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文∶高利貸的成因、禍害與對策╱一塵
高利貸的成因、禍害與對策
一塵
(曾任職金融界主管)
每逢七年末一年,你要施行豁免。豁免的定例乃是這樣:凡債主要把所借給鄰舍的豁免了;不可向鄰舍和弟兄追討,因為耶和華的豁免年已經宣告了。 (申命記十五章1∼2 節)
一、引言
翻開報紙、打開電視,幾乎常有因債務自殺等不幸事件發生,原因固然很多,不容諱言,暴力討債常是導火線,高利貸還不起才是根源。暴力討債造成:
- 人權受損:暴力私刑拷打、羈押取贖、逼良為娼或不堪身心受迫而自殺等。
- 家庭破碎:夫妻失和、離婚、父母子女遭遺棄或謀生工具遭霸佔等。
- 社會亂源:有人為高利貸所迫,鋌而走險偷盜、搶奪,有人淪落風塵,妨礙社會秩序,損害善良風俗。
二、 高利貸產生之背景
- 民間高利舉債
小市民因一時週轉失靈,或籌措醫藥費、子女教育費或其他不測,臨時急用,常循民間舉債途徑取得,由雙方約定高利借貸。此一方式,由來已久,其所造成禍害甚深,但非當事人或仔細精算恐難領會。試舉例如下:
按月息10% 計算(按貼現先扣利息)最保守估計,其實質年利率高達1085%(如附表1 分析),較法定最高利率年息20%,超過10.85 倍,至於每週或每旬計息者,其利率更百倍於此,故高利貸直如洪水毒蛇,貽害人民嚴重至此地步。
附表1 借債三萬元本息累計
時間 | 本金 | 利息 | 備註 | |
當月繳 | 累計 | 按貼現10%先扣 | ||
第一個月 | 27,000 | 3.000 | 參考1 | |
第二個月 | 30,000 | 3,000 | ||
第三個月 | 33,000 | 3,300 | ||
第四個月 | 36,300 | 3,630 | ||
第五個月 | 39,930 | 3,993 | ||
第六個月 | 43,923 | 4,392 | ||
第七個月 | 48,315 | 4,832 | ||
第八個月 | 53,147 | 5,315 | ||
第九個月 | 58,462 | 5,846 | ||
第十個月 | 64,308 | 6,431 | ||
第十-一個月 | 70,739 | 7,074 | ||
第十二個月 | 77,813 | 7,781 | ||
累計 | 85,594 | 3,000 | 55,594 | 參考2 |
58,594 |
- 最初借本金三萬元先扣利息3,000 元,每月底倘若不按期繳息,及轉入本金按照複利計算,年底累計本息為8 萬5 千5 百94 元,為原借本金之3.17 倍。
- 一年到期累計本息為8 萬5 千5 百94 元,增幅317%。繳付利息5 萬8 千5 百94 元,佔本金217%,較法定最高利率20%(5,400 元)約為1,085%(11 倍)。
- 銀行不良債權轉讓
政府前為健全銀行經營,消化不良資產,立法容許民間成立資產處理公司,因而其通常以低價整批購買銀行不良資產,伺機再高價賣出,本為交易行為。但曾聞,有人借了1 百萬,本息已付3 百餘萬元,尚欠6 百萬元,高利率加上違約利息及違約金,有時導致傾家蕩產。政府當年美意,卻因設計欠周延,反為暴力討債集團所利用,成為護身符;例如卡債危機曾令人民欲哭無淚,投訴無門,將一股怨氣歸咎於政府,人民也常弄不清楚誰是誰非。
三、 高利貸之防止與解決之道
- 原有高利債權債務之處理
宣導民眾了解複利效果之驚人可怕,並協助高利率借戶尋求轉貸低利率貸款,但有時需政府助一臂之力,高利貸借戶才能從民間舉債轉向一般銀行借款(目前銀行均在法定最高利率年息20% 以內),以避免利息再生利息。惟有多元途徑支撐窮人生計,才能杜絕不法管道。
- 持續監理銀行
金融主管機關應持續監理銀行,使其不得將一般小額信貸不良債權移轉給民間團體或私人。
- 成立窮人借款保證基金
窮人借款保證基金財源:
(1) 原貸款銀行:不良放款一定成數
(2) 政府:每年編列預算撥付基金會
(3) 慈善團體
(4) 社會善心人士:可指定用途
四、結語
塵封記憶中不禁想起聖經記載希伯來歷史,載有七年的末一年有豁免本息的上主誡命;以色列民族在三千年前就有這種啟示,到了21 世紀,「人道關懷」反不如上古時代。政府為挽救危機,曾有減除銀行營業稅以沖銷呆帳之措施,亦有以存款保險基金促成問題銀行被併購之規定,金額都非常龐大。政府為扶植中小企業,有中小企業保證基金,為扶植農漁業,有農漁業保證基金,何以對社會上弱勢族群,不能有類此有效的照顧?孟加拉窮人銀行,據悉雖難免有瑕疵,然而可長續經營,我國當政者應可參考之作法,研究查訪落實的可行性。如能正視社會底層窮人之福祉,吾人建議政府把握「未來十年」這一黃金時段,來實現「終結高利貸」的社會悲情。這一措施當可一新人民耳目,盼可以網路或舉辦公聽會,聆聽民意,收集資訊,迅速完成有效方案,納入計畫實施。
銀行不良資產及卡債等之產生,借款人、銀行、政府都有責任,銀行無疑要負最大責任,因為是為謀求利潤、審核不當所致。既可低價轉讓民間資產處理公司,成為罪惡淵藪,增加社會成本,為何不乾脆立法,對社會底層窮人基於慈惠目的特定條件下,以呆帳名義打消,以搏取企業形像,有利今後之業務發展,亦可避免暴力討債集團,染指銀行不良債權,不當催收等情勢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