克(Johann Eck)在方尖塔(Obelisks)論述的立場,在那裡他極力反駁路德的「九十五條」。多瑪斯(Thomas)已經宣告施捨出去給最需要的人,“in extrema necessitate"是一個高於諮詢會議的規範(見82 頁,n. 6)。Holl, op.cit., p. 166, n. 1。

107 這個論點是對基督命令加添令人厭惡的適格。

108 馬太福音七章12 節及路加福音六章31 節這句經文,路德重覆地引用為「自然法」。見127 頁,n. 117。

109 擁有聖徒的遺物或者以他成為地方的守護神,可以突顯一個教會特殊和重要性,而作為吸引一般朝聖者的地理標幟。因此地方教會願意花筆大錢,將已逝的主教或地方權貴追封為聖徒。參看路德在1520 年6 月的致基督徒貴族公開信(PE 2, 131-132)和胡藤在1520 年4 月對羅馬當局的苦諫“Vadiscus"(Opera 4, 232)。

110 主教的幟牌,是一個有黑色十字架的白色抬布,標幟著主教的辦公室;至少在理論上它們是由羅馬梵蒂岡牧場的羊身上的羊毛所編織而成,只有教皇能夠頒給。授予這種布牌抬布,是非常古老的習俗;貴勾利一世(590~604 年)時,便稱呼那是一個古老習俗。教會法典2. Decreti Magistri Gratiani Prima Pars, dis.C. Corpus Iuris Canonici, I, col. 352。在教會法典1 中明定了大主教的選任,必須在選後3 個月內得到來自羅馬的幟牌,否則他不能執行任何的職務。Ibid。在路德時代大量花費,通常是需索1 萬基爾德銀幣來獲得大主教的幟牌,而在原初那是不要支付費用的。梅因茲的主教阿貝特(Abert)曾被要求更高的幟牌價碼,結果要跟教宗利奧十世討價還價,最後富格融資集團給予他財務融通,致使他要拚命銷售對路德來講具有爭議的贖罪券。PE 2, 89, n. 3。Schwiebert, op.cit., pp.306-38。胡藤在他的Vadiscus 寫作中亦談到這個幟牌,和購買它的諸般利益中富格家族的角色(Opera 4, 199 和158)。

111 Jarmarck 在這裡是嘲弄的用法;見285 頁,n. 97。路德常以這個貶抑之詞形容在交易上種種欺騙行為。Grimm, Deutches Wörterbuch, IV2, 2246。

112 在路德將教皇等同是敵基督一節,見60 頁,n. 8。

113 但以理書十一章43、39 節引喻是說敵基督積聚財寶。

114 根據傳統,米蘭的安博斯主教(340~397 年)以融化教會的黃金商品贖回被哥德族所擄去的人。他對亞利安責備褻瀆神聖之物的回答是:「教會擁有黃金的目的,是為需要的人去使用,而非保存著它們。」Herbert Thurston and Donald Attwater eds. Butler’s Lives of the Saints (4 vols.; NewYork: Kenedy, 1956), IV, 510-511。

115 諾拉(Nola)的主教保羅林斯(354~431 年)是以慈惠著稱。在給聖奧古斯丁的信中,他被認為是撰寫聖安博斯主教生平一文的作者。The Golden Legend of Jacobus de Voragine, I, 25。

116 聖禮匣是用來進行聖禮的商品,亦即如尊聖的無酵餅乃是顯示崇拜時的信心。LW 35, 97, n. 30。

117 見 273、256~259 頁。

118 論利得 zinss 見234~238 頁。

119 見82 頁,n. 6。

120 經院哲學家一致譴責像高利貸般利息的貸款行為。他們根據他們分析的區分出,人們為了繞過對高利貸極度的禁止,所設計出各種不同的合約樣式,但是許多通常是以非借貸型式而是貿易的方法來獲取利益。

121 看282 頁。

122 看284~285 頁。

123 看287~288 頁。

124 奧古斯丁、安博斯和耶柔米如是詮釋路加福音六章35 節。Neumann, op.cit., p. 5.

