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投資公義不可缺/蕭家興
公共投資公義不可缺 [1]
報載台灣高鐵的工程經費超支四、五佰億元,要求政府同意修改合約中的工程經費,俾便提高融資授信額度。交通部則表示額度調整沒問題,所增經費只要自籌即可。此議題未像公營鐵路工會中秋節休假抗争政策般受到重視,但其政策意義則是深遠得不可忽視。
政府投資公共建設除了為民興利提供安全便利的公共服務外,最重要的是要能較便宜地以平價加惠社會大眾,特別是要經濟弱勢者也負擔得起。可惜,當執政部門不追究高鐵工程的發包作業是否獨厚旗下的股東廠商,發包金額及新增融資額度是否合理時,這些融資借貸必然納入開發成本並轉嫁在消費大眾的票價上。
撇開負責任的公共投資在於「量入為出」並善用資源「花在刀口」上,這些公共投資的財源本應課稅自因社會整體發展而累積的企業盈餘、豪門資產以及世代交替無勞而獲的財富累積。當執政者好大喜功且便宜行事地將各項民生必需的公共建設全面BOT,且為確保財團有利可圖,主動放棄權利金、租稅減免或增加補貼;為降低投資風險,保證市場來源、收購價格及任憑調漲票價等。均將致使社會大眾無法享受物廉價美的公共服務,反而要分攤富有人的稅賦付出較高的使用費。
彌迦書三章1-2節譴責統治者的罪,莫過於未善盡責任,反而佔盡百姓的便宜:「雅各的首領,以色列家的官長啊!你們要聽,你們不當知道公平嗎?你們慈善好惡,從人身上剝皮、從人骨頭上剝肉。」主政者不與公義同行,為政治獻金與財團不當掛勾,甚至偏袒財團劫貧濟富,將為台灣後代子孫埋下一生下來頓成新貧的世代災難。
[1] 本文刊於2003.10.02基督教論壇報第2187期,原題:公共財投資的公義思考