125 參看 Gabriel Biel 在 MA35, 421, n.146, 9 中有同樣的申述。

126 看馬太福音五章44、42 節;路加福音六章27 至35 節。

127 看283 頁,特別是n. 92。

128 看282~283、287~288 頁。

129 在中世紀許多借貸彼此的支付,特別發生在王室和國家之間的借貸,被授權不受公共指責,是高利貸的權利。如果不是債主的要求,或者出自債務人所期盼的恩惠,經院哲學家認為這種不受譴責的授權是合法的。Noonan, op.cit., pp.104-105。

130 見287 頁,n. 109。

131 參見哥林多前書十三章5 節。

132 參見羅馬書十四章17 節。

133 見298 頁,n. 145。

134 見 256、273、280 頁。

135 參見申命記五章29 節;六章2 節;傳道書十二章13 節;約翰一書五章2 節。

136 見273 頁。

137 參見259~261 頁。

138 Handeln 這裡意思是 überweisen。CL 3, 35, n.31。

139 對於 Zinskauf 一詞的意思,請看本篇論文導論,234~238 頁。

140 Zinkauf 是在14、15 世紀逐漸自早期的回溯到12、13 世紀,從Rentenkauff 發展出來的。Neumann, op.cit., pp. 212-292。見以下307 頁及一封「致基督徒貴族的公開信」(1520), PE2, 159,那裡路德指出有「一百年」,大概是從1425 年教皇馬丁五世頒布制裁 Rentenkauff 的諭旨計算起。Walter E. Kohler, Die Quellen zu Luthers Schrift ‘An den chrislichen Adel Deutscher Nation (Halle: Waisenhaus, 1895), p.238。

141 這是在第二個十二主要論點之下,首先五個次要論點。

142 買賣銷售合約中利息收取的正式合法化是在教宗馬丁五世(見295頁,n.141),後來為教宗卡力圖三世於1455 年再予確認。兩件諭令均融入教會法典: Extrav. comm. lib. iii, tit.V, 1-2.。Corpus Iuris Canonici, II, cols. 1269-1272。教宗馬丁的敕令關係到布列索主教轄區一件特別案件;它對一個獲取特別名義財產的利得合約,而附帶著由債主自由裁決無論何時均完全赦免的特權,予以制裁,a contractus emptionis et venditionis. MA35, 422, n. 151, 1。

143 Geytzige blassen,參見85 頁,n. 15。

144 羅馬法理學院以及繼而教會法典學者們認為「利差」(quod interest)(文字上意思為進出差價)—為Laurentius Hispanus 所引進單一主觀的利息(interesse),約在1220 年成為標準,它和高利貸(usura)不僅是程度上的差異而已,而是截然不同類屬的東西。高利貸(usura)是對貸款的特別給付,是被禁止的。而利息(interesse)則因屬合約受害者要求對方毀約所給的付出,是被容許的支付,亦即是純粹是補償行為。Noonan, op.cit., p. 106。今天所了解接受的利息,係從起初由貸款所產生的收益乙節,是自14 世紀以來因借貨結果所導致之damnum emergens(損失或發生的傷害)及 lucrum cessans(利潤叫停或損失)名稱下,由宗教法典家和神學家們以此為辯護,而不斷演變的結果;產生此新的態度主因是,為要去審議義大利諸城邦之間的金融操作的需要而來。Ibid., pp. 115, 121。對於邁向正式核准利息一個大躍進,是教宗利奧十世在1516 年第5次Lateran 會議所頒布的諭令 Inter multiplices。克服聖多明尼派及奧古斯丁派的反對,大會通過制裁了 monte pietatis(敬虔的嘴),造成低利息公開當舖的形成,是法蘭西斯會所支持擁護和促成,以保護窮苦基督徒以抗衡真正高利貸借貸者之高利息的盤剝。Ibid., pp. 299-300。

145 亞里斯多德所主張,並為羅馬法所支持的金錢的無用性(見233頁,n. 1)於1180 年成為教會法規,將第5 世紀的 Palea、Ejiciens融入。Decreti Prima Pars, dist. LXXXVIII, can.11。Corpus Iuris Canonini, I, col. 309。與對風險產生的判準(見304 頁,n. 150)一起,這形成了高利貸理論的兩個支柱。Noonan, op.cit., p. 202。從亞奎那接受的理論是:「對錢的使用,不出於它的本質以外;因此在司法上,而非經濟上,金錢被認為在貸款行為上,是沒有生產(利益)價值的。Ibid., pp. 54-56。關於金錢有時候會變成利益的來源的論點,曾經隱含在 Thomas 的 Summa 及Sentences 著作中,但一直到16 世紀嘉耶當(Cajetan)有條件地護衛講述Lucrum cessans之前,沒有得到清楚的陳述。Ibid., pp.110, 252-255。路德在他1542年桌邊談話中,仍然認為金錢是沒有產生用處的東西。WA, TR 5,146。

146 此一口語的表達是說,銷售你沒有擁有的東西。

147 首先在以地產為質和綁住特定產業的利得合約,以及以個人利得合約綁住債務人的勞務償還責任的這兩種中,還有一種利得合約,不是基於某種特定的財貨,而是同樣地綁住賣方所有的財貨。合約的賣方可以是個人或者社團,就社團而言,諸如成立一個利得合約,而以未來稅收作為付。這就是教宗尼古拉斯五世在1452 年的決定,首次將這種合約予以合法化。Noonan, op.cit., pp. 159-161。

148 這是 cavent emptor 的古時原則。

149 與金錢的無用性相同(見299 頁,n. 146),風險的發生,即風險和所有權關係亦予認定,一起構成對高利貸學院理論的兩個支柱。Noonan, op.cit., pp. 202-203。接受保險和三方合約(見252 頁,n. 22)意味著拒絕將任何暫時性、無風險轉移的財產視為高利貸,而風險的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表徵。Noonan, op.cit., pp. 81, 151-152,299。

150 見234~238 頁。

151 當公開的高利貸收取從在義大利的32.5% 到43.5% 的利息,如今日美國商業活動的小額貸款,montes pietatis(敬虔的嘴,見298頁,n. 145)自教宗保祿二世1467 年起,根據教宗核可的,人們通常習慣上收取的6% 的(利息)費用。他們在資本支出之外,多付出4% 至6% 的金錢,也正式被教宗保祿三世於1542 年首先核准。Noonan, op.cit., pp. 295, 258, and p. 34, n. 83。這裡值得注意的是,曾誓言敵對教會法的路德,當時卻立刻將之焚燒(見LW 31,381),因著他正義感的軀使,勇敢地主張教會法中對高利貸的確鑿看法,而反對當時詭辯人士以吹毛求疵手段,想要繞過他們所誓言支持的大法。BG 7, 501。

152 一種在德國最普通的合約,帶有5% 的利息,是本身產生的利益,為Johann Eck 所護衛的百分比。見252 頁,n. 22。

153 見路德對馬太福音五章40、42 節的解釋,見273~295、255~161頁。

154 路德在1542 年6 月14 日的〈桌邊談話〉(Table Talk)中,因為一般物價上漲的緣故容許利息上升到7%。WA, TR 5, 147。

155 見255 頁。

156 見後來(1524)路德引用路加福音十一章41 節,259 頁;參見n.38。他將之歸屬所羅門的話是個錯誤,雖然他可能聯想到多比傳四章7 節作者不明的一段文字。

157 見本書117~130 頁。

158 動機常是經院神學家神學的重要判準。在早期,貸款只是因著慈惠和不得已的強制下產生的,沒有營利的想法,才是合法的;心理的高利貸本身是罪,和外顯的行為有區別。慈惠的動機和追求利益相反,這在經院派的分析中是十分關鍵的,這個導致最終承認各種繞過高利貸禁制之行為的合法性解釋,如 lucrum cessans(見298 頁,n. 145,和299 頁,n. 146)。如果購買者的動機不是買錢,而是買錢的權利,Summenhart 將利得合約合法化。自16 世紀嘉耶當開始,經院學者們開始否認慈惠動機的必要性,而簡單設定投資人或借款人,有從合約中追求利潤的動機,合約本身就是誠實而並非貪婪的。因此,現存的諸多經濟合約,縱使在面額上顯示貸款的高利性質,亦基於合約的含蓄和動機無誤,而被認屬合宜。Noonan, op.cit., pp. 32-33, 233-234, 252-255, 269-279。

159 路德1520 年論高利貸的原始論文,在這裡結束。後面的補述文字,是在1524 年為了整個現在的論文「論貿易和高利貸」而附加上去的。見273 頁,n. 65。這個補述的翻譯是根據 PE 4, 67~69 版本,出自原來 WA 15, 321~322。

160 路德以 stul reuber 講高利貸者,他們是坐在辦公室的強盜。在他1529 年的 Large Catechism(見Tappert, op.cit., p. 396, n. 9)和1540 年再度在“Admonition to the Clergy, That They Preach AgainstUsury"(WA 51, 361),路德是從 Stuhl(辦公座位stool)及Räuber(強盜robber)二字源生出來。本篇 WA 著作論文的編輯皮茲(Pietsch 博士),認為路德錯把該是源自中下德語的 Stöl,意思是有利息的資本借貸,而Stolrover 則是高利貸者詐取利息的強盜行為。WA 15, 321, n. 1。

161 參見路德約在一年後在《基督徒應該如何理解摩西》一書中的陳述,其中十一奉獻和禧年原則是基督徒該服膺的例子,應該遵循,雖然它不是鐵律。LW 35, 166-167。

162 見295 頁,n. 141。

163 1522 和1524 年的紐倫堡會議,無法採取任何措施有效對付壟斷力量,是路德1524 年撰寫本篇論文的一個重要因素。見引言,241~24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